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老板的一家公司給發工資、一家公司給繳社保,申請勞動仲裁該告誰?
「法律解答」
倘若勞動者能夠證明老板存在“一套人馬兩套牌子或多套牌子”的行為。老板的這種所謂懂法的行為,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這是“懂法”的老板,欺負不懂法的勞動者,給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制造麻煩,甚至認為這么做勞動者就沒辦法了,甚至可以主張不是勞動關系。
不少勞動者遇到這情況就抓耳撓腮,覺得麻煩,不會整,尤其是跑到仲裁委立案窗口,遇到立案老師信口開河的說:“工友,你怎么告兩個啊?不對,不可以的。”,直接把工友給整懵了。
遇到這種情況,不用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通俗的來說,一個老板控制多家公司,就是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若勞動者不僅給老板的甲公司干活還給乙公司干活,此時勞動者便可依據該款規定,將兩家公司列為共同被申請人,要求兩家公司共同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即便把工資和社保拆開也沒有用。
法律將該老板的行為定性為“混同用工”。
工友就可以拿著該條規定,直接拍仲裁窗口老師桌上:“你看,法律規定可以的。”
這么一整,老板制造的迷宮瞬間就瓦解了。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其作為會計在與某2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亦為某1公司做過財務方面的工作,考慮到某2公司、某1公司均曾向王某支付工資,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某2公司系某1公司股東,兩公司具有關聯關系,本院可初步認定某2公司、某1公司對王某進行了混同用工。某1公司抗辯王某僅受某2公司的直接管理,某1公司未向王某發出工作指令。但王某在職期間,錢某向其發布工作任務,指示其為某2公司、某1公司提供勞動,并對其進行管理,基于錢某在此期間曾同時作為某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某1公司的股東,并擔任某1公司的監事,對某1公司主張的錢某僅代表某2公司對王某用工管理,本院實難采信。
參考案例:(2026)京02民終6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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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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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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