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辭掉原工作后新公司卻撤回錄用通知,勞動者的損失怎么辦?法院判了
收到新公司錄用通知后,果斷辭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卻突然反悔,勞動者因此蒙受的損失,誰來賠?6月10日,“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公布一起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
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工作四年后,為尋求新的發展機會,她通過內推方式,向B公司應聘安保經理一職。歷經多輪面試和篩選,王女士成功拿到錄用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了其被錄用的工作崗位、入職時間及薪資報酬等。隨后,王女士向A公司提出離職。
怎料,辦完離職手續不久,B公司便通知取消對王女士的錄用,理由是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調查聯系人存在隱瞞其任職經歷的情況。這直接導致王女士既無法入職B公司,又失去了A公司的工作。于是,王女士將B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失業期間的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具有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享有擇業自主權,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強制締約。然而,一旦進入實質性磋商階段,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恪守注意義務,保護信賴利益。
本案中,B公司向王女士發送錄用通知書,足以使王女士產生將來與B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信賴。之后,B公司無正當理由便拒絕與王女士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B公司主張,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調查聯系人隱瞞其任職經歷,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由此,人民法院綜合考量B公司過錯程度、王女士離職時間、承諾的薪資標準、合理的待業期限等因素,酌情判決B公司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4.5萬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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