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聚焦服務國家區域重大戰略,注重深化協同履職,破解行業監管堵點,突出“訴”的剛性監督作用,助推生態環境系統保護,推動長效治理。
該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別是: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檢察院督促整治固體廢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西省宜春市檢察院督促整治贛江流域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湖南省郴州市檢察院督促整治尾礦庫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青海省瑪多縣檢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區違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訴訟案、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訴簡陽某頁巖磚廠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從案件類型看,這批典型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訴訟案、1件民事公益訴訟案,涉及固體廢物污染、養殖污染、水資源保護、大氣污染等領域。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訴簡陽某頁巖磚廠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對違法超標排污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違法超標排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充分彰顯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并為當地同類磚瓦生產企業樹立了合法經營的標準,有效守護了人居環境與區域大氣生態環境安全。
記者從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了解到,檢察機關將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強化檢察監督,加強公益訴訟,推動高質效辦理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更好護航美麗中國建設,服務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推動高質效辦理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更好護航美麗中國建設,服務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6件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學習參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6月5日
案例一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固體廢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 固廢污染治理 確認違法
【要 旨】
多個行政機關怠于履行各自監管職責致使同一公益損害事實發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一并立案。檢察建議整改期限屆滿后,人民檢察院經跟進調查發現行政機關存在敷衍整改、虛假整改情形的,應認定其未依法履職。
【基本案情】
芒稻河位于江蘇省揚州市,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源頭區,也是淮河泄洪進入長江的主要水道,系長江一級支流。屬于南水北調東線源頭生態敏感區和大運河文化帶核心監控區。自2020年3月起,位于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雅居樂觀江雅園小區南側芒稻河濱河空地陸續被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形成數千噸固體廢物堆放區,直接威脅長江流域和南水北調東線水源水質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2月,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都區檢察院)接到江蘇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處移送的線索,反映案涉地塊堆放大量垃圾。江都區檢察院經初步調查查明,案涉地塊自2020年以來,數十個深坑陸續被傾倒、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發出刺鼻味道,涉及面積約3000平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江都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江都區城管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防治負有行業監管職責。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案涉地塊所在的仙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仙女鎮政府)作為屬地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問題負有巡查、檢查、制止違法等日常監管職責和組織、協調、督促落實的法定職責。2025年1月,江都區檢察院先后對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江都區城管局、仙女鎮政府分別立案。
同年1月25日,江都區檢察院與江都區城管局及仙女鎮政府開展磋商。因案涉問題系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查清傾倒行為人,江都區城管局及仙女鎮政府對清理責任及清運費用由誰承擔等存在不同認識,導致磋商未果。1月27日,江都區檢察院分別向上述兩家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江都區城管局依法履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督促仙女鎮政府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屬地責任。
2025年3月27日,檢察建議整改期限屆滿后,江都區城管局及仙女鎮政府均未對檢察建議內容進行書面回復。江都區檢察院經跟進調查,發現僅采用覆土掩埋的方式處理涉案地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實質整改,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江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對江都區城管局和仙女鎮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訴訟過程】
江都區檢察院將仙女鎮政府、江都區城管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江都區城管局依法對案涉固體廢物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判令仙女鎮政府依法對案涉固體廢物履行污染防治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在法院審理期間,江都區城管局制定了清運方案并委托第三方進行處置,累計清運、處置案涉垃圾3000余噸。仙女鎮政府負責協調事宜,配合江都區城管局開展清運工作,并在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指導下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垃圾清運完成后的案涉地塊進行環境檢測。經檢測,治理后案涉地塊土壤符合國家標準。
2025年11月1日,江都區檢察院邀請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參與整改現場評估、確認整改完畢。江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未能準確認識自身法定監督職責,收到檢察建議書后虛假整改,且未按時回復檢察建議,不依法履職行為的主觀過錯明顯。2025年11月3日,江都區檢察院變更該案訴訟請求為確認違法。
2025年11月28日,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庭審期間,仙女鎮政府辯稱其作為基層政府,對涉案區域違法傾倒行為無相應行政處罰權,不屬于適格訴訟主體。仙女鎮政府、江都區城管局均認為已依法全面履職,社會公共利益得到修復,檢察機關提出的確認違法訴訟請求并無必要。江都區檢察院闡明了變更訴訟請求的理由。
2026年1月12日,法院判決支持江都區檢察院訴訟請求,確認江都區城管局、仙女鎮政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法院認為:仙女鎮政府對轄區環境保護負有直接的、具體的、可訴的法定職責,并非抽象的、內部的協調義務,行政處罰權僅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不能代替或者否定其作為屬地管理主體所應承擔的源頭防控、組織協調、應急處理等綜合性、基礎性法定職責。兩被告在收到檢察建議后的長時間內未采取必要、有效的履職措施,其行為已構成怠于履職。兩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清理、整改行為不能否定、抵消其在檢察建議整改期限內不作為的違法性。
兩被告息訴服判,未提起上訴。目前,案涉地塊已經全部完成生態修復,并建設生態公園。
【典型意義】
南水北調工程銜接長江、淮河等多條水系,其源頭輸水通道芒稻河為長江一級支流。芒稻河濱河空地固體廢物污染由于行政機關職責交叉、違法主體難以查清等原因,歷時五年之久,長期未能整改,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檢察機關聚焦水源地水質安全這一重點,在厘清行政機關和屬地政府各自職責的基礎上,運用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梯次跟進監督,有效推動生態環境問題得到整治。
案例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贛江流域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畜禽養殖污染 一體履職 協同共治 系統治理
【要 旨】
針對流域內普遍存在的畜禽養殖污染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形成多層級監督合力,推動解決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移送案件線索、提供法律咨詢、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等方式,實現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效銜接。
【基本案情】
江西省宜春市境內袁河、錦江等河流均系贛江支流,屬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單元。近年來,宜春市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規模以上養殖企業達2600余家,廢水直排、污染耕地等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2024年6月以來,全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接到相關投訴500余條。部分養殖企業長期超標準排放養殖廢水,流域生態環境持續遭受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春市檢察院)根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贛江流域專案部署要求,依托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的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對全市近一年以來養殖污染投訴工單進行分析研判,發現各地養殖污染問題普遍存在,遂在全市部署開展養殖污染專項監督。通過無人機航拍、委托第三方檢測、云定位地類識別、實地勘驗等方式對群眾反復舉報的線索開展重點核查,查明:宜春市某養殖有限公司等7家生豬養殖、牛蛙養殖企業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配套不齊、私設暗管偷排養殖廢水、侵占基本農田等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和破壞耕地資源問題,另有400余家規模養殖場未進行排污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宜春市檢察院認為宜春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有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職責,遂于2025年8月15日對市生態環境局立案。同年9月8日,宜春市檢察院在厘清市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部門各自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管職責基礎上,同步對宜春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立案,經磋商仍未促進整改,遂分別向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兩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前述行為進行查處,并采取措施引導養殖場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防治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掛牌督辦,宜春市檢察院積極跟進調查。經督促,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7家企業全部立案調查,并指導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開展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市農業農村局監督涉案企業完善糞污處理設施、污染農田清淤、退養復耕等。同時,兩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就畜禽養殖排污登記建立聯動機制,新增排污許可登記482家。因涉及養殖場較多,短期內無法全部查處整改到位,兩部門申請延長整改期限并書面回復。宜春市檢察院經研判后于同年11月27日決定中止審查。
中止審查期間,宜春市檢察院指導10個基層院同步立案辦理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53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件,督促整治違法違規養殖場43家,治理污染水域、耕地2000余畝。同時持續跟進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整改情況,截至2025年12月,兩部門已聯合實地排查養殖企業1000余家,整改環保設施運行不規范、排污口設置不合法等各類問題478個,查處違法案件26起,行政拘留2人,罰款100余萬元。宜春市檢察院經跟進監督,確認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已完成整改,遂于2026年1月23日終結案件。
為推動生態修復和系統治理,宜春檢察機關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作用,通過向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線索、提供法律意見等方式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5件,追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7萬元,推動相關企業投入80余萬元開展生態修復。此外,宜春市檢察院結合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反饋的行業執法監管難題,全面梳理全市畜禽養殖污染現狀、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推動檢察建議轉化為政協社情民意《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擦亮鄉村“宜居底色”》,獲市委主要領導批示肯定,促推農業農村部門在全市范圍內推廣“糞污還田”“有機肥生產”等先進技術,建成以有機肥廠為主的糞污處理機構29家,4個縣市區實施40萬畝綠色種養循環項目,全市范圍養殖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義】
畜禽養殖污染事關流域生態安全,是影響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突出民生問題。針對轄區內普遍存在的畜禽養殖污水直排、侵占、污染基本農田等行業頑疾,上級檢察機關通過部署專項監督、統一開展線索核查、領辦督辦重點案件等方式實現上下一體履職。同時,支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現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執法的雙向聯動,共同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積極將檢察建議轉化為政協社情民意,助力破解行業監管堵點,從源頭防范畜禽養殖污染。
案例三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工業固廢綜合利用 綠色低碳發展
【要 旨】
針對赤泥因貯存、運輸、處置不規范形成的生態環境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全面查清公益損害事實,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采取公開聽證、專家論證等方式評估生態環境治理成效。
【基本案情】
某氧化鋁生產企業位于重慶市萬州經開區(國家級),系全球單體產能最大的氧化鋁生產基地,年產氧化鋁360萬噸,年產生固體廢物赤泥約500萬噸。2022年以來,該公司在處置赤泥過程中,運輸車輛存在跑冒滴漏問題,形成30余公里赤泥污染帶;固廢處置場環保措施不規范,存在污水外溢、滲濾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隱患;赤泥綜合利用率一度低至7.9%,現有處置場庫容無法滿足填埋需求,對長江上游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安全形成重大威脅。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底,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將“益心為公”志愿者舉報的線索交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二分院)辦理。2024年3月11日,重慶二分院依法對萬州經開區管委會、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立案,通過無人機航拍、實地勘驗、調閱環評資料等方式全面調查取證。針對30余公里污染帶在山區線性分布、地形復雜的特點,該院運用無人機高空全景拍攝與地面取樣檢測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關鍵證據。重點調查赤泥運輸路線軌跡、滲濾液擴散范圍及周邊土壤水質變化等情況。邀請技術專家就赤泥堆場防滲設計標準、雨污分流系統布局、滲濾液收集導排工藝等專業問題提供技術解讀與咨詢意見,幫助檢察人員全面查明企業違法事實。
因與行政機關磋商仍未促進整改,2024年4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重慶二分院向萬州經開區管委會、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對赤泥運輸污染及處置場所環境隱患開展綜合整治,并協同推進赤泥綜合利用工作。
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督促企業升級改造運輸車輛800臺,全面清理消除沿途污染帶,建成3000方應急處理池,完成原固廢處置場的規范封場及滲濾液排導整治。萬州經開區管委會主動搭建產學研平臺,支持企業開展赤泥綜合利用技術攻關。整改期間,重慶二分院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環境資源領域專家赴現場指導,專家結合整改現場情況提出具體指導意見,相關意見被企業全部采納并落實到整改施工中,有效提升了整治工程的專業化水平。重慶二分院推動構建“檢察+行政+企業”三方聯動機制,定期跟進整改進度。2025年4月,封場閉庫工程全面竣工并通過驗收。
2025年6月23日,重慶二分院在整改現場組織公開聽證,邀請環保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及“益心為公”志愿者參加。經現場評議,原固廢處置場規范閉庫,新建專業尾礦庫投入啟用,與會人員一致認可赤泥運輸污染已徹底消除,赤泥綜合利用率顯著提升,區域生態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重慶二分院依法終結案件,并建立常態化回訪監督機制,持續跟蹤企業資源化利用進展。目前,涉案企業通過技術升級“赤泥選鐵”項目,年處理赤泥300萬噸,并投資約15億元成立新材料科技公司,采用“赤泥制高鋁熟料”方式將150萬噸赤泥全部轉化為高鋁熟料,實現赤泥的全量化轉化。
【典型意義】
工業生產活動產生固體廢物的規范處置與資源綜合利用,事關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是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重要課題。本案中,檢察機關精準聚焦工業固廢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等治理痛點難點,堅持科技賦能與專業辦案雙向發力,通過專業技術調查與專家智庫賦能,有效破解復雜工業污染案件中事實認定難、調查取證難、整改評估難等問題。同時,深化多方聯動,積極構建“檢察監督+行政監管+企業落實”的閉環治理體系,既有效治理污染問題,又推動企業技改升級,助力企業實現綠色低碳轉型,從源頭上化解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風險。
案例四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尾礦庫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尾礦庫污染 一體化辦案 綜合治理
【要 旨】
針對長期存在的尾礦庫生態環境污染突出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級辦理,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查明案件公益損害和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的事實,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污染治理、生態修復和長效監管。
【基本案情】
臨武縣某公司綜合選礦廠及尾礦庫(以下簡稱某公司尾礦庫)自1992年建成至2013年停產期間,未依法辦理環評手續,未落實“三同時”要求,廢渣長期亂堆亂放,造成揚散、流失、滲漏。停產后,某公司尾礦庫堆存廢渣裸露,廢水溢流、滲漏等問題持續存在。2022年,某公司尾礦庫歷史遺留廢渣綜合治理項目啟動實施,但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環評手續不完善、擴大庫容量、二次污染風險等問題。且施工進展緩慢,污染防治資金使用和管理不規范,致使環境風險持續存在,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臨武縣某公司尾礦庫及周邊存在礦渣露天堆放、污水滲漏污染等問題,向湖南省反饋并交辦整改。因整改進度緩慢,相關生態環境問題未得到有效治理。2024年6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郴州市檢察院)在推進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專案中發現該案線索,遂納入專案辦理,并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掛牌督辦。因案涉問題持續時間長、整改難度大,同時涉及縣政府和相關市級行政機關,郴州市檢察院決定提級辦理,并采取一體化辦案方式,選派20余名干警組成專案組進駐臨武縣開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尾礦污染防治具有監督管理職責。2024年6月25日,郴州市檢察院對郴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辦案期間,郴州市檢察院向臨武縣政府通報專案辦理情況,向該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財政、稅務等部門調取資料,并通過現場勘驗、無人機取證、水質檢測、詢問證人等方式全面收集證據。經查,某公司尾礦庫及周邊廢渣、庫內廢水未完成轉運處置;廢渣治理項目未經充分論證變更廢渣臨時堆場、外移填埋場選址,擴大庫容量,施工不規范,存在二次污染風險;截至立案時,項目僅完成工程總進度的56%。
2024年7月19日,郴州市檢察院與市生態環境局召開磋商會,就公益損害事實、法定職責、未依法全面履職情形、整改措施等達成一致意見。后經跟進監督發現,治理項目進度仍未達到整改要求。9月5日,郴州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愿者參與,向市生態環境局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全面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管職責,加快推進治理項目,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監管。
收到檢察建議后,市生態環境局制定整改方案并推進整改,加強周邊環境監測。2024年10月31日、11月25日,對某公司尾礦庫下游龍泉塘采樣監測,結果顯示砷、鋅濃度達到地表水Ⅲ類標準。郴州市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督促投入資金3275.62萬元,建成23萬立方米的一般Ⅱ類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及滲濾液收集系統,清運填埋尾砂22.5萬立方米,并完成封膜、覆土、復綠。12月6日,基于生態復綠受季節性影響,郴州市檢察院根據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對該案中止審查。2025年11月,《臨武縣某公司選礦廠歷史遺留廢渣綜合治理項目效果評估報告》通過專家評審。11月25日,郴州市檢察院依法終結審查。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某公司尾礦庫存在的安全隱患、破壞林地、水土流失、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問題,郴州市檢察院指導臨武縣檢察院開展監督,推動關聯問題系統治理。
【典型意義】
尾礦庫廢渣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和累積性,易通過滲濾、揚塵等途徑持續影響周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氣環境,長期威脅區域生態安全。檢察機關依托一體化辦案機制,統籌辦案力量,壓實各方責任,推動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屬地鄉政府等多部門搭建常態化綜合治理協作機制,促進尾礦庫污染治理、生態修復和長效監管一體推進,以司法監督助力歷史遺留礦山污染系統治理,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案例五
青海省瑪多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區違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三江源生態保護 違規取水排水 長效治理
【要 旨】
針對機動車清洗行業長期違規取水、排污,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權責交叉、履職缺位,導致生態環境受損問題,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多部門協同履職。行政機關逾期未書面回復,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使公益損害持續存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青海省果洛州瑪多縣地處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腹地,是黃河發源地,生態地位極其重要。該區域以高寒草甸生態系統為主,生態環境脆弱、環境承載力低。調查發現,瑪多縣部分機動車清洗經營戶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違規抽取地下水資源,且未取得排水許可,將含有油污、洗滌劑等污染物的生產污水直接向外排放,侵蝕區域土壤、污染地下水體與地表徑流,破壞黃河源頭水源涵養、水質凈化等核心生態功能。同時,區域污水收集處理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加之各行政監管部門職責銜接不暢、監管盲區突出、履職合力不足,導致生態損害問題持續存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6月,青海省果洛州瑪多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瑪多縣檢察院)依托“機動車清洗行業違規取排水法律監督模型”,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本案線索,于同年6月30日立案調查。通過現場勘驗、詢問涉案經營主體、調取行政監管臺賬及審批證書、大數據比對分析等多種方式,查明:轄區機動車清洗行業普遍存在無證取水、污水直排違法行為;部分區域市政排水管網覆蓋不完善,污水無序排放問題突出,持續造成生態污染;水資源管理涉及資源環境執法、住建、生態環境等多個行政部門,取水排水監管存在權責不清問題,導致監管缺位,致使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長期存在。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瑪多縣檢察院通過調取行政機關“三定”方案、權責清單,認定黃河源園區國家公園管委會資源環境執法局對瑪多縣域范圍內涉及的取水許可負有監管職責,瑪多縣交通運輸和住房城鄉建設局對瑪多縣域范圍內排水管控及市政生態配套設施負有監管職責。2025年8月28日,瑪多縣檢察院分別向黃河源園區國家公園管委會資源環境執法局、瑪多縣交通運輸和住房城鄉建設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兩部門依法全面履行水資源保護、排水監管及污染防治法定職責。并同步抄送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推動有效整治違規排放污水等問題。
收到檢察建議后,瑪多縣交通運輸和住房城鄉建設局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指導經營戶補辦排水許可,推動花石峽鎮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落地,涉及資金3561萬元。黃河源園區國家公園管委會資源環境執法局未書面回復,也未對轄區違規取水破壞生態的行為開展有效整治,轄區水資源破壞問題未得到解決。
【訴訟過程】
2025年11月6日,瑪多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黃河源園區國家公園管委會資源環境執法局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規范機動車清洗行業取水行為。同時,瑪多縣檢察院主動爭取縣委、縣政府支持,推動統籌完善區域水資源管控體系,構建長效生態治理機制。
訴訟過程中,該局積極履職,開展專項整治,對違規主體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針對合規取水的水源保障事宜,黃河源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會同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并形成推動洗車行業生產用水來源接入城市自來水管網的計劃。
2026年2月4日,法院開庭審理本案,3月16日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截至目前,違規取水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水源管網接入工作正在加緊推進。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聚焦黃河源頭、三江源核心生態功能區,精準開展生態檢察監督、助力流域生態保護和系統治理的典型案件。針對高寒脆弱生態區多頭監管、職責不清、生態治理效能不足的突出難題,檢察機關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精準鎖定生態違法線索,精準厘清行政機關法定監管職責,以“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監督模式,推動行政機關全面履職、協同治理,有效破解區域生態監管堵點、難點,切實守護三江源核心區生態安全,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筑牢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提供了優質司法樣本。
案例六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訴簡陽某頁巖磚廠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大氣污染 排污許可 專家意見
【要 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大氣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限值作為超標排放污染物數量的核算依據。對于專家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進行審查,確保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和訴訟請求精準合理。
【基本案情】
簡陽某頁巖磚廠位于四川省簡陽市,2022年被納入成都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行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該廠向大氣中超標排放顆粒物、二氧化硫共計1502.35千克。其中,2023年3月,簡陽某頁巖磚廠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該企業所在地屬大氣重點控制區,持續超標排污對周邊群眾健康、自然生態造成損害,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還將加劇當地酸雨問題,存在引發次生污染的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月,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簡陽市檢察院)依托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簡陽某頁巖磚廠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問題,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簡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查,于2024年1月31日決定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由于該案系成都市首例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成都市檢察院)決定與簡陽市檢察院一體化辦案。檢察機關通過調閱行政執法卷宗、走訪涉案企業和生態環境部門、調取在線自動監測數據、無人機航拍、咨詢專家等方式開展調查,并委托鑒定機構出具意見。經查,簡陽某頁巖磚廠在生產期間存在持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情形,專家認為應以《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30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150mg/m3作為核算基準,核算該廠超標排放量,按污染物危害、受體敏感、環境功能等調整系數后,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評估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59143.11元。
2024年6月25日,簡陽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成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成都市檢察院依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標準,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該廠于2020年5月領取排污許可證,許可證載明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300mg/m3。2020年12月,全國磚瓦行業該項限值由300mg/m3調至150mg/m3后,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中未及時提示申請變更或依職權變更,直至2023年5月才對該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而專家意見以150mg/m3標準核定二氧化硫超排數量。同時,該廠于2023年4月完成排污和自動監測設施問題整改,此后零星超排數據經調查系停運、燜爐、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成都市檢察院反饋相關情況和意見,專家研判后全部采納,按照二氧化硫300mg/m3排放濃度限值核減超排量,并排除2023年4月之后零星超排量,重新核定超排大氣污染物為1502.35千克,評估生態環境損害22075.75元。
成都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簡陽某頁巖磚廠實施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行為,故意污染環境,且持續超排,對大氣污染敏感區域造成嚴重損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考慮該廠實施超排行為的惡意程度、產生影響、已經完成問題整改并承擔行政責任的情況,擬以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的1倍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2024年11月1日,該院組織公開聽證,邀請簡陽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當地3家磚瓦企業派員旁聽。聽證員一致同意擬辦意見。聽證后,該廠負責人表示自愿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
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組織和機關提起訴訟。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檢察院以簡陽某頁巖磚廠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4151.5元,支付評估費用6000元,并在成都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5年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與簡陽某頁巖磚廠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該廠支付相關賠償款項。成都市檢察院根據成都市簡陽生態環境局商請意見,與法院共同審核項目、咨詢專家,將賠償款轉用于簡陽市大氣污染防控項目。
【典型意義】
盆地丘陵地形大氣擴散條件差,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更加敏感。頁巖磚廠長期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更易加劇空氣質量惡化程度。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對違法超標排污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違法超標排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充分彰顯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并為當地同類磚瓦生產企業樹立了合法經營的標準。針對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排放標準變更的情形,檢察機關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限值準確認定超標排放污染物數量,精準提出訴訟請求,促進企業自愿擔責,規范行業依法經營,有效守護人居環境與區域大氣生態環境安全。
來源:檢察日報社
全媒體記者:劉亭亭
編輯: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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