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水運網)
轉自:中國水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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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粵港澳大灣區海域面積約2萬平方公里,航線密集、水上活動頻繁,臺風、暴雨、風暴潮等極端天氣多發。海上搜救工作呈現任務重、協同難、標準高的鮮明特點,近三年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年均處置險情250余起,與港澳開展海上搜救協作年均10余起、信息互通200余次。粵港、粵澳在海上搜救方面存在協調機制不夠完善、跨境保障有待提高等實際困難。
此次通過的《條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4條,重點圍繞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作出系統性規定。《條例》明確港澳船舶、飛行器參與廣東水域搜救時,沿海機場、臨時起降點、海洋石油平臺等應當為其起降、停放、補給提供保障,海事、海關、邊檢、民航等單位同步提供通關便利;同時,對搜救合作啟動、快速響應、信息通報、現場指揮、人員移交及善后處置作出全鏈條規范,并要求建立后評估、信息共享、聯合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常態化機制,讓跨境搜救“有規矩、有保障、有效率”。
據悉,《條例》立法工作由廣東省司法廳牽頭統籌,廣東海事局具體承辦。立法過程中,廣東海事局多次赴港澳搜救機構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歷時多年推動完成。《條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并強化專業搜救力量和通信保障能力建設。
《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大灣區海上搜救跨區域合作的法規空白,為內地與港澳海上搜救力量的高效聯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廣東海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搜救合作機制,提升灣區海上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務大灣區航運經濟和民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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