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戴某多次盜刷女友支付寶賬戶資金、變賣女友的黃金首飾,將大部分贓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并將部分贓款以送“現金花束”形式返還給女友。經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月9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月22日,該院結合“民法典宣傳月”活動,開展“戀愛需謹慎、守界不妄為”主題法治宣講,用這起案件以案釋法,為群眾敲響法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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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
2024年5月,普拉提生活館私教小雪(化名)在社交軟件上結識了做畜禽生意的老板戴某。二人均離異帶娃且志趣相投,交往不久便確立戀愛關系,并在小雪名下的公寓內共同生活,生活開支由二人共同負擔。2025年1月8日,小雪偶然發現自己的一只黃金手鐲克重異常,懷疑遭人調包,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到場詢問時,戴某表示不知情。因失竊物品價值較大,刑警隨后介入,戴某這才主動承認調包竊取黃金手鐲的犯罪事實。接到公安機關傳喚通知后,戴某又主動交代了盜取小雪支付寶賬戶資金的犯罪事實。
戴某十分愛面子,想在女友小雪面前一直保持老板的形象。但同居后二人幾乎每周都要外出旅游、購物,生活開銷較大,而戴某的生意出現問題導致資金周轉不開。不想讓女友知道自己沒錢了,戴某動起了歪心思。2024年7月至同年11月,戴某多次趁小雪熟睡之際,利用其指紋解鎖手機后轉走支付寶賬戶內資金,合計3萬元;此外,還多次盜竊小雪的黃金首飾并變賣,合計價值2.6萬余元。案發這次,為了不被發現,戴某特意網購一只假手鐲,將黃金手鐲調包后變賣。案發后,戴某退還全部贓款。
2025年9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案件存在爭議焦點:戴某將盜竊所得中的1萬元用于交付個人貨款,其余贓款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對其行為如何定性?戴某為增進感情多次用盜竊所得定制“現金花束”送給小雪,共6000元,這6000元是否要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
“戴某與小雪同居期間,二人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債務,雙方各自對自己的財務狀況負責,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小雪支付寶賬戶內資金及黃金首飾,財物已經脫離被害人控制,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且屬于犯罪既遂。贓款去向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既遂后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問題,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該院認為,戴某將大部分贓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開支,送給被害人“現金花束”,均屬于對贓款的處置方式,不會改變其先前行為的盜竊性質,這些錢款應當全部認定為盜竊數額,但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量。
經全面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戴某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未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偵查機關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應認定為自首。
2025年11月17日,鹽都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戴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丨檢察日報正義網
初審丨管清英
復審丨陳 思
終審丨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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