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國安全生產月,今年的主題是 “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排查整治風險隱患”。為強化警示震懾,壓緊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將工貿、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消防等領域安全風險隱患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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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華星財富廣場存在發電機房無擋水設施、未設置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僅1人持證值守等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等規定。
彭州市住建局對成都藥港聚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記減信用分3分;彭州市消防救援局對公司罰款2.6萬元,已報成都市消防救援局審查。因電工操作人員證書過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26裁量階次A之規定,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成都藥港聚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1.6萬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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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邛崍市文君街道上林郡小區物業人員反映小區某住戶多次攜帶電池進入電梯,疑似入戶充電。6月1日下午,文君街道會同邛崍市消防救援局、文君派出所組成聯合執法組,直奔上林郡小區開展入戶調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改裝電池兩組,經詢問,該住戶周某承認其電動三輪車曾在某商家處進行非法改、加裝,并將改裝后的電池帶入家中充電。
邛崍市消防救援局執法人員現場出具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邛消當罰決字〔2026〕第003號),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并當場進行了嚴肅的消防安全教育,講明改裝電池入戶充電的嚴重危害。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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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精工彩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環形消防車道被堆放貨物占用,防火門處堆放雜物,嚴重影響消防通道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瀘縣消防救援局已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督促其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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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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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省道107北川縣安昌鎮至永安鎮改線工程項目白馬堰平交道口無安全警示標牌、安全警示標識等,存在過往人員、通行車輛安全隱患。
目前已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現場增設安全警示標牌和警示錐桶,利用警示帶進行分流,并加強現場值守人員施工安全教育。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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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晚,封某駕駛車牌號為遼P3**67的小型面包車車行駛至沙馬鄉-德托村公路2公里700米時,核載7人的車,實載8人,被白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巡邏執勤民輔警當場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駕駛人封某予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要求駕駛人對超員人員進行了安全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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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整理 四川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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