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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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案情簡介
A公司專注醫學資格考試培訓,自主錄制、拍攝并制作全套醫學考試網課視頻,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其課程通過官方渠道付費售賣,是公司核心知識產權資產。
王某系在校大學生,為賺取零花錢,通過非官方渠道低價獲取A公司醫學網課資源后,在某二手平臺上架商品鏈接,以遠低于正版的價格對外銷售。買家付款后,被告直接發送網盤分享鏈接,供買家自行下載、保存、觀看課程。
據調查,王某僅成交數單,獲利數十元。A公司發現侵權行為后,固定平臺鏈接、交易記錄、網盤分享等全套證據,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
經庭審查明,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網課的著作權,且該權利尚在有效期內,法律狀態穩定,其合法權益應受保護。
被告王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開設的網店中以低廉價格、通過網盤分享的方式對外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案涉視頻輔導課程,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案涉視頻輔導課程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
法官說法
尊重版權,就是尊重知識與創新。網課視頻資料凝聚了著作權人的教研與錄制成本,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成果。個別在校大學生將視頻資料拿去二手平臺轉賣、網盤分享看似“低成本回血”,實則是貪小利藏大風險。本案中被告行為損害了課程商業價值、增加權利人維權成本,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誤區:
買了課≠能賣課。合法購買網課僅獲得個人學習使用權,不享有復制、傳播、轉售、分享權利,數字視頻內容不適用“著作發行權一次用盡”。
獲利少≠不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不看賺多賺少,只要向公眾提供作品,即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可綜合課程價值、侵權情節、維權成本酌定賠償數額。
網盤分享 = 公開傳播。通過網盤、微信群、QQ 群等向不特定人發送課程鏈接,屬于典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極易被取證追責。
大學生≠免責擋箭牌。在校大學生已經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侵權必須擔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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