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報記者從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獲悉,為保障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工程建設順利進行,龍海紫泥段和榜山段開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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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
龍政綜〔2026〕81號
紫泥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單位:
《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已經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綜〔2026〕22號文批復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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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保障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房屋征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州市龍海區推行“房票”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規〔2025〕1號)等文件,結合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工程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條 征收單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對象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單位: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
(二)征收實施單位:漳州市龍海區紫泥鎮人民政府
征收單位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三)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四)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發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時間為準。
第三條 征收范圍
具體區域以用地規劃紅線圖為準。
第四條 安置地點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為:1.九龍新苑;2.普賢新苑;3.月港新苑;4.山后新村;5.苗圃新苑。上述安置房地塊土地性質均為國有劃撥土地,結構類型均為框架結構,現房。
第五條 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一)持有下列有權機關批準的用地、建設書證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認定完全產權,為合法建筑物: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實施后,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
4.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前已建成的,視為房屋權屬合法,與合法權源房屋同等征收補償。認定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原始建造時間的有效證明或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地形圖、地籍圖為依據。無法提供上述依據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由村委會出具建造年限證明;②以鎮政府的名義,向被征收房屋所在村村民進行公示調查,如7日的公示期滿后群眾無異議的,給予認定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③鎮政府負責對該認定的房屋進行拍照、簽字確認及存檔等工作。
(二)持有前款規定的有效權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以下原則認定:
1.被征收住宅房三層及以下部分認定為完全產權,視為合法建筑物;超過三層以上部分,除有權機關批準外,其余按本《方案》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的住宅房處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規定計算。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的確定
(一)各類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
(二)對本《方案》所列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同一估價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廠房的市場價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經征收當事人認可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征收當事人對評估價格仍有爭議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營業性用房可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
1.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實行“面積對等、不補差價、限量擴購”及“先騰房簽訂協議先選房”的原則,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騰房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依次編訂《協議》順序號,被征收人憑《協議》順序號依次選房,多個被征收人在同一時間要求簽訂《協議》的,以抽簽形式確定《協議》順序號。
2.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征收補償費。選擇貨幣補償必須權屬清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無法達成協議的;
(2)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權人對安置方式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為抵押物、典當物的。
3.選擇“房票”安置的,經協商一致,由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憑“房票”和《購房補助認定書》購買龍海區內的預(現)售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補助,以實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4.被征收住宅房、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較大的,可部分選擇產權調換,部分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僅住宅房),但產權調換部分只能等面積調換,不能擴購。
5.被征收人可產權置換多套安置房的,最后剩余應安置面積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不得置換擴購,給予貨幣補償。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項目內有其他被征收房屋(含共有產權析產所得份額)的可安置面積,可合并安置。
(二)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房屋構筑物及附屬物和公益性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三)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等特殊建構筑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條 權屬不清的處理辦法
征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同時辦理征收補償費的資金監管公證或提存公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第九條 集體土地(含集體建設用地)補償費用標準
(一)征地補償不分地類、不分區位、不分征收用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統一為7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42000元/畝。青苗(含一般青苗、地上附著物等)不分種類、不分規格、不分種植密度,按12000元/畝的指導價包干進行補償。
(二)征收住宅用地:建筑物占地連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裝修等按附件1、附件2的標準給予綜合補償,合法批準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其他空地(埕、天井等)按35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償。單層平房按有效面積增加土地補償費1000元/平方米。
(三)征收企業用地:合法批準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面積按3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償。
(四)夾心地、邊角地原則上按永久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征地補償其他未盡的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協商,按相關規定研究確定。
第十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臨時建筑物、房屋附屬物和構筑物、蘑菇房、花木設施及搬遷(含墳墓)補助費、魚蝦塘設施及搬遷補助費分別按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標準據實計算,給予貨幣補償,不計算在綜合地價包干范圍內。
第十一條 土地清表費、分戶丈量費、征地拆遷機構的辦公費用、臨時聘用人員工資,以及開展民事協調、社會穩定、綜治治安、建筑物測繪、證據保全、公告公證等征地拆遷工作的費用按15000元/畝包干,由征收實施單位統籌支出。用地、用海、用林報批所需的各項專項評估費用不在此列。
第十二條 房屋征遷拆除、清運費按65元/平方米包干(含人工、機械拆除、清運、圍擋降塵、環保及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征遷中涉及電力、通信、廣播、電纜(含軍用光纜、電纜)、農村人飲自來水管等專用管道遷改事宜,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并按相關規定給予征遷補償。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
第十四條 住宅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
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檔次,住宅房按附件1、附件2所列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房屋按有效建筑面積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積給予產權調換,原則上不予擴購,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安置房戶型,安置面積互不補差價。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住宅房面積的,超過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價購買;超過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優惠價購買;超過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住宅房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采用評估方式的,按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差繳納差價。
2.安置房安置價、優惠價及市場價分別如下:
九龍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500元/平方米、優惠價4000元/平方米、市場價5500元/平方米。
普賢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200元/平方米、優惠價3500元/平方米、市場價4200元/平方米。
月港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900元/平方米、優惠價4200元/平方米、市場價5500元/平方米。
山后新村為高層住宅的,安置價3500元/平方米、優惠價3800元/平方米、市場價4800元/平方米;為多層住宅的,安置價3200元/平方米、優惠價3500元/平方米、市場價4500元/平方米。
苗圃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500元/平方米、優惠價4000元/平方米、市場價50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村沒有其他住宅或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地塊符合土地性質、規劃要求的可按規定向紫泥鎮人民政府申請宅基地建設。
4.對于持有土地證等合法權源手續或僅向鎮、村繳交相關費用,但沒有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有成年的子女(年滿18周歲)且戶口為具有在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所在地公安戶籍證明)的,被征收人有1塊沒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1人原則上可按其相應的宅基地限額面積,就近上靠購買安置房,安置房面積在宅基地限額面積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購買,超出宅基地限額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人有2塊沒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2人原則上可按其相應的宅基地限額面積,就近上靠購買安置房,安置房面積在宅基地限額面積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購買,超出宅基地限額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若被征收人沒有成年的子女(年滿18周歲)且戶口為具有在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所在地公安戶籍證明)的,為貫徹“一戶一宅”原則,按規定作價補償。每戶3人以下(含3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80平方米,每戶4-5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100平方米,每戶6人以上(含6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120平方米。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按本項第5目的規定執行。
5.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
(1)符合政策規定出生、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勞改勞教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計入被征收戶人口:已被征收安置的戶(人)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空掛戶口,非本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他不應計入的戶(人)口。
(3)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且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特殊群體人員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①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革命“五老”人員、烈屬等特殊群體人員補助標準5000元/人;
②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一級殘疾的5000元/人、二級殘疾的4000元/人、三級殘疾的3000元/人、四級殘疾的2000元/人。
以上條款項目的補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三)選擇“房票”安置的
1.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漳州市龍海區紫泥鎮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補償安置,不適用于工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票”僅限用于購買龍海區范圍內列入本征收項目房源庫的可售商品住房。
2.適用原則
(1)“房票”補償金額。“房票”補償金額是指根據征收項目補償標準及選擇“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積(以下簡稱“房票”安置面積)確定的各項補償金額,包含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獎勵金、按期騰房獎勵及裝修補助款等。在被征收人購房之前暫不予發放,使用及申領均不計息。
(2)購房補助
①補助面積認定:以“房票”安置面積和實際購房面積作為補助依據,實際購房面積不足“房票”安置面積的,根據實際購房面積給予補助;實際購房面積超出“房票”安置面積的,以“房票”安置面積為補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補助;被征收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購買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購房補助標準:被征收人按照規定實現購房安置的,根據認定的補助面積給予補助,《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按1166元/平方米予以購房補助。
(3)補助對象
①被征收人為多人且需分別購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積分配達成書面意見,分別核發“房票”,經“房票”持有人書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為補助對象。
②“房票”持有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應通過法定程序(含公證或司法程序),確認“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③“房票”持有人遺失或毀損“房票”的,應在漳州市級及以上級別報刊上刊登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
(4)補助期限
①購房補助有效期為12個月,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②因轉讓、繼承、遺失或毀損等辦理換發或補發“房票”的,購房補助有效期保持不變。
③購房補助有效期內,被征收人未購房不得申請兌付全部或部分補償金額;選擇“房票”購房且使用“房票”補償金額達到90%及以上的,購房后剩余補償金額可申請兌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有效期屆滿后,被征收人未購房的,可申請兌付,但不得享受購房補助。
3.補助結算
(1)“房票”核發。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協議》等材料,明確“房票”安置面積及“房票”補償金額,并一次性發放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房票”轉讓。“房票”持有人家庭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滿足在龍海區范圍內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許“房票”持有人轉讓一次并辦理“房票”的換發;換發時,征收實施單位應記載轉讓的“房票”安置面積及同比例的補償金額,受讓后的“房票”安置面積及補償金額不可再次轉讓。“房票”不得用于質押、抵押等融資擔保,不得違規套現。
(3)“房票”購房。“房票”持有人購房時,可免收定(訂)金等預定性質費用;選定房源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書》,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核發《購房補助認定書》。《購房補助認定書》應載明購房人姓名、購買房屋信息、總金額(使用的補償金額+購房補助金額),同步在“房票”附記上備注已使用、剩余情況等具體信息。房源屬預售商品房的,計算購房補助金額時以《購房意向書》上記載的預售測繪面積為依據,補助認定后不因測繪面積的修訂而重新計算補助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購房補助認定書》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補助認定書》上的總金額作為等額的購房款,并視同已繳交,不足購房總價的,差額由“房票”持有人以現金或貸款方式補足。
(4)“房票”結算。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購房補助認定書》和《備案登記證明書》等相關材料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辦理“房票”結算,由征收實施單位將“房票”結算資金支付至相關賬戶;選購房源為預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選購房源為現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指定賬戶。
(5)退房結算。已享受購房補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退還“房票”結算資金;征收實施單位在資金到賬后出具資金退還憑證,區住建局根據資金退還憑證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另行結算,不得直接使用結算資金進行抵扣。
第十五條 營業性用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營業性用房的認定。被征收房屋在鎮級以上主、次干道第一列底層第一自然開間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級差地租且批建手續完整的;
2.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能提供稅費收繳憑證的;
3.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仍在實際營業的;
4.有延續經營的。
(二)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的計算: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的,進深10米以內(含10米)的面積為有效營業面積,進深不足10米的以實際計算,超過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積標準補償。
(三)營業性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附件4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1.安置價、市場價分別如下:
安置地點為普賢新苑的,安置價為7000元/平方米,市場價為10000元/平方米;
安置地點為月港新苑的,安置價為8000元/平方米,市場價為12000元/平方米。
二層營業性安置用房可計算產權的面積按該片區住宅的市場價格銷售。
2.經認定的被征收有效營業面積按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來選擇營業性安置房戶型。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最接近營業性用房的套型面積的原則來選擇營業性安置房,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應繳納補差價(補差價即新建安置營業性用房的安置價與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貨幣補償價進行互補的價款)。營業性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超過營業性安置房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采用評估方式的,按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差繳納差價。
3.營業性用房原則上以貨幣補償為主;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每間營業性用房安置一間營業性用房。營業性安置用房可計算產權的夾層按安置房住宅的市場價格計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積進行產權調換,但需繳納產權調換價格補差價,具體參照本《方案》第六條、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4.選擇產權調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3平方米住宅房與1平方米營業性用房進行轉換:(1)有營業性用房有效面積的被征收人,原則上住宅房有效面積可與營業性用房有效面積互為轉換。(2)安置住宅超過四套的,原則上允許被征收人的剩余住宅有效面積以3平方米住宅房有效面積轉換安置1平方米營業性安置用房。
(五)手續不全的營業性用房
1.僅能提供繳納級差地租憑證,但沒實際營業的,原則上按有效面積的5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8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7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2.僅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費收繳憑證,但未能提供繳納級差地租憑證的,原則上按有效面積的3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6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5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六)違法、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不論是否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一律不按營業性用房補償安置,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標準
(一)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業用房等按附件5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臨時建筑物按附件7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構筑物按附件8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用地與住宅混用的,若屬企業權源用地,可納入企業評估、補償,不予人員住宅安置;若屬住宅權源用地,可納入住宅房補償和安置范圍。但兩者不能重復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 搬遷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 停業停產補償
第十八條 搬遷補助
貨幣補償搬遷補助費按有效建筑面積計算,按附件6標準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補助費;產權調換的,按附件6標準發給被征收人二次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 臨時安置補助
(一)搬遷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給予一次性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鼓勵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附件6標準執行。
(三)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時間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房之日起,至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實施單位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雙倍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實施單位發出書面交房通知15日內,被征收人應辦妥入戶安置手續;按時辦妥的,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給予增加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未按時辦妥的,從發出書面交房通知第二個月起,征收實施單位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現房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有效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 營業性用房停業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實施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實際停業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經認定的有效營業面積按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停業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 企業停產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因征收造成企業停產的,按廠房、倉庫等生產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第五章 優惠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優惠、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和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3標準分別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在享受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優惠的基礎上,另參照附件2給予獎勵(無裝修房屋不享受該項獎勵)。
(三)因取消周轉房過渡,采用自行過渡方式,為確保被征收人順利過渡,被征收人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交鑰匙簽訂《協議》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積18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額外過渡補貼;被征收人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交鑰匙簽訂《協議》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積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額外過渡補貼。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用房優惠、獎勵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4貨幣補償標準的30%給予獎勵;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4貨幣補償標準的25%給予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補差價給予全部減免,另參照附件2給予獎勵(無裝修房屋不享受該項獎勵);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補差價給予全部減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優惠、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和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分別按有效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獎勵。
《方案》中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涉及優惠和獎勵政策均屬于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批建手續不完整建筑物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安置: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9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80%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40%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安置。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安置: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8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40%給予補償安置。
(三)2014年1月1日后至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安置: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40%給予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予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30%給予補償安置。
(四)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違法、違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條“批建手續不完整住宅房”的相關規定計算有效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設有閣樓且閣樓的底層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標準補償:
(一)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該部分閣樓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二)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附件8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為批建手續不完整建筑物的,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參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閣樓層高是指從閣樓地板至屋頂面的垂直距離。
閣樓的底層層高是指從房屋地板至閣樓地板的垂直距離。
第二十八條 由征收實施單位出資統一組織拆除的,被征收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含其他權屬證件)在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統一收回,并按要求注銷或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若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規定程序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一)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紫泥段)工程項目在龍海轄區內確需使用臨時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臨時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最長不超過四年(含土地復墾整治期限)。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租賃費為每年每畝3000元(一次性支付兩年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若因建設延期需續租不足半年按半年計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計付),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參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其余按照本《方案》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臨時用地使用后復耕復墾由申請單位負責,須通過區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驗收。
(二)臨時使用地方道路(由政府管養、補助建設以外的鎮區道路、鄉村道路等),施工單位與屬地鄉鎮、村委會協商后,由施工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并預交道路保證金。
第八章 監 管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書證材料,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依法追回已獲得的超規定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強制征收,超過征收期限簽訂《協議》搬遷騰房或被實施強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貨幣補償獎勵以及其他優惠。
第三十四條 故意擾亂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動鬧事,損壞和哄搶財物的,強占房屋,辱罵、毆打或妨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丈量面積、附屬物清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勘丈成果圖冊五天內要求復核,并以復核結果為準。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協議》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核對后的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二)經核對后的戶口簿復印件;
(三)土地使用證或各個歷史時期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需遷移的水、電、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用戶憑證;
(五)營業性用房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繳稅憑證等有關登記手續;
(六)征收補償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征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方案》的解釋工作由漳州市龍海區自然資源局、漳州市龍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漳州市龍海區紫泥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
第四十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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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
龍政綜〔2026〕80號
榜山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單位:
《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已經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綜〔2026〕22號文批復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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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保障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房屋征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州市龍海區推行“房票”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規〔2025〕1號)等文件,結合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工程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特殊青苗及地上附屬物)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條 征收單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對象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單位: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
(二)征收實施單位:漳州市龍海區榜山鎮人民政府
征收單位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特殊青苗及地上附屬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三)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四)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政府發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時間為準。
第三條 征收范圍
具體區域以用地規劃紅線圖為準。
第四條 安置地點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為:1.后港小區;2.后港新苑;3.龍江新苑;4.金榜花園;5.紫云新城。上述安置房地塊土地性質均為國有劃撥土地,結構類型均為框架結構,現房。
第五條 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一)持有下列有權機關批準的用地、建設書證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認定完全產權,為合法建筑物: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實施后,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
4.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前已建成的,視為房屋權屬合法,與合法權源房屋同等征收補償安置。認定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原始建造時間的有效證明或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地形圖、地籍圖為依據。無法提供上述依據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由村委會出具建造年限證明;②以鎮政府的名義,向被征收房屋所在村村民進行公示調查,如7日的公示期滿后群眾無異議的,給予認定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③鎮政府負責對該認定的房屋進行拍照、簽字確認及存檔等工作。
(二)持有前款規定的有效權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以下原則認定:
1.被征收住宅房三層及以下部分認定為完全產權,視為合法建筑物;超過三層以上部分,除有權機關批準外,其余按本《方案》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的住宅房處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房產測量規范》 (GB/T17986.1-2000)規定計算。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的確定
(一)各類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
(二)對本《方案》所列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同一估價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廠房的市場價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經征收當事人認可的,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征收當事人對評估價格仍有爭議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營業性用房可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
1.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實行“面積對等、不補差價、限量擴購”及“先騰房簽訂協議先選房”的原則,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騰房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依次編訂《協議》順序號,被征收人憑《協議》順序號依次選房,多個被征收人在同一時間要求簽訂《協議》的,以抽簽形式確定《協議》順序號。
2.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征收補償費。選擇貨幣補償必須權屬清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無法達成協議的;
(2)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權人對安置方式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為抵押物、典當物的。
3.選擇“房票”安置的,經協商一致,由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憑“房票”和《購房補助認定書》購買龍海區內的預(現)售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補助,以實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4.被征收住宅房、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較大的,可部分選擇產權調換,部分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僅住宅房),但產權調換部分只能等面積調換,不能擴購。
5.被征收人可產權置換多套安置房的,最后剩余應安置面積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不得置換擴購,給予貨幣補償。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項目內有其他被征收房屋(含共有產權析產所得份額)的可安置面積,可合并安置。
(二)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房屋構筑物及附屬物和公益性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三)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等特殊建構筑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條 房屋權屬不清的處理辦法
征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同時辦理征收補償費的資金監管公證或提存公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第九條 集體土地(含集體建設用地)補償費用標準
(一)征地補償實行13萬元/畝包干使用,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一般農作物)。被征收土地上的構(建)筑物、附屬物、特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分別按附件7、附件8、附件9標準據實計算,給予貨幣補償,不計算在綜合地價包干范圍內。
(二)征收住宅用地:建筑物占地連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裝修等按附件1、附件2的標準給予綜合補償,合法批準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其他空地(埕、天井等)按35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償。單層平房按有效面積增加土地補償費1000元/平方米。
(三)征收企業用地:合法批準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面積按3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償。
(四)夾心地、邊角地原則上按永久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征地補償其他未盡的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協商,按相關規定研究確定。
第十條 特殊青苗及附著物按附件9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清表費、分戶丈量費、征地拆遷機構的辦公費、臨時聘用人員工資,以及開展民事協調、社會穩定、建筑物測繪、公告公證等征地拆遷工作的費用按15000元/畝包干,由征收實施單位統籌支出。用地、用海、用林報批所需的各項專項評估費用不在此列。
第十二條 房屋征遷拆除、清運費按65元/平方米包干(含人工、機械拆除、清運、圍擋降塵、環保及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征遷中涉及電力、通信、廣播、電纜(含軍用光纜、電纜)、農村人飲自來水管等專用管道遷改事宜,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并按相關規定給予征遷補償。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住宅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
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檔次,住宅房按附件1、附件2所列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房屋按有效建筑面積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積給予產權調換,原則上不予擴購,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安置房戶型,安置面積互不補差價。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住宅房面積的,超過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價購買;超過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優惠價購買;超過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住宅房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采用評估方式的,按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差繳納差價。
2.安置房安置價、優惠價及市場價分別如下:
后港小區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900元/平方米、優惠價4200元/平方米、市場價5500元/平方米。
后港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4200元/平方米、優惠價4500元/平方米、市場價5800元/平方米。
龍江新苑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900元/平方米、優惠價4200元/平方米、市場價5500元/平方米。
金榜花園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300元/平方米、優惠價3600元/平方米、市場價4500元/平方米。
紫云新城為高層住宅,安置價3900元/平方米、優惠價4200元/平方米、市場價5500元/平方米。
3.對于持有土地證等合法權源手續或僅向鎮、村繳交相關費用,但沒有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有成年的子女(年滿18周歲)且戶口為具有在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所在地公安戶籍證明)的,被征收人有1塊沒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1人原則上可按其相應的宅基地限額面積,就近上靠購買安置房,安置房面積在宅基地限額面積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購買,超出宅基地限額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人有2塊沒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2人原則上可按其相應的宅基地限額面積,就近上靠購買安置房,安置房面積在宅基地限額面積以內的部分按安置價購買,超出宅基地限額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若被征收人沒有成年的子女(年滿18周歲)且戶口為具有在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所在地公安戶籍證明)的,為貫徹“一戶一宅”原則,按規定作價補償。每戶3人以下(含3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80平方米,每戶4-5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100平方米,每戶6人以上(含6人)的宅基地限額面積120平方米。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按本項第7目的規定執行。
4.一本房屋產權證(共有權證不計)或一套住宅房(不完全產權)原則上給予產權調換一套住宅安置房;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辦法調換:
(1)120平方米-200平方米最多可選擇2套安置房;
(2)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最多可選擇3套安置房;
(3)301平方米及以上最多可選擇4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小于17平方米(含17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6.以戶為單位,戶人均合法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住宅房困難戶,安置補足30平方米,補足部分免交購房款(已經發生過集體建設用地或房屋流轉的不享受此優惠)。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征收人的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包含違法建筑的折算面積);戶口為具有在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所在地公安戶籍證明),且以實際居住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為依據(婚嫁、出生、死亡等正常人口增減除外);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7.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
(1)符合政策規定出生、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勞改勞教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計入被征收戶人口:已被征收安置的戶(人)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空掛戶口,非本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他不應計入的戶(人)口。
(3)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且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特殊群體人員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①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革命“五老”人員、烈屬等特殊群體人員補助標準5000元/人;
②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一級殘疾的5000元/人、二級殘疾的4000元/人、三級殘疾的3000元/人、四級殘疾的2000元/人。
以上條款項目的補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三)選擇“房票”安置的
1.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漳州市龍海區榜山鎮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補償安置,不適用于工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票”僅限用于購買龍海區范圍內列入本征收項目房源庫的可售商品住房。
2.適用原則
(1)“房票”補償金額。“房票”補償金額是指根據征收項目補償標準及選擇“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積(以下簡稱“房票”安置面積)確定的各項補償金額,包含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獎勵金、按期騰房獎勵及裝修補助款等。在被征收人購房之前暫不予發放,使用及申領均不計息。
(2)購房補助
①補助面積認定:以“房票”安置面積和實際購房面積作為補助依據,實際購房面積不足“房票”安置面積的,根據實際購房面積給予補助;實際購房面積超出“房票”安置面積的,以“房票”安置面積為補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補助;被征收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購買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購房補助標準:被征收人按照規定實現購房安置的,根據認定的補助面積給予補助,《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按1166元/平方米予以購房補助。
(3)補助對象
①被征收人為多人且需分別購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積分配達成書面意見,分別核發“房票”,經“房票”持有人書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為補助對象。
②“房票”持有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應通過法定程序(含公證或司法程序),確認“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③“房票”持有人遺失或毀損“房票”的,應在漳州市級及以上級別報刊上刊登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
(4)補助期限
①購房補助有效期為12個月,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②因轉讓、繼承、遺失或毀損等辦理換發或補發“房票”的,購房補助有效期保持不變。
③購房補助有效期內,被征收人未購房不得申請兌付全部或部分補償金額;選擇“房票”購房且使用“房票”補償金額達到90%及以上的,購房后剩余補償金額可申請兌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有效期屆滿后,被征收人未購房的,可申請兌付,但不得享受購房補助。
3.補助結算
(1)“房票”核發。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協議》等材料,明確“房票”安置面積及“房票”補償金額,并一次性發放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房票”轉讓。“房票”持有人家庭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滿足在龍海區范圍內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許“房票”持有人轉讓一次并辦理“房票”的換發;換發時,征收實施單位應記載轉讓的“房票”安置面積及同比例的補償金額,受讓后的“房票”安置面積及補償金額不可再次轉讓。“房票”不得用于質押、抵押等融資擔保,不得違規套現。
(3)“房票”購房。“房票”持有人購房時,可免收定(訂)金等預定性質費用;選定房源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書》,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核發《購房補助認定書》。《購房補助認定書》應載明購房人姓名、購買房屋信息、總金額(使用的補償金額+購房補助金額),同步在“房票”附記上備注已使用、剩余情況等具體信息。房源屬預售商品房的,計算購房補助金額時以《購房意向書》上記載的預售測繪面積為依據,補助認定后不因測繪面積的修訂而重新計算補助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購房補助認定書》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補助認定書》上的總金額作為等額的購房款,并視同已繳交,不足購房總價的,差額由“房票”持有人以現金或貸款方式補足。
(4)“房票”結算。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購房補助認定書》和《備案登記證明書》等相關材料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辦理“房票”結算,由征收實施單位將“房票”結算資金支付至相關賬戶;選購房源為預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選購房源為現售商品房的,支付至開發企業指定賬戶。
(5)退房結算。已享受購房補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退還“房票”結算資金;征收實施單位在資金到賬后出具資金退還憑證,區住建局根據資金退還憑證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另行結算,不得直接使用結算資金進行抵扣。
第十五條 營業性用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營業性用房的認定。被征收房屋位于省道208線、省道208復線、縣道513線的第一列底層第一自然開間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級差地租且批建手續完整的;
2.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能提供稅費收繳憑證的;
3.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仍在實際營業的;
4.有延續經營的。
(二)營業性用房有效面積的計算: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的,進深10米以內(含10米)的面積為有效營業面積,進深不足10米的以實際計算,超過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積標準補償安置。
若被征收的營業性用房的有效面積超過60平方米,則安置營業性用房面積不受限制,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進行調換安置。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附件4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1.安置價、市場價分別如下:
營業性安置房安置價為10000元/平方米,市場價為13000元/平方米。安置地點為龍江新苑及金榜花園。
二層營業性安置用房可計算產權的面積按該片區住宅的市場價格銷售。
2.經認定的被征收有效營業面積按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來選擇營業性安置房戶型。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最接近營業性用房的套型面積的原則來選擇營業性安置房,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應繳納補差價(補差價即新建安置營業性用房的安置價與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貨幣補償價進行互補的價款)。營業性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超過營業性安置房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采用評估方式的,按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差繳納差價。
3.營業性用房原則上以貨幣補償為主;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每間營業性用房安置一間營業性用房。營業性安置用房可計算產權的夾層按安置房住宅的市場價格計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積進行產權調換,但需繳納產權調換價格補差價,具體參照本《方案》第六條、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4.選擇產權調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3平方米住宅房與1平方米營業性用房進行轉換:(1)有營業性用房有效面積的被征收人,原則上住宅房有效面積可與營業性用房有效面積互為轉換。(2)安置住宅超過四套的,原則上允許被征收人的剩余住宅有效面積以3平方米住宅房有效面積轉換安置1平方米營業性安置用房。
(五)手續不全的營業性用房
1.僅能提供繳納級差地租憑證,但沒實際營業的,原則上按有效面積的5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8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7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2.僅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費收繳憑證,但未能提供繳納級差地租憑證的,原則上按有效面積的3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6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有效面積的50%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六)違法、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不論是否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一律不按營業性用房補償安置,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標準
(一)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業用房等按附件5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臨時建筑物按附件7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構筑物,特殊青苗、地上附著物分別按附件8、附件9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用地與住宅混用的,若屬企業權源用地,可納入企業評估、補償,不予人員住宅安置;若屬住宅權源用地,可納入宅基地補償和安置范圍。但兩者不能重復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 搬遷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 停業停產補償
第十八條 搬遷補助
貨幣補償搬遷補助費按有效建筑面積計算,按附件6標準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補助費;產權調換的,按附件6標準發給被征收人二次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 臨時安置補助
(一)搬遷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選擇貨幣補償或“房票”安置的給予一次性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鼓勵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附件6標準執行。
(三)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時間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完成房屋搬遷騰房之日起,至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實施單位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雙倍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實施單位發出書面交房通知15日內,被征收人應辦妥入戶安置手續;按時辦妥的,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給予增加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未按時辦妥的,從發出書面交房通知第二個月起,征收實施單位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現房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有效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 營業性用房停業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實施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實際停業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經認定的有效營業面積按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停業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第二十一條 企業停產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因征收造成企業停產的,按廠房、倉庫等生產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第五章 優惠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優惠、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和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3標準分別給予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優惠和貨幣補償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在享受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優惠的基礎上,另參照附件2給予獎勵(無裝修房屋不享受該項獎勵)。
(三)因取消周轉房過渡,采用自行過渡方式,為確保被征收人順利過渡,被征收人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天內,搬遷騰房并交鑰匙簽訂《協議》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積18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額外過渡補貼;被征收人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31天至第45天,搬遷騰房并交鑰匙簽訂《協議》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積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額外過渡補貼;被征收人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6天至第60天,搬遷騰房并交鑰匙簽訂《協議》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積5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額外過渡補貼。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用房優惠、獎勵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4貨幣補償標準的30%給予獎勵;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附件4貨幣補償標準的25%給予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補差價給予全部減免,另參照附件2給予獎勵(無裝修房屋不享受該項獎勵);在征收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補差價給予全部減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優惠、獎勵
若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和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分別按有效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獎勵。
《方案》中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涉及優惠和獎勵政策均屬于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批建手續不完整建筑物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補償安置: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9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80%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40%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安置;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安置。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貨幣補償: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80%給予補償;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予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給予補償;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40%給予補償。
(三)2014年1月1日后至區政府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建造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兩種情況給予貨幣補償:
1.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補償等有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40%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60%給予補償。
2.沒有向鎮(村)繳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予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0%給予補償;在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遷騰房并簽訂《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30%給予補償。
(四)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違法、違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條“批建手續不完整住宅房”的相關規定計算有效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設有閣樓且閣樓的底層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標準補償安置:
(一)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該部分閣樓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二)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附件8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為批建手續不完整建筑物的,閣樓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參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閣樓層高是指從閣樓地板至屋頂面的垂直距離。
閣樓的底層層高是指從房屋地板至閣樓地板的垂直距離。
第二十八條 由征收實施單位出資統一組織拆除的,被征收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一)安置房的水、電、燃氣、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與被征收房數量相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辦理遷移手續,遷移費用由征收實施單位支付;上述配套設施在征收前的欠費,由被征收人自行補交。
新增加的水、電、燃氣、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開戶費等費用由用戶自理。
(二)安置房的室內裝飾標準為:
1.鋁合金窗、進戶防盜門、營業性安置房安裝彩鋼卷簾門;
2.內墻水泥砂漿打底,地板水泥砂漿找平;
3.給排水設施完整。廚房、衛生間各裝普通水龍頭一個;每個房間各裝白熾燈一盞,開關一個,插座三個。
(三)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由征收單位(或授權被委托人)統一辦理,辦理《不動產權證》所應交納的稅費,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被征收人應予協助。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含其他權屬證件)在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統一收回交相關部門存檔,等面積同功能部分免收辦證費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安置房超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辦證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若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規定程序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一)泉州至廈門至漳州城際鐵路R1線(榜山段)工程項目在龍海轄區內確需使用臨時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臨時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最長不超過四年(含土地復墾整治期限)。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租賃費為每年每畝3000元(一次性支付兩年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若因建設延期需續租不足半年按半年計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計付),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參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其余按照本《方案》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臨時用地使用后復耕復墾由申請單位負責,須通過區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驗收。
(二)臨時使用地方道路(由政府管養、補助建設以外的鎮區道路、鄉村道路等),施工單位與屬地鄉鎮、村委會協商后,由施工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并預交道路保證金。
第八章 監 管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書證材料,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依法追回已獲得的超規定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強制征收,超過征收期限簽訂《協議》搬遷騰房或被實施強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產權調換補差價減免、貨幣補償獎勵以及其他優惠。
第三十四條 故意擾亂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動鬧事,損壞和哄搶財物的,強占房屋,辱罵、毆打或妨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丈量面積、附屬物清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勘丈成果圖冊五天內要求復核,并以復核結果為準。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協議》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核對后的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二)經核對后的戶口簿復印件;
(三)土地使用證或各個歷史時期有權機關批準的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需遷移的水、電、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用戶憑證;
(五)營業性用房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繳稅憑證等有關登記手續;
(六)征收補償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征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方案》的解釋工作由漳州市龍海區自然資源局、漳州市龍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漳州市龍海區榜山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
第四十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文來源:龍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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