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曾分別任職國企、政法系統的夫妻,離婚后起訴分割逾987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案件審理中雙方羅列的各類資金、不動產、債權總額動輒上億,巨額資產與二人正常工資收入嚴重不符。上海普陀法院經核查后,認定該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駁回民事起訴,全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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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王某1出生于1954年,早年在鐵路系統、國企任職,退休時職級為副廳級;被告張某1956年生人,原為公安干警,調至上海后便不再上崗工作直至退休。二人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十余年后,王某1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分割夫妻名下14處不動產,訴訟標的合計9870萬元。
事實上,這場財產分割官司早已幾經波折。此前原告曾在江蘇徐州泉山法院以1.4億元標的提起同款訴訟,法院以被告常住上海普陀為由移送管轄,二審裁定維持移送結論后,案件落至普陀法院,案號(2022)滬0107民初10445號。因涉案標的體量巨大,該院報請上海二中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仍確定由普陀法院審理,然而該案開庭后原告主動撤訴。時隔不久,原告再次就同一財產糾紛立案,也就是本次(2023)滬0107民初12247號案件。
庭審質證環節,原被告雙方互相舉證對方名下隱藏巨額資產,羅列的資金名目觸目驚心。原告指出被告手中包含五筆大額來路不明款項:同事歸還的1000萬元欠款、公司被騙后的2500萬元退贓款、項目退股回款3200萬元、多年代理費3000余萬元、500余萬元對外債權,另有炒股六七千萬元的虧損記錄;被告則反手舉證原告坐擁鄭州、北京多處房產、400萬元案外債權,以及多筆匯豐銀行理財、信托、港幣基金,單原告某銀行賬戶2007至2008年流水就高達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其股票賬戶轉出。
原被告二人均系體制內退休人員,依靠合法薪資、退休金絕無積累上億身家的可能,但面對法院問詢,雙方均無法對海量資產的合法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承辦法院經合議形成裁判觀點:二人原任職國企與國家機關,涉案財產數額異常巨大,顯著背離正常合法收入水平,財產來源存重大違法嫌疑。
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關于經濟糾紛涉犯罪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于看似民事財產糾紛、實質暗藏經濟犯罪線索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裁定駁回民事起訴,將案卷線索移送偵查、紀檢機關。據此,上海普陀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裁定:駁回原告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案件線索同步移交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立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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