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滄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政務公開”版塊“事故調查”專欄發布《河間市沙河橋鎮571線路新建變壓器工程“4·6”一般觸電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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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2023年4月6日14時30分左右,河間市沙河橋鎮571線路東官道村新建變壓器工程低壓線路切改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47萬元。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未依法上報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經群眾舉報后核查屬實。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違規組織施工作業引發的一般觸電瞞報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4月6日,位某安排崔某等人當天下午去沙河橋鎮東官道村對新建變壓器進行低壓切改工作,位某告知崔某施工前聯系供電所工作人員并告知其聯系電話。當日13時左右,崔某帶領王某、解某某、郭某某、孫某某到達東官道村低壓線路切改工作現場。到達現場后,崔某聯系位某提供的沙河橋供電所聯系人,電話未能接通。崔某認為工作量小,在中興河間分公司及沙河橋供電所人員未到現場的情況下自行決定開始施工,之后組織召開班前會并現場宣讀該單位內部工作票內容,講解現場危險點、安全措施以及人員分工。
13時左右,崔某將東官道村東側變壓器上的跌落開關和電閘進行分斷。做好接地等安全措施后,孫某某負責將新建變壓器JP柜下的線路接到柜內電閘上;王某和解某某、郭某某負責把東部變壓器附近線路剪斷并回收。王某和郭某某切斷線后自行到新建變壓器現場。
14時30分左右,施工隊隊員王某發現低壓配電柜上方電纜頭存在問題,自行上桿修理,上桿過程中王某進入帶電高壓線危險區域。崔某在距離變壓器大概十幾米的位置,聽見叫聲,看見王某掛在新建變壓器北側線桿跌落開關附近,身體向東北方向后仰,腰間抱桿帶掛在從地面由下到上第四個橫擔上方。
事故救援處置及上報情況
崔某發現王某觸電后,立即打電話向位某匯報并趕去村北機井處將10KV的隔離開關分斷,回到事故現場和孫某某、解某某上桿施救,用繩子將王某送到地面后,進行心肺復蘇急救。同時,在事發現場的郭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考慮事發地點距離醫院較遠,
孫某某、解某某、郭某某開車將王某送到醫院,在付位莊村附近與120 救護車相遇,將王某轉移至120救護車送到河間市醫院救治,經醫院救治無效于17時許死亡。
事故發生后,位某未向雙安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中興河間分公司、河間供電分公司、河間市應急管理局及河間市發改局報告事故情況。4月9日,位某以邦維公司名義與死者王某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并進行了賠償,隨后,死者王某火化后埋葬。
事故核查情況
2023年5月15日,滄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關于4月6日河間市供電公司發生一起觸電事故的舉報信件,立即責成河間市政府組織核查,經核查認定,這是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企業未按規定上報,瞞報事故。
責任追究建議
㈠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1.傅某,雙安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5條第㈠項,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上一年度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2.位某,雙安電力公司施工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6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㈠項,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3.崔某,東官道村變壓器施工現場負責人。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79條第㈡項,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4.惠某某,中興河間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5條第㈠項,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上一年度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㈡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7人)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問題的相關材料,事故調查組已移交紀委監委追責問責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河間市發改局、河間供電公司7名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雙安電力公司。對事故發生和瞞報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4條第㈠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㈠項之規定,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2.滄州中興集團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4條第㈠項,建議由河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責成該公司向滄州市供電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㈣對其他有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責成河間供電分公司向滄州市供電公司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河間市發改局向河間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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