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報道,6月8日,安徽滁州個體戶黃某某向記者反映,他和另外多名個體戶遭一名女民警賒購數百萬元煙茶酒,損失至今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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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法院判決文書顯示,定遠縣刑偵大隊37歲民警閆某艷,2021年至2024年間持蓋有“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公章的供貨合同,向13名個體戶賒購煙茶酒,累計詐騙15人約356萬元。閆某艷也于2025年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多名受害個體戶至今仍有數百萬元貨款未能追回。
定遠縣公安局書面回復稱,涉案合同系閆某艷私自制作并私蓋公章,屬個人詐騙行為,公安局無支付責任。
合同上明明有單位的公章,怎么可能與單位沒有關系?退一步講,就算是閆某私蓋公章,那也是單位的事,是單位沒有把公章管理好,給了閆某偷蓋的機會,單位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可以想象,一個單位的公章,能夠被員工個人隨意使用,要么是管理薄弱,要么是蓋章人有這樣的權力。那么,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屬于何種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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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一份合同的簽訂,最主要的就是雙方簽名蓋章。如果其他條款訂得再好,合同再符合法律要求,只要沒有雙方的簽名蓋章,都是廢紙一張。反過來,就正式成立,合同雙方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享受權利。
閆某在三年時間內,通過蓋有單位公章的合同,從多名個體戶那兒拿走了數百萬元的煙茶酒,個體戶們并不是因為閆某的個人信用有多高,而是單位的公章有價值。就算合同是閆某私人制作的,只要公章是真的,單位就應當承擔責任,而不是定遠縣公安局所言,公安不需要承擔支付責任。
這也意味著,這些利益受損的個體經營戶,可以在向閆某追償損失的同時,將定遠縣公安局也作為追償者,一并起訴。相信法院會依據實際,做出公正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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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地講,對定遠縣公安局來說,也是受害方。但是,閆某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其行為代表的就是公安。加蓋公章的合同,就可以認為是公安正式對外簽訂的合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公安可以不認。加蓋了公章的合同,公安必須認賬。至于公安與個體經營戶應當如何分擔責任,可以通過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判決。
從此起事件也不難看出,定遠縣公安局在公章管理方面還是存在很大問題的。雖然閆某加蓋的不是公安局的章,而是刑偵大隊的章。但是,刑偵大隊是公安的一分子,而且是專門偵破刑事案件的部門,卻被自己的員工狠狠地扎了一刀,也算是嘗到苦頭了。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公安方面不應當以一紙回應就推卸必須承擔的責任,而應當與個體戶們認真協商,提出解決的辦法與方式。如果個體戶們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對公安方面來說,也是比較難堪的。至少,會被外界覺得,公安的管理太薄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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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走司法途徑,公安方面在賬戶上比較好處理,也可以因此向財政爭取賠償資金。但更重要的,是向閆某追償,包括閆某的個人資產、家庭資產等,都可以作為追償方向。同時,她將煙酒茶賣到哪里去了,低價出售的差價等,也可以作為追償的內容。別人追不到,公安可以通過自己的手段,將這些差價等追回來,以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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