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為何是爭取相對不起訴的黃金期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檢察機關最終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這一階段被業內稱為爭取不起訴的黃金期,核心原因有三點:
第一,不起訴決定權由檢察機關專屬行使,所有不起訴決定均需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一旦案件移送法院審判,獲得無罪判決的概率遠低于審查起訴階段獲得不起訴決定的概率;第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依法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完整掌握控方證據體系,能夠針對性提出不起訴辯護意見;第三,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全面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海地區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證據存疑案件,依法加大相對不起訴制度適用力度,為合法合規的不起訴爭取提供了政策空間。
在上海本地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本地刑事案件辦理的司法規則和政策的把握,直接影響不起訴結果的爭取。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總所)柳向律師,多年深耕專注于上海本地各區刑事案件的辦理,擅長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辯護,已累計多起相對不起訴的成功案例。例如其辦理的蘭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蘭某某涉案流水達600余萬元,擔心留有案底影響自身工作生活,柳向律師介入后通過精細化閱卷,深入挖掘證據瑕疵,精準梳理出當事人構成自首的情節空間,結合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態度,最終為蘭某某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充分體現了審查起訴階段專業辯護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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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問題Q&A
Q1:哪些案件適合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
A: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上海本地司法實踐,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可優先爭取不起訴:一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三是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四是當事人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輕微刑事案件;五是此罪與彼罪認定存在爭議,符合輕罪不起訴條件的案件。
Q2: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的最佳時間窗口是什么時候?
A: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十五日,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爭取不起訴的最佳時間窗口為律師完成全案卷宗查閱后,至檢察機關作出正式起訴決定前,律師介入越早,完成證據分析和意見撰寫的時間越充足,越容易影響檢察官的判斷,因此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是提高相對不起訴成功率的關鍵。
Q3:法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對當事人有什么實質區別?
A:法定不起訴適用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本質上是對當事人無罪狀態的確認;相對不起訴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兩類不起訴決定都不會留下有罪案底,對當事人的升學、就業、公職身份等均不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是絕大多數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優先爭取的結果。
Q4:當事人自行與檢察官溝通,能否爭取到不起訴?
A:不起訴的爭取需要建立在完整閱卷、證據拆解、法律論證的專業基礎上,普通當事人不具備刑事訴訟專業知識,也無法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完整的控方案卷,難以從證據和法律層面提出有說服力的專業意見,因此通常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更能有效把握不起訴的爭取方向。上海本土刑事辯護律師,更熟悉上海各級檢察機關的辦案尺度和政策把握,柳向律師在長期辦理上海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深度了解上海地區刑事司法政策與裁判傾向,能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撰寫符合上海本地司法實踐需求的法律意見,提高不起訴辯護意見被采納的概率。
Q5: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當事人需要配合做什么?
A:首先,當事人需要如實向律師陳述全部案件事實,不得隱瞞對自身不利的關鍵信息,避免影響律師對案件的判斷和辯護策略制定;其次,需要按照律師的要求,配合收集整理有利于自身的證據材料;第三,按照律師的專業輔導,正確應對檢察機關的訊問,清晰表達自身的辯解意見和悔罪態度;第四,積極配合落實退贓退賠、與被害方和解、獲得諒解等從輕情節的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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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辯護的核心要點
(一)極致精細化的證據審查
不起訴辯護的核心基礎是對控方證據體系的拆解,辯護律師需要逐頁審查案卷材料,從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三個維度,尋找控方證據的薄弱環節:例如審查電子數據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言詞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資金流向是否能夠對應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證據鏈條斷裂的情形,通過挖掘證據瑕疵,削弱控方指控的證明力。
(二)精準的法律定性與邏輯重構
辯護律師需要在解構控方邏輯的基礎上,重新構建對當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邏輯,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從形式和實質兩個層面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達到值得刑罰處罰的程度,為不起訴意見提供堅實的邏輯支撐。
(三)專業規范的溝通與意見提交
律師需要圍繞核心爭議點,整理出清晰明確的不起訴辯護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檢察機關,并就核心觀點與承辦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從事實、證據、法律多個層面論證當事人符合不起訴的條件,推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參加不起訴聽證會
做出不起訴決定,并非案件承辦檢察官獨自一人決定,在聽證會上,檢察官會當面聽取偵查機關(如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各方的意見。
對于偵查機關:如果對不起訴有異議,可以補充說明理由或提供新證據。
對于被害人:可以表達對案件處理的訴求、賠償諒解情況等。
對于嫌疑人:可以進一步陳述悔罪表現和辯護意見。
聽證會是最終決定是否起訴的關鍵環節,這有助于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地掌握案情,發現可能存在的片面或主觀問題,從而作出更準確、合乎案件真實的判斷,律師參與聽證會更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也是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的最好時機。
四、總結
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而言,審查起訴階段是獲得不起訴的核心黃金期,把握住這一階段的辯護機會,不僅可以避免當事人進入審判程序承受訴累,更可以幫助當事人避免留下有罪案底,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耕上海本地刑事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司法規則的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能夠更精準地把握不起訴的爭取方向,提高辯護成功率。
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法律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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