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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某置業公司與實際施工人代某某、龐某某因工程款支付問題訴至法院。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主要判項包括:某置業公司應向代某某、龐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時,代某某、龐某某也負有向某置業公司開具已收款項相應發票的義務。
判決生效后,某置業公司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代某某、龐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某置業公司代代某某、龐某某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了其開票義務所對應的稅金及因遲延納稅產生的滯納金。隨后,某置業公司主張,其代繳的上述稅金及滯納金應與其欠付的工程款進行抵銷。
然而,代某某、龐某某對此并不認可,其認為,滯納金的產生完全是由于某置業公司遲延支付工程款,導致其無力及時繳納稅款所致,該滯納金不應由自己承擔,因此不同意將滯納金部分納入抵扣范圍。
執行法院未就滯納金的責任歸屬進行審查,直接通過一份《執行通知書》,認定某置業公司代繳的滯納金應予抵扣,并重新核算了剩余執行金額。代某某不服,提出執行異議,但被駁回。隨后,代某某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案件結果
上級法院經審查認為,執行法院在雙方對滯納金承擔主體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未經法定審查程序,直接以《執行通知書》形式認可某置業公司的抵銷主張,屬于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最終裁定:撤銷原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及《執行通知書》。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互負債務”不等于“當然抵銷”
民法典規定,法定抵銷權的行使需滿足“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債務均已到期”等條件。但本案的癥結并非簡單的工程款與稅金的“金錢對金錢”問題。核心在于:某置業公司代繳的“滯納金”,其最終責任主體究竟是哪一方?生效判決明確的是開票義務,但并未明確遲延開票所產生的滯納金由誰承擔。換言之,滯納金這筆“債務”是否存在、由誰承擔,尚處于實體爭議狀態,并未被生效法律文書所固定。
執行程序的本義是將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付諸實現,而非創設或變更實體權利義務。執行法院不能在雙方對“滯納金責任歸屬”這一基礎事實存在根本分歧的情況下,徑直推定該責任屬于代某某、龐某某,進而認定抵銷成立。否則,執行權便越過了“實施”的邊界,落入了“裁判”的領域。因此,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若所依據的債權并非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且對方當事人對債務存在或責任歸屬提出實質性異議,執行法院不應直接支持,應引導當事人另尋訴訟途徑解決。
二、執行法院不能以“通知書”替代“實體審理”
本案另一關鍵問題在于執行法院的程序選擇錯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而非由執行實施機構徑行通過“通知書”的方式直接認定。
某置業公司主張代繳的滯納金應抵銷工程款,實質上是主張代某某、龐某某對其負有“賠償滯納金損失”的債務,并以此為由認為自身待執行的債務已部分消滅。這顯然屬于執行依據生效后發生的實體事由。對于此類主張,執行法院應首先立“執異”字案進行審查,聽取雙方意見,初步判斷爭議是否屬于執行異議程序能夠解決的范疇。如果發現雙方對責任劃分、過錯認定等基礎事實存在根本分歧,且生效判決未予明確,執行異議程序同樣無法對此進行實質性審理和裁判。此時,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告知其應另行提起訴訟,通過完整的舉證、質證和辯論程序,由審判部門最終厘清責任。本案執行法院的失誤在于,不僅未啟動異議審查程序,反而直接以通知書的方式“一錘定音”,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對實體爭議的審級利益和程序保障。
三、附隨義務的派生責任
本案爭議的滯納金,本質上源于代某某、龐某某未及時履行開票義務這一“附隨義務”所導致的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然而,該不利后果的產生究竟應歸責于誰,是復雜的實體問題。代某某、龐某某抗辯稱,正是某置業公司長期拖欠巨額工程款,導致其資金鏈斷裂,無力籌措資金繳納稅款,最終形成滯納金。如果該事實成立,則滯納金的“源頭”過錯方實為某置業公司。
這一爭議已經遠遠超出了執行程序的形式審查能力。執行法官無法通過核對幾份合同或收據,就判定工程款遲延支付與滯納金產生之間的因果關系,更無法量化雙方的過錯比例。這類問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由審判法官在全面審查證據、聽取證人證言乃至啟動司法鑒定(如審計)的基礎上,作出權威認定。因此,最高法院的復議裁定指出:對于生效判決未明確、執行中又新產生的實體損失爭議,執行和異議程序均不宜“越俎代庖”,當事人應當另訴解決。這一裁判思路,精準地維護了“審執分離”的司法原則,也體現了對當事人實體訴權的充分尊重。
律師寄語
執行程序追求的是“快”與“效”,但其底色永遠是“公”與“準”。當一方主張抵銷所依據的“債務”并非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確認,而對方當事人又對該債務的成立、范圍或責任歸屬提出實質性異議時,執行法院絕不應“圖省事”,直接以通知書或簡單的異議審查程序予以認可。正確的做法是,引導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待實體爭議塵埃落定后,再回歸執行程序處理。對于當事人而言,這一規則同樣是一種保護——它確保了每一項“債務”的抵銷都建立在充分的程序保障和事實查明之上,而非執行法官的“自由心證”。
當您面臨類似爭議時,務必積極主張程序權利,必要時果斷另行起訴,方能在錯綜復雜的執行博弈中,守住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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