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但有一個法律問題經常被忽視:刑法意義上的“賣淫”,究竟涵蓋哪些行為?按摩、手淫等非進入式色情服務,是否一律構成賣淫?本文基于一起已作脫敏處理的真實案例,分析該類案件中的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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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被控容留、介紹賣淫,公訴機關建議判一年以下
鄧某被公訴機關指控,通過租用場所、招攬嫖客等方式,安排他人提供多種色情服務,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認為鄧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鄧某家屬在審判階段委托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吳凡律師擔任辯護人。吳凡律師介入時,案件已進入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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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策略:從罪刑法定與謙抑原則切入,區分不同性質的色情服務
吳凡律師并未局限于常規的量刑辯護(如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等),而是提出了一個更具法律深度的辯護思路:
第一,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是否涵蓋所有形式的色情服務?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賣淫”一詞沒有給出明確定義。但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賣淫”通常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對象發生性交或其他進入式性行為。對于非進入式、非性交的色情服務(如手淫、按摩),缺乏明確的刑事法律依據,不應一概納入犯罪評價。
吳凡律師在庭審中指出: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某種行為屬于犯罪,司法機關就不應擴大解釋。部分非進入式色情服務,雖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第二,即使認定構成犯罪,鄧某也具有多項從輕情節。
- 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
- 無前科,系初犯;
- 主動退贓。
三、裁判結果:法院部分采納辯護意見,完全采納公訴機關最低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后,部分采納了吳凡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書明確區分了不同性質的色情服務,并依據刑法謙抑原則,對非進入式行為作出出罪認定——即這部分行為不認定為犯罪。
同時,法院充分考量鄧某的認罪退贓表現,最終完全采納公訴機關的最低量刑建議,判處鄧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結果在鄧某面臨多種色情服務指控的情況下,屬于較為理想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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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的四個實務啟示
啟示一:容留賣淫案中,并非所有色情服務都構成“賣淫”。
這是本案最大的法律價值。辯護人不能默認公訴機關的定性,而要敢于挑戰“賣淫”的法律邊界。如果涉案行為中包含了非進入式色情服務,辯護人可以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主張這部分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啟示二:刑法謙抑原則是辯護的有力武器。
刑法謙抑原則指的是:能用其他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就不輕易動用刑法。對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能夠規制的行為(如賣淫嫖娼),除非情節嚴重,否則不應上升為刑事犯罪。辯護人在庭審中援引這一原則,有助于說服法官做出更審慎的判斷。
啟示三:認罪認罰與法律定性辯護并不沖突。
本案中,吳凡律師既尊重鄧某的認罪態度,又在法律定性上提出異議——主張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這兩者并不矛盾。認罪認罰針對的是“構成犯罪的部分”,而法律定性辯護針對的是“不構成犯罪的部分”。這種“部分認罪、部分辯護”的策略,在實踐中值得借鑒。
啟示四:注意區分“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
很多家屬甚至部分法律從業者容易混淆兩者。賣淫嫖娼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治安違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處拘留、罰款即可。只有達到“容留他人賣淫”且“情節嚴重”的程度,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家屬接到拘留通知書后,應首先判斷案件性質,避免過度焦慮。
五、常見問題速答
問:容留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有什么區別?
答:容留是指提供場所讓他人賣淫;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兩者可以單獨成罪,也可以同時構成。依據《刑法》第359條,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問:按摩店里提供手淫服務,老板會坐牢嗎?
答:不一定。手淫等非進入式色情服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部分法院認為不構成“賣淫”,只作行政處罰;部分法院認為構成。需要結合當地司法實踐和具體案情判斷。
問:家屬什么時候應該請律師?
答:刑事拘留后建議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判斷是否有無罪或罪輕空間。本案在審判階段才委托,雖然仍取得較好效果,但如果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可以在證據形成階段就提出法律定性意見,效果可能更理想。
吳凡律師(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專注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容留賣淫罪等
執業證號:14419202110289507
所在律所: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東莞市南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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