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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讓歷史記錄說話》,[日]大澤正昭著,李艷麗譯,商務印書館,2025年11月版,324頁,48.00元
讓歷史記錄說話
《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考察了唐宋時期(七至十三世紀)女性的家庭史和生存方式。討論的對象不以王公貴族的妻女為主,但也不是底層仆人婢女之類,更不是非良家女性,而基本上是小戶農民及中等階層的家庭。作者的出發點,不外乎如副題所示:讓歷史記錄說話。史料從來就在某處存在著,需要的是發掘發現,而后闡釋。與“聽史料說話”相比,一個“讓”字體現了人的能動性,可修正偏見。《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以生業、婚姻及財產權為核心議題,具體發掘并運用了哪些史料?志怪小說《夷堅志》《太平廣記》等唐宋傳奇集、官府公文判決書《名公書判清明集》、私人家訓《袁氏世范》、敦煌遺書中的戶籍斷簡、《唐令拾遺》等法制史料,以及繪畫史料等。這些資料基本未出現于通史書上,作者稱,這是因為有些研究領域比較特殊,有些領域不適合探求歷史事實;還有一些史料,學術界尚未統一觀點,比較難解。
那用這些史料闡釋了什么?本書的編輯薦語中寫道:“還原妻子與女兒們在家庭、經濟和社會中的真實角色。”這似乎不是什么新鮮的話題。中國傳統社會的女性乃至東亞女性,向來都給人以受封建制迫害,逆來順受,存在感很低的印象。但在本書中,作者還原了女性作為妻子與女兒,在真實生活中所具有的能動性——她們支撐了家庭經濟、經營了生意,甚至還取代了丈夫成為一家之主。這似乎顛覆了前述印象。
如何支撐這樣的觀點呢?作者主持的清明集研究會發端于三十多年前對詞匯的初步討論。其持續數年的閱讀及翻譯《名公書判清明集》,是一種坐冷板凳的工作,在打下扎實的地基之后才能結出果實。本書還使用了明清農書,以考察女性的勞動。作者與農書研究會的伙伴十多年來一同研讀了《沈氏農書》《補農書》(二書均為張履祥編著,十七世紀前半刊行)及《浦泖農咨》(姜皋著,1834年刊)。在現場調查,同時開展譯注工作,是值得贊許的基礎工作。本書中的專欄“挑戰‘超譯’《袁氏世范》”記錄了這一細致的工作過程。
史料是人之所為,既有真實的紀實,也可能夾雜了個人觀念——這是作者寫作本書的重要焦點之一。“獨斷且偏頗”的史料,并非指論者獨斷地選擇史料,而是指撰寫史料的作者出于“男性本位”的觀念記述,而導致記錄的偏頗。針對于此,《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設置了若干個“抓眼球”的小標題,核心是表達“人們認為是男性主導的社會,但社會并不一定按照這一觀念進行運轉”。史料既然是人的手筆,主觀的背后,也充滿了人間味,所以我們才要為中國歷史上的女性發聲。
正統史料中的女性缺席
歷史學研究并不是刻板而無趣的,解讀史料具有類似猜謎的樂趣。
本書以“勞作的女人們”為開篇,奠定了全書的基調。因為女性的勞動在生產、經濟獨立、家庭角色、兩性關系、財產權中占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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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
著名的《清明上河圖》描繪了汴河兩岸的繁華景象,不過,也有學者注意到,其中出場的女性很稀少,形成了“千男一女”的現象,這或許因為畫家默認了女性只能待在家里,所以,走出家門、外出勞動的女性就不能成為描繪的對象。程郁在《圖像中的宋代女性》中指出,女性的形象從宋代起逐漸變得纖弱,甚至完全消失,這是社會對女德的教育以及文人審美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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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郁著《圖像中的宋代女性》
南宋畫家樓璹繪制的《耕織圖詩》是一份繪畫史料,每幅圖都配有五言八句律詩,被譽為為中國繪畫史、科技史、農業史、藝術史的文化遺產。作者將其進呈朝廷,作為勸農的標準流程,廣泛流傳。但是,渡部武發現耕圖中沒有描繪女性的農業勞動(渡部武《中國農書〈耕織圖詩〉的流傳及其影響》)。從事農作的全部都是男性,女人與孩子則為男人們送午飯。從比例上來看,耕圖共有二十三圖,描繪女性的僅三圖。盡管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參與農作勞動是明確的事實,但是宋代繪畫史料中沒有“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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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璹《耕織圖詩》中送飯的女性
《新唐書》《舊唐書》《宋史》等文獻史料,也就是所謂的王朝公認的歷史書中,記錄了皇帝的歷史本紀,禮儀、地理、經濟等分門別類的志,以及個人傳記的列傳等。但幾乎沒有以女性為主體的記述。除了武則天武后記錄,便只有皇后、公主的記錄,以及被表彰的女性傳記(烈女傳等)。相反,在那些不太“正統的”史料中卻可以瞥見女性活躍的身姿,如《太平廣記》《夷堅志》,以及一些農書。正因為作者遠離了政治中樞,所以看到了女性。
隋開皇初,冀州外邑中有小兒,年十三……村南舊是桑田,耕訖未下種……時村人出田采桑,男女甚眾,皆見兒在耕田中啼泣……(《太平廣記》卷一百三十一《冀州小兒》)
在這個村子,男人女人都是一樣地下桑田、采桑葉。養蠶是該地區的重要產業,在這一前提下,男女同工。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觀念,讓行于現實中的產業。
剔除志怪小說《夷堅志》中的偏見
南宋洪邁著《夷堅志》大量采用了以女性為主角的故事,是了解宋代女性的生產、生活、宗教信仰等情況的重要資料。身為妻子和女兒的女性,在家庭中有女、妻、母三個角色;在家庭地位中,有妻、妾、婢三種角色;在職業中,有商人、娼妓、醫、尼等職業。這些故事多強調女性的貞節觀、宗教觀、逐利意識等,勢必是因為現實中存在這些情況。士大夫家庭出身的洪邁,將女性視為男權社會中男性的附屬品和消費品。這種狹隘的女性觀念的源頭,出自當時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男權思想。
《夷堅志》中多次出現了插秧的女性,《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借此說明妻子在農活中的參與,這與前文提及的《耕織圖詩》完全不同。《耕織圖詩》將插秧視為男性的工作,但在勞動的現場,并無男女之分。田嶋美喜介紹了女性在水田的灌溉及排水工作擔任了重要角色(田嶋美喜《宋代小農經營中的女性勞動》)。其實,在當時一般都是小農家庭,所以不存在嚴格的性別分工。家庭成員分別承擔部分工作,男性未必是主要的賺錢者。
《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認為,在農本經濟的時代,恰恰因為當時不務正業(農業)的人多,國家才需要強調農業,也即是說從事商業的人很多。事實上,農民進城務工也很普遍,農家的產品經營無法脫離物流經濟。游惠遠《宋代的小農經營中的女性勞動》中列舉了多個具體事例,《夷堅志》中也講述了離婚的妻子如何走上生意經營之路(《夷堅丙志》卷第十四《王八郎》),寡婦經商自立(《夷堅支庚》卷第九《陳逍遙》)。撰文寫書的知識分子明里暗里滲入了主觀色彩,讀者常常會被巧妙的修辭表現所迷惑,忽略了那些被觀念掩蓋于歷史表層之下的身影。
《夷堅志》中不僅描繪了很多自食其力的女性形象,還有妒妻悍婦。“她們”雖然受到了國家的嚴厲懲罰或者天罰,但這體現了以嫉妒為手段進行抗爭的妻子的訴求。通過閱讀這些史料,可以明確該時期的夫婦關系與家庭的實際情況:
乾道五年八月,衡湘間寓居趙生妻李氏,苦頭風痛不可忍,呻呼十余日。婢妾侍疾,忽聞咆哮聲甚厲,驚視之,首已化為虎……邀其友樊三官來,告之故,欲除之。樊曰:“不可。李為人無狀,眾所共知,上天以此示警……”李方絕命。生時兇戾很(狠)妒,不孝翁姑,暴其親鄰,趙生不敢校。及是,無人憐之者。(《夷堅丁志》卷十三《李氏虎首》)
像《夷堅志》這種史料雖然一直存在著,但以往沒有從性別的視角去閱讀。如果以此為基礎進行探討,應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性別偏見,從而更加準確地把握當時的社會形態。
家訓《袁氏世范》對女性的同情
宋代的繪畫、文獻史料中帶有明顯的偏見,在唐代的史料中同樣存在。盡管如此,但也并非完全不能了解女性從事生業的實際情況。作為依據的史料是詩句,還是國家的法令,或者小說史料等等,因其性質的差異,記載的定位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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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袁采《袁氏世范》其中一張
南宋袁采《袁氏世范》家訓,體現了女性在當時的社會中(家庭外工作)的活躍情況。取代無能的丈夫,各個方面料理周全,謂之“賢婦人”。作者袁采對當時的性別分工觀念提出了質疑。他認為,社會并沒有如“觀念”一般運轉,而是按照實際需求運轉。這一點可以通過柳田節子等學者研究的“女戶”(女性成為家長)這一名詞本身,證明有相當高比例的女性掌握財產,承擔起家長職責(柳田節子《宋代的女戶》)。
袁采是當時杭州的一個縣官,《袁氏世范》是其為子孫后代所寫的家訓,三卷合計兩百零六條。這位知識分子并沒有為了迎合儒教理念及中國傳統文化內涵而寫,而是選取了沒有“意義”的普通百姓,這是因為對于他/個體而言,有著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家族繁榮。中國的歷史學家陳東原指出,袁采提出了作為近代先驅概念的“賢母良妻”,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女性同情論者”(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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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原著《中國婦女生活史》
……大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袁氏世范》卷上《婦人年老尤難處》)
當時世間通行的準則是“男尊女卑”,認為女性不自立,不應該自立。袁采寫下了沒有人寫過的女性遭遇,對女性凄涼的老年生活表達了同情。
《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公正與主觀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前半期,《名公書判清明集》完本被發現,這份珍貴的南宋史料收集了南宋判決書和判決原案。即便在“裁判”這種非日常的場合,也依舊看到了女性頑強生存的身影。在通過南宋裁判記錄分析女性婚姻時,《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使用了“居然有女人結了三次婚”“丈夫是癡愚”“丈夫無能”“吃醋的妻子,妻管嚴的丈夫”等標題,將這些標題串聯起來,不可不謂之為女性發聲。
唐宋時期,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史料數量不少(大澤正昭《唐宋時期的家庭、婚姻、女性》)。例如唐代文學家范攄編寫的筆記小說中有一個顏真卿的故事:在經過了顏真卿的判決之后,很多妻子老實了,“江左十數年來,莫有敢棄其夫者”(范攄《云溪友議》卷上《魯公明》)。這反證了當時“棄夫”的妻子很多。之所以在夫妻關系中妻子擁有強勢發言權,是與其經濟能力相關的,妻子也可以回娘家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自食其力,說明了妻子們高度的自由與獨立性。
《清明集》中記錄的離婚與再婚,如卷十《子與繼母爭業》,王氏在丈夫去世后獲得了相應的財產,此為“妝奩田”。在以男性繼承為原則的中國,夫妻財產基本都被視為丈夫所有,但也有一部分像“妝奩田”一樣明確為妻子的所有物。王氏離開家庭后再婚,而這種寡婦攜財產再婚的事例還有很多。甚至還有妻子主動提出離婚訴訟的,如卷十《妻背夫悖舅斷罪聽離》,阿張罵丈夫為“癡愚”,污蔑公公與自己有不正當的關系。主張自我的阿張被判“杖刑”,從而獲得了自由。《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認為這一判決體現了判官“男性本位”的知識分子觀念和價值觀。
阿張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今朱四目能視,耳能聽,口能言,手能運,足能行,初未嘗有蔡人之疾也,阿張乃無故而謂之癡愚,欲相棄背,已失夫婦之義;又且以新臺之丑,上誣其舅,何其悖之甚也。在禮,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則出之。阿張既訟其夫,則不宜于夫矣,又訟其舅,則不悅于舅矣,事至于此,豈容強合。杖六十,聽離……(《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妻背夫悖舅斷罪聽離》
據統計,唐代公主的再婚、三婚的人數占到了百分之二十三。無論怎樣解讀,這一高比例都體現了唐代離婚的自由度。聯系到唐代小說中兩性關系的自由狀態,研究者多認為“唐代女性的貞節觀念淡薄”。《史記·田單列傳》所云“忠臣不事二君,貞女不更二夫”,規定了女性應該遵守的“道”,但在唐代并不盡然。《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中引顏真卿《魯公明》、柳宗元《河間傳》的事例,呈現了唐代的婚姻關系,指出唐代存在兩種完全相反的價值觀。
封建社會設置了休妻的“七去”準則(無子;淫;不孝(順公婆);口舌;盜竊;嫉;惡疾),保障了丈夫在離婚中擁有主導權。但是,反之,如果妻子沒有以上過錯,那么丈夫也就不能休妻,這其實對女性也是一種保護措施。卷十《夫欲棄其妻誣以曖昧之事》便是此例。
《清明集》是女性自我主張的單人舞臺。在男性中心的社會里,幾乎沒有機會可以記錄下女性的主張。正因為是名公的審判,女性的心聲才得以被世人聽見。
《唐令拾遺》背后的女性權利抗爭
中國古代家族制的根本在于父權制。家庭財產由父系血統的男子繼承,當時作為律、令被提出的基本法,對于女性的財產權等權利基本不予認可。“但是,法律、原理、原則不過是表面的臉面”,“女性并非是被壓抑、被馴服的存在,而是無關乎社會原理與原則,按照自我的意志活躍著。同時也成為稼動男性、運作社會的動力”。
作為論據,作者特別介紹了南宋時期女性財產權的相關討論——“女子分法”論爭。滋賀秀三指出,中國人的繼承觀念源自“分形同氣”思想。父與子雖是不同的個體,但是本源是一個生命,即“氣”的連續(《中國家庭法的原理》)。女兒不是“氣”的繼承者,而是在成年后嫁入別家的人,所以跟財產繼承無關,只有在出嫁的時候得到一份陪嫁。但是,很多史料報告了在宋代等現實社會中并不符合“原理”的事例:
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唐令拾遺》)
這條家產分配的令,體現了男子均分的原則,這就是著名的“唐戶令應分條”。女兒基本沒有財產繼承權,但根據情況,也存在著上述妻妾繼承的特例。滋賀秀三研究了宋代以后的法律變化,指出對女性繼承份額設置了限制,并且附加了相當嚴苛的條件,比如對女性提出孝道等道德要求。但不管怎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基本獲得了認可。對此,《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認為,法律規定發生的這種些微變化,其背后,或許是出于女兒們的異議申訴(已婚女則由其丈夫提出)。這是女性通過自身的抗爭而獲取的權利。
“女子分法”一度在南宋消失。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前半期,隨著北京圖書館和上海圖書館發現了明版《清明集》之后,以高橋芳郎、柳田節子為代表,論爭再次活躍起來。即便在法律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的遺產繼承中,認可了女子有“分”。所以,在原理/原則/規則之外,通過史料的不同角度的解讀,可以獲得不一樣的中國女性的形象。
一些商榷與歷史學研究的“溫度”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難能可貴地記載了其他史料中不曾記錄的史實——豪民。這是因為司法文書集中案例較多,《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的作者特意選用了寡婦成為豪民組織領袖的案例,如卷十二“懲惡門”的“官八七嫂”。講其一族參與物流,從紙、鐵、石灰的貨物流通中抽稅,還掌控了私人裁判與私刑。從經濟活動與地方統治兩個維度,精辟地分析了基層社會情況:女子以經濟立身,從而在婚姻與家庭中獲得主動/主導權。
史料存在著很大的偏見,也具有單面性的缺陷。《唐宋時期的妻子和女兒》進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豐富了唐宋女性史的研究,呈現了辛勤勞作、發展經濟、掌握婚姻關系、主持家庭經營、享有遺產繼承權等擁有更多的自由、能動性與權利的女性形象。
在“獨斷且偏頗”的史料之外,作者也有些“獨斷且偏頗”的解讀。該書中多處采用了統計分析,比如女性人數,《清明集》中女性較多出現于“人倫門”。作者推斷,原本應該在家庭內部處理的問題需要對簿公堂,表現出男權社會中女性的反抗,以至于男性不得不借助國家權力來壓制。在歷史研究中采用統計研究,雖然體現了注重細節與實證的風格,但是統計對于論證的目的(女性的抗爭)究竟有多大意義,似乎很難肯定。
然而,研究總是不斷完善,不斷逼近歷史的真相。解讀可能不完善,可能是一種冒險,可是如果缺乏緊張感也就失去了寫作的樂趣。這是該書文字背后潛伏的熱情。
全書的最后一頁,是作者悼念母親的一首詩:
悼與父權制的殘滓抗爭的先母
記憶里,
忙碌的梅熟季節,終于壓上了鎮石;
盛在熱飯上的筋子,泛出飴糖的光澤;
那是在冷水中搓著衣服的
母親的手啊!
這首詩飽含了對封建社會的控訴,對母親的心疼與思念。
女性形象研究在文學史上一直都是別有趣的課題。不僅有著文學審美、大眾審美的需求,也有時代的需求,比如近代初期倡導“賢妻良母”。幾乎所有的史料都是由男性撰寫的,因此基本上是以男性為中心的表述方式,但實際上,字里行間都可以窺見女性的身影。我能感受到,作者作為一名歷史研究者在處理史料時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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