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魯迅先生95年前在《友邦驚詫論》中所揭示的:越是高聲叫嚷“驚詫”的一方,往往越是要掩飾自身的失道與虛弱。
但凡律所出了事,總要發一個聲明。聲明寫得越正氣凜然,事情往往越不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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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所在友邦律師事務所討伐我的檄文。聲明不長,但罪名不少:“嚴重違法、違規、違紀”,“煽動網絡輿情”,“構成民事侵權及網絡誹謗罪”。洋洋灑灑,說得有鼻子有眼,仿佛我已然是律師界的敗類、網絡上的禍害、法律公義的敵人。
只可惜,聲明的正文寫得慷慨激昂,事實的底色卻薄得像一層紙。
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某些律所主任的。但這回,我實在有點忍不住了。
一、所謂“殺豬盤”,究竟是誰殺了誰
聲明開頭便否認“律所殺豬盤”一說,語氣里帶著幾分委屈,仿佛受了天大的冤枉。這個詞并非我說的,而是網友的一篇網文中提到的,我也沒有引用過。
姑且不說這個詞,用在這起事件上是否準確,我們來說事實。
我自2019年加盟友邦所,七年之間,辦結的案件律師費全部打入律所賬戶。按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個人案源扣除稅費后全額歸我,這是白紙黑字寫著的。
七年了。
七年里,我可曾拿到過一分錢的正式結算?沒有。前幾年為了團隊運營和生活所需支取的錢,財務記賬叫“借款”——包括我愛人患癌化療那陣子,借的那幾筆。
各位看官,您聽明白了沒有?一個執業近二十年的法學教授、兼職律師,我掙的錢在我自己所在的律所賬戶里,我想拿出來,得“借”。
因為當初的協議里寫得很清楚:我可以隨時核查賬目明細。但我真的要行使這項權利時,趙光主任說:這是商業機密。律師查自己案件的律師費收支,怎么就成商業機密了?自己掙的錢,看一眼都不行——這到底是哪門子機密?
七年不給結算勞動報酬,這要是在別的行業,怕是早就被勞動監察找上門了。但在律師這個行業里,居然還有人好意思發聲明喊冤。
“律所殺豬盤”三個字是網友提的,我看到時,確實感嘆網絡有人才,也是思考是否言重了。但七年不給結算、不讓查賬、拿錢只能靠借,轉所不讓走,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到底該怎么定性,我倒想請友邦所的各位合伙人給我講講。
到底有沒有給我結算過律師費?收多少,支多少,還差多少?聲明里只字不提。
二、所謂“不給蓋章”,是管理還是截胡
聲明回避了另一個問題:拒絕給委托合同蓋章。
且不說此前我那么多合同不給蓋章,就五月份就有河南的、湖南的、上海的、安徽的,當事人指名道姓要找我代理,有些當事人甚至專程從外省跑到北京來面談,合同想讓律所蓋章,結果呢?趙光主任一律不給蓋章。而且回答如出一轍:吳律師不方便,我們所里有別的律師,要不您考慮一下?
各位看官,您再聽明白了沒有?當事人指明要找的律師,被自己的律所主任以“不方便”為由擋了回去,順手把案子推給了別的律師,跟我招呼都不打。
別人可以接案,我不能。
一個律所主任,就可以掌握他看不慣的律師的生殺予奪大權。
這在《律師法》里,叫作“不正當競爭”。在行話里,叫作“截胡”。在老百姓的話里,叫作“吃里扒外”。
聲明里對此只字不提,只是一味地說我“違法違紀”。到底是誰違法,是誰違紀,我違的是哪條紀,您倒是說清楚啊。
平時合同蓋章難于上青天,這回《聲明》蓋章倒是挺利索啊!
三、所謂“不稱職”,是事實還是報復
聲明里說我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的原因。
好,我們查一查記錄。這些年,我有沒有因為嚴重違法違規違紀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沒有啊。投訴我的,經過調查也都沒成立。2025年還評上了“中國十大刑辯律師”。
結果到了所里年度考核,趙光主任連續兩年給我打“不稱職”。
連續兩年北京市律協都駁回了趙光主任的“不稱職”的考核結論,史小磊主任說得很明確:“不管你們之間有什么矛盾,年檢還是要給人家過的”。可友邦所呢?至今不配合換證、不配合年檢。也就是說,趙光主任的個人意志,比律協的復核結論還大。您說這事兒荒唐不荒唐?
聲明里說已向“黨紀、國法”相關部門舉報。我舉雙手贊成。我也希望這些部門能好好查一查:一個被律協駁回考核意見的律所主任,扣押我的律師執業證、拒不出具年檢材料、阻撓我正常流動,這算不算“違規”?到底誰在“違紀”?
國法支持律所借“自治權”對律師正常執業侵害嗎?
四、所謂“投訴調查”,是監督還是枷鎖
這才是最讓人拍案叫絕的地方。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這個條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律師在被投訴后通過轉所逃避調查。但在友邦所這里,被用出了新高度。
我要轉所,趙光主任就開始以律所名義反復投訴我,還動員已結案多年的當事人重復投訴。投訴一立案,調查狀態一激活,我的轉所程序就被“咔嚓”一聲鎖死了。
各位聽明白了沒有?律所主任自己發起投訴,自己制造“調查狀態”,然后用這個狀態阻止律師離開。投訴什么時候撤,我什么時候才能走。不撤?那就一直困著。
這叫什么?這叫“監守自盜”,這叫“程序霸凌”。一個保護當事人、監督律師執業的制度,被用成了鎖人的鐵鏈。
更荒唐的是,我起訴友邦所拖欠律師費的民事案件,朝陽區法院已經立案了,案號是(2026)京0105民初37945號。也就是說,民事爭議已經在走訴訟途徑了,可我的轉所申請依然被投訴這道“鐵閘”擋著,動彈不得。
這邊法院在審著我們的合同糾紛,那邊您用投訴把我鎖死。——您是怕法院判您輸,先把我困住再說?
五、所謂“網絡風暴”,是煽動還是呼救
聲明里說我“誤導了網民,形成網絡風暴,后果嚴重”,還說要追究我“民事侵權及網絡誹謗罪”。
我寫了什么?
我是因為有人曝光了我轉所遇阻的事情,為了澄清才不得已發文,我寫的每一件事——合作協議、微信記錄、通話錄音、快遞單、當事人證言、律協復核結論、法院立案通知書——都有據可查。我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對趙光主任進行人格侮辱。我只是在說:我遇到了這些事,我走不通了,我想請人看看。
如果這叫“誹謗”,那以后任何一個律師,被拖欠報酬、被卡住轉所、被扣了執業證,是不是都不能開口?一開口就是“網絡輿情”,一反映就是“惡意炒作”?
至于“網絡誹謗罪”,我查遍刑法,也沒這個罪名。
至于“網絡風暴”,如果真能有,我倒覺得未必是壞事。南方周末報道過這種現象,題目叫《被濫用的投訴,和“卡”在轉所路上的律師》。文章里提到,僅北京地區就有近百名律師遭遇類似的困境。
一百個律師,各在不同的律所,各有著不同的故事,遭遇卻驚人地相似。如果這一百個人都在“編故事”,那這個行業的制度設計,是不是也該反省一下?
結尾
友邦所聲明的頁眉,有八個字:“精深、敬業、博學、友善”。很好的初心。
只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希望這不是口號,這四個詞能真正落到每一個律師身上——包括那些想離開的律師。
別讓“精深”變成了精于算計,別讓“敬業”變成了業內的壁壘,別讓“博學”變成了駁斥異己的工具,別讓“友善”變成了它的反義詞。
律師是私權的代表,不是官場的官僚。律所是執業的平臺,不是封建的領地。CBD的寫字樓再高,也高不過法律。聲明書寫得再漂亮,也遮不住七年不結算、兩年亂考評、一年鎖轉所的尷尬。
事實勝于雄辯,證據強于聲明。咱們法庭上見,或者,等組織的調查結論出來,再看誰在說真話,誰在演戲。
我與律所的案件,開庭歡迎大家去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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