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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餐飲安全事關民生福祉與群眾飲食健康。前期,我局已公開兩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持續釋放違法必究、從嚴監管的強烈信號。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常態嚴管、久久為功,持續排查整治網絡餐飲突出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壓實平臺及入網商戶主體責任,行業規范度、消費安全感持續提升。為持續鞏固整治成效,深化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強化警示震懾效應,嚴防問題反彈回潮,進一步規范網絡餐飲經營秩序,引導行業誠信守法、自律經營,堅決守住食品安全底線,現向社會公布第三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榮縣某火鍋店以虛標的劃線價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案
2026年2月5日,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稱其于2026年1月29日通過某平臺在某餐飲店購買劃線價39.00元,優惠價19.80元的菜品團購券,到店消費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此菜品售價為19.80元,39.00元為虛構的原價,舉報人認為當事人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自己進行交易。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其店外宣傳欄、店內菜品區和收銀系統上均發現在售的上述菜品標價為19.80元;另查實商家平臺同步上架三個套餐團購券(1.“【開業特惠】開業二人餐”,標識銷售價格為86.24元,劃線價為135.80元;2.“【午時開業特惠】開業二人餐”,標識銷售價格為76.44元,劃線價為135.80元;3.“【熱銷】4-5人餐”,標識銷售價格為164.64元,劃線價為237.00元),均標注虛高劃線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相關規定,2026年4月27日,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高新區某餐飲店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虛假信息案
2026年3月19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的實際出餐地址與某外賣平臺上公示的地址不一致,違背網絡餐飲服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示法定要求。另該餐飲店公示的證照信息系當事人曾持有的證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案發時備案證已過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相關規定,2026年5月15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大安區某面館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大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安區某面館進行線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后廚調料臺上有1袋已開封使用的調味料(大廚四寶濃縮鮮香粉)已過期,生產日期為2023.07.27,保質期24個月,且該調味粉在操作臺上被發現時已經使用過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3月30日,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以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富順縣某小吃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時,在當事人門店食品操作區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西北雜糧筐復合調味汁(油潑面專用)1瓶,已開封使用。該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5.09.06,保質期6個月。當事人仍使用上述復合調味汁用于制作油潑面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5月6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以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沿灘區李某某借用他人證照并公示虛假網絡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4月20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餐飲店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李某某在某平臺開設網絡餐飲“A店鋪”,從事中餐網絡餐飲制售,無堂食。為提升店鋪曝光度、增加訂單量,李某某聯系某品牌方,交納加盟費,借用黃某某的《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及虛假“門面”“大堂”照片,在某平臺開設網絡餐飲“B店鋪”,實際該網絡餐飲“B店鋪”的全部訂單餐食,均由“A店鋪”餐飲店制作提供。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相關規定,沿灘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關閉上述兩家涉案網絡店鋪,并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沿灘區某餐飲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5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某餐飲店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廚房料理臺一瓶已開封用于煮制蘸水菜白肉、燙皮兔去腥增香的料酒已過期。該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03.31,保質期18個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5月9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以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沿灘區某餐飲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餐飲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操作區域一袋燕麥片和一袋烤核桃仁已過期。燕麥片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5.01.04,保質期12個月;烤核桃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5.09.22,保質期90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5月9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以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榮縣某奶茶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奶茶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廚房操作臺上1瓶已開封的“青提風味飲料濃漿”和操作臺下1箱已開封的“冰淇淋筒”,均已超過保質期。“青提風味飲料濃漿”生產日期為2025.03.12,保質期12個月;“冰淇淋筒生產日期為2025.06.15,保質期180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4月29日,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并處2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富順縣某餐飲店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時,在當事人廚房操作臺下儲物柜中發現以下產品:1.辣椒面1包,生產日期為2024.12.16,保質期12個月;2.香辣孜然調味粉,生產日期為2025.01.04,保質期12個月。上述辣椒面、香辣孜然調味粉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仍將其擺放在操作區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4月29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以1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自貢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6年1月19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通過12315熱線收到消費者線上舉報,稱其于2025年12月31日在當事人處購買的手撕烤兔,生產日期為2025年07月23日,保質期為5-7天,銷售當天已超過保質期。經查明,2025年12月31日,消費者在當事人處購買2只手撕烤兔,要求當事人通過物流發貨。2026年1月16日,當事人將貼有標簽的2只手撕烤兔(貼簽內容為:最佳食用期:5-7天;儲存方法:密封冷藏;生產日期:2025年07月23日)通過快遞郵寄給消費者,物流單顯示消費者于2026年1月18日簽收。本案貨值金額176元,違法所得46元,退賠消費者17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6年5月20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以17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自貢市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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