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孩小王和弟弟、表姐在某村廣場玩秋千,她在推秋千時被傾倒的秋千架砸傷,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后,小王父母將該村村委會等相關方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4萬余元。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某村委會及小王父母的上訴。此前,一審法院認定某村委會承擔70%的責任,賠償小王父母94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8月21日18時左右,受害人小王與弟弟王某、表姐鄭某到某村廣場玩耍,廣場內有一鐵架秋千,王某坐在秋千上,小王、鄭某位于王某前后推秋千,在鄭某將秋千推向小王時,秋千架倒向小王,砸到其頭部,致小王被壓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小王被送往某醫院搶救,當日又轉院至另一家醫院搶救,于2025年8月22日凌晨死亡。
一審法院組織查看現場,廣場位于某村轄區,圍墻上張貼告示,內容為“兒童公園僅供給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請自覺遵守,違者罰款……”事故鐵架秋千陳舊,兩個三角架通過上方的鋼管連接,鋼管懸掛鐵椅,鐵椅兩側均有靠背。秋千平放于塑膠墊上,四腳有螺絲孔洞,但未固定在地面。秋千重約200斤,推動秋千需稍用力,擺動后慣性較大。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三名孩子均年滿9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秋千因無法正常使用,與配套秋千鋼管架一起靠圍墻放置,后被他人放置于廣場兒童公園區。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王在推秋千過程中,因秋千傾倒砸傷致死,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鐵架秋千不符合安全使用標準,未采取固定措施。發生事故的廣場位于某村委會轄區,某村委會作為某廣場的場地及設施管理者,對無法正常使用的設施未進行妥善安置,故障設施未設置安全提示牌,對已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排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大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案涉三名兒童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時,監護人不在現場。監護人未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對三名兒童獨自進行危險活動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事故發生經過、各行為人的過錯大小,一審法院認定監護人應承擔30%的責任、某村委會承擔70%的責任,故某村委會應賠償940693元。一審判決后,小王父母及某村委會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聲明:本文內容系轉載,圖片和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與本公眾號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