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同一被保險人名下兩車相撞,侵權人與受損人屬于同一主體,不構成保險法意義上的"第三者"。肇事車輛駕駛員朱甲系被保險人某五金制品公司員工,屬于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除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享有請求權為前提。求償請求權必然發生于兩方以上主體之間,被保險人對自身顯然不存在請求權,也不可能向自身請求賠償。"第三方"的文義顯然指被保險人之外的主體。
允許向同一被保險人追償將破壞保險制度機制。被保險人已支付保費購買保障,若保險人賠付后又向被保險人追償,被保險人將損失轉嫁給自身,已購買的保障失去意義,違背保險制度的補償功能。
【關聯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
甲保險公司臨海市支公司 → 某五金制品公司:代位求償關系
【原告訴請】
判令某五金制品公司賠償甲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車輛損失49600元。
【被告答辯】
未明確記載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2021年5月15日,朱甲駕駛某五金制品公司所有的浙J×3號小型貨車與周甲駕駛的某五金制品公司所有的浙J×9號小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朱甲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周甲無責任。
事故發生時,浙J×3車輛投保于乙保險公司臺州市分公司,浙J×9車輛投保于甲保險公司臨海市支公司。本次事故造成浙J×9車輛損失49600元。
2022年1月20日,某五金制品公司起訴甲保險公司臨海市支公司要求賠償車損。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賠償49600元。甲保險公司賠付后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取得追償權。
【法院認為】
第一,"同一主體"的兩種情形——被保險人同時為侵權人與受損人,或侵權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兩種情形下保險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本案中,浙J×3車輛駕駛員朱甲和受損車輛浙J×9的所有人均系某五金制品公司,侵權人與受損人屬于同一主體。
第二,"舉重以明輕"的法律推理——《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明確排除對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的追償權,基于共同利益原則。被保險人自身與自身的共同利益更為緊密,依"舉重以明輕"原則,當然應排除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
第三,"一車一保"形成獨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同一被保險人名下不同車輛對應不同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作為受損車輛的權利人,有權向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主張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這是被保險人的合同權利,與代位求償權無關。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甲保險公司臨海市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10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典型意義】
對保險行業的提示——保險公司在承保同一被保險人多名下車輛時,應充分評估內部車輛事故的理賠風險,不能簡單依據事故責任比例行使代位求償權。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在于分散被保險人對外賠償風險,而非同一主體內部的損失轉移。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