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旅部印發《關于開展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確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地區,試點工作截至2026年12月31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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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評價對象為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滿1年的旅行社。旅行社信用評價采用量化指標評分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量化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值設為20分;行業評價從履約能力、履約意愿、履約表現等方面進行指標設置,分值設為80分。定性評價包括不予評價、限定等級、直接認定等三類。根據旅行社信用評價情況,評價結果按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個信用等級。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廳):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策部署,落實統一大市場建設信用工作要求,推進以信用評價為基礎對旅行社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增強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6〕8號) 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建立旅行社信用評價標準,規范旅行社信用評價流程,推動構建規則統一、指標科學、過程規范、結果互認、應用廣泛的旅行社信用評價體系,以信用評價為基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
二、試點安排
綜合考慮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礎等情況,確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地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開展旅行社信用評價試點工作。
三、評價對象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滿1年的旅行社。
四、評價指標
旅行社信用評價采用量化指標評分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量化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值設為20分;行業評價從履約能力、履約意愿、履約表現等方面進行指標設置,分值設為80分。定性評價包括不予評價、限定等級、直接認定等三類。
五、信用等級
根據旅行社信用評價情況,評價結果按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個信用等級。
六、試點內容
試點地區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旅行社開展信用評價,探索實施路徑和工作機制。
一是歸集評價數據。數據歸集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則。試點地區要妥善存儲、使用數據,確保數據安全。
二是實施信用評價。試點地區原則上依托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信用和質量管理系統組織實施信用評價,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
三是維護信用權益。為旅行社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開展信用信息異議申訴等工作。
四是用好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及時共享,對不同類型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根據評價結果開展激勵懲戒,拓展信用應用場景。
七、工作要求
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旅行社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反饋意見建議,為規范開展旅行社信用評價積累經驗。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題調研指導,凝聚工作合力,總結經驗做法,推動形成制度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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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匯編】
【專家觀點】
【信用案例】
【工作進展】
【值得收藏】
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文旅部、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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