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和管轄】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方當事人可以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規定確定。
2.【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條件】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3.【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
公證機關可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法定強制執行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4.【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的賦予規則】
公證機關辦理符合條件、在法定范圍內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合規債權文書,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征求債務人意見;債務人同意公證且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方可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5.【執行證書申請與內容】
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執行證書應當明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申請執行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
因債務人違約產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一并列入執行標的。
6.【公證卷宗調閱與退回】
人民法院辦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配合提供。
案件執行完畢后,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公證卷宗連同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7.【不予執行審查規則】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參照民事執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8.【結案方式】
執行立案后,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經法院審查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以“不予執行”方式結案。
其他情形,參照民事執行通用結案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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