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的新聞給人一種耳目一新、無間道的感覺,我們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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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師傅今年69歲,比胥大姐年長24歲,當初兩人經朋友介紹認識,很快就領證結婚了。
胥大姐告訴老娘舅,領證前兩人簽了“君子協(xié)議”:如果過得下去,虞師傅會給她50萬元彩禮;如果離婚了,也會給她20萬元補償。
讓胥大姐沒想到的是,婚后一周,虞師傅就以她的名義貸款43萬元,用于投資。
如今虞師傅主動提出離婚,胥大姐懷疑,他是想逃避剩余的36.5萬元貸款。
經過調解,兩人基本達成一致:胥大姐承擔10萬元債務,虞師傅承擔26.5萬元。10年內債務還清,胥大姐就把戶口遷走,期間如果房子拆遷,胥大姐也可以拿走自己的份額。|
老夫少妻,其樂融融,各有各的快樂。大爺收獲了該收獲的快樂,“少妻”也可能有收獲:“好過給彩禮50萬元,不好過給補償20萬元。”照此“協(xié)議”,胥大姐橫豎是贏的。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不算,意料之外的事還是來了——虞老頭貸款了,還是以胥大姐名義貸款的。貸款怎么以胥大姐名義貸款的,本新聞不詳,反正最終是貸了,還是胥大姐的名義。胥大姐成為債務人,沒啥大問題。
老虞為什么沒以自己名義貸款,九成是歲數(shù)大了,作為貸款主體沒辦法貸了,胥大姐是正當年輕的時候。此時不得不說說夫妻共同債務了。
2018年最高法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夫妻債務解釋》實在內容就三條: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夫妻債務解釋》的規(guī)定,老頭的貸款大概率算是夫妻共同債務。看一個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非常困難的,就比如《夫妻債務解釋》提及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問題怎么判定?根本就沒有統(tǒng)一標準。各個家庭各個情況,你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馬云家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肯定是不同的,《夫妻債務解釋》說起來只有幾條,但真正去理解,去分析,去甄別,相對繁雜,心亂如麻。靠一兩篇文章根本說不清的。
但簡單粗略說也是可以的,那就是假定配偶該債務行為的收益,你會怎么看待?所以就得出結論了:該債務行為未來獲益時,你會認為該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債務也應當作為共同債務;反之,就不是共同債務。這就叫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夫妻債務也大致如此。
寧波的虞師傅和胥大姐的婚姻,對胥大姐來說特別憋屈,本來以為今后會吃香喝辣的,沒想到被老頭給“算計”了,“好處”沒撈著,先承擔了10萬元債務。胥大姐崩老頭沒崩成,反被老頭給崩了,真正應驗了中國的一句老話:生姜還是老的辣。用外國的話說就是:你凝視深淵的時候,深淵也在凝視你。
最后我和網友說,沒必要對此新聞義憤填膺或者是看人笑話,“婚后一周,虞師傅就以她的名義貸款43萬元,用于投資。”新聞對此語焉不詳,沒辦法了解他們之間的這個債務到底如何形成的,也因此無法深度解讀。淺嘗輒止,足矣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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