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一再確認,他,反復承諾,誰知掏心掏肺,換來撕心裂肺。
女子遭遇情感騙局致抑郁 花費近2萬元進行心理咨詢
顧霞與羅銘(均為化名)原為同事,2018年相識后,羅銘多次向顧霞表白,請求確認關系。顧霞因知曉羅銘已婚而明確拒絕。2023年8月,羅銘再次聯系顧霞,謊稱自己已辦理離婚手續,恢復單身狀態,并不斷示好追求顧霞。在羅銘的反復承諾下,顧霞與其建立了戀愛關系。其間,顧霞曾多次要求羅銘出示離婚證,但均被對方拒絕。
后來,顧霞經查證得知,羅銘始終處于已婚狀態,從未離婚。顧霞因此遭受嚴重精神打擊,產生抑郁癥狀,并為此支付了近2萬元心理咨詢費。
為挽回損失,顧霞訴至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主張羅銘故意隱瞞已婚事實,欺騙感情,給其造成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請求法院判令羅銘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羅銘辯稱,顧霞未提供心理抑郁診斷證明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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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違背誠信原則 判決被告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羅銘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婚姻狀態的主觀過錯,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侵害顧霞的人格尊嚴。羅銘雖主張顧霞自始知曉其婚姻狀態,但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來分析,一是羅銘曾在重新聯系上顧霞后謊稱已離婚,騙取顧霞的信任后與之確認戀愛關系;二是雙方在重新聯系上后,仍多次圍繞羅銘的婚姻狀態產生爭議。故羅銘隱瞞婚姻狀態、虛構離婚事實的欺詐性行為與戀愛關系的建立存在因果關系。
顧霞出于對羅銘關于婚姻狀態虛假陳述的信賴,投入情感,在知悉羅銘婚姻狀態未變更后,產生心理創傷并接受心理咨詢治療。其提交的咨詢記錄、費用憑證及持續性溝通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精神損害等損失與羅銘行為之間的時序關聯與邏輯對應。該損害結果與羅銘的過錯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羅銘向顧霞支付賠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堅守誠信底線 審慎核實對方信息
在婚戀交往中,真誠是基石。從道德層面而言,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事實、欺騙他人感情,既違背婚姻忠誠,也褻瀆他人情感,嚴重背離了公序良俗與社會道德準則,理應受到譴責。從法律層面分析,本案的關鍵點是: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他人建立親密關系,是否構成侵權?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羅銘故意隱瞞婚姻狀況,虛構單身事實,主觀上具有過錯,其欺騙行為直接導致顧霞人格權益受損,并造成實際的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失,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要明確的是,即使親密關系本身是雙方自愿選擇發生,也不能免除欺詐方因隱瞞根本事實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官特別提醒,在男女關系建立、交往過程中,務必堅守誠信底線,切勿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等關鍵信息欺騙他人感情。在建立親密關系前,應提高警惕,審慎核實對方信息,保護自身免受傷害。若不慎遭遇此類侵害,應注意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診療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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