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發布2026年普通高考溫馨提醒,其中提及:考生進入考場安檢時,佩戴(攜帶)的眼鏡須在視頻監控下自行摘下,放在臺面上,由監考員實施專項檢查。
截至目前,已有多個省份的教育考試機構發出通知,進考場前將對考生佩戴(攜帶)的眼鏡進行查驗。
上 海市教育考試院發布考生注意事項,考生佩戴框架眼鏡的,應配合監考員接受查驗。
■福建
福建省普通高考考務工作培訓視頻會議透露,今年將強化入場安檢,確保作弊設備帶不進、用不了、傳不出。今年的考務培訓強調對新型智能眼鏡的防范,考務人員會重點關注考生佩戴眼鏡的大小、形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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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醒考生:如生活學習中佩戴智能眼鏡,考試前需準備好適合的普通光學眼鏡。高考期間,考點不受理戴智能眼鏡代替光學眼鏡參加考試的申請,由此引發的影響考試作答等結果,責任將由考生本人自負。
■河北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發布提示,平時生活學習佩戴智能眼鏡的考生,需提前備好普通光學眼鏡。高考不受理智能眼鏡代替普通光學眼鏡參加考試的申請。
教育部發布提醒
2日,教育部發出高考預警信息,提醒考生誠信參考,無論何種理由、無論是否使用,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手環)、智能眼鏡等進入考場即構成作弊。
高考組織作弊,必受法律嚴懲
2020年高考期間,陳某邀約謝某共謀組織高考考試作弊,陳某負責統籌安排,聯系考生及家長、收取費用、承擔開支、提供試題等,謝某負責聯系在讀大學生為作弊傳遞消息、試題答案等。謝某等人在酒店房間答題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陳某自動投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參與者將面臨有期徒刑、罰金等處罰。
替他人考試或找人替考均違法
2024年5月,曹某、王某在互聯網平臺發布高考有償替考相關網絡信息,引發網民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地公安部門發布通報,曹某、王某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都屬于違法行為。
攜帶違禁物品,各科成績無效
2022年高考期間,某考生故意避開入場安檢,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后拍攝試卷發至QQ群尋求解答未果,并被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依法查獲。依據相關規定,違規考生被嚴肅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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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
編輯/廖蕓卿
審簽/王慧瑩
監制/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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