據媒體5月29日報道,2023年9月的一個傍晚,福建廈門120接到一女子的求救電話:“他喝多了,叫不醒,要死一樣。”急救人員到場后卻發現,男子已死于燒炭。
死者文林是1994年生人,求助女子朱玲是死者的女友,兩人因均有輕生念頭在網上相識,曾相約在廣東某海島跳海,后被當地警察發現并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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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發現的炭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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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發現的鎮靜藥物
搬到廈門同居后,兩人再次策劃自殺。當天朱玲封好門窗、點炭,并與男友一起服下安眠藥和酒,朱玲醒來后男友死亡,于是她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朱玲提起公訴,她當庭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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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雖然我國刑法對“相約自殺”這種情況暫無明確規定,但這種行為已經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量刑時會考慮到這種案件大多社會危害性程度相比普通殺人案件要小,因而在處罰上一般可在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檔次處理。
現實案例中,有些人感到生活無望、情緒悲觀,他們會通過互聯網、微信群聊聯系在一起,討論自殺方式甚至相約“赴死”。在這種案例中,組建“約死群”的群主,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該群主在群內唆使或慫恿群友自殺,甚至提供自殺建議等,如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群主就具有了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應認為其涉嫌故意殺人罪。
來源 齊魯晚報、央視社會與法、法治日報、光明網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金秋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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