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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四川法也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 | 王怡
一、案情背景:多年婚姻后的離婚訴訟與財產爭議
當事人林女士(化名)與丈夫周某(化名)的婚姻,在周某因詐騙罪入獄后出現重大變化。在周某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審等漫長訴訟期間,林女士曾為丈夫尋找減刑途徑,并主動退賠了180萬元。
周某服刑12年后刑滿釋放。出獄后,林女士提起離婚訴訟。周某則在訴訟中提出多項財產分割主張,包括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產及存款,以及要求分割登記在林女士母親名下的房產,索賠金額合計約600萬元。
二、庭審焦點:案外人財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庭審中,周某主張登記在林女士母親名下的房產系其出資購買,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王怡律師指出,該房產產權登記在案外人(林女士母親)名下,不屬于林女士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依法無權處理。
法院當庭明確支持該觀點,表示不予處理案外人名下的財產。對于周某提出的其他財產分割要求,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證據,就財產性質及歸屬進行了說明。
三、案件結果:排除案外人財產風險,爭取調解緩沖期
庭審結束后,法院對案件處理范圍作出明確判斷:僅對雙方名下的財產進行處理,排除案外人財產被納入分割范圍。同時,法院給予雙方2個月的調解期間,為后續協商提供了時間。
四、相關法律知識:離婚財產分割中案外人財產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且需屬于夫妻雙方名下或雙方共同共有。對于登記在案外人(如一方父母)名下的房產,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房產實際為夫妻共同出資且存在代持關系,否則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權利人需另案主張。
本案中,登記在林女士母親名下的房產,因產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法院未將其納入離婚財產分割范圍。
五、說明
婚姻家事案件中,財產性質的認定、債務的隔離、案外人權益的邊界等問題較為復雜。本案的處理過程反映了律師在庭審中對財產性質進行說明、對案外人財產邊界進行界定的工作方向。
特別聲明:本文為真實案例改編,當事人均使用化名。文章內容由四川法也律師事務所提供,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具體案件處理結果因案情、證據及司法實踐等因素而異,請勿直接套用。如需法律幫助,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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