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不承諾“全款追回”,但承諾“抽絲剝繭”——在藝術品真偽“羅生門”中,以證據調查與專業鑒定為基,挑戰交易慣例,為買家在模糊地帶爭取最大權益。
2022年,收藏愛好者馬先生通過一家小型拍賣行,以80萬元的價格購得一幅落款為已故著名畫家的“山水小品”。拍賣圖錄描述為“來源清晰,經某某(已故老鑒賞家)掌眼”。2023年,馬先生欲將此畫送展,經另一權威機構科技檢測,發現紙張年代、顏料成分均與畫家生活年代不符,疑似“高仿”。馬先生震驚,立即聯系拍賣行要求退貨退款。拍賣行以“拍賣規則已聲明‘不保證真偽’”、“買受人應自行鑒定”為由堅決拒絕,并指出當初的推介人“某某”已去世,死無對證。行業慣例似乎站在了拍賣行一邊。2023年底,不甘心的馬先生委托錦世律所,尋求“一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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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與收藏法律部的陳律師在審視了拍賣規則、圖錄、檢測報告后,給出了清醒的分析:“馬先生,古玩行‘打眼自負’的慣例,確實給拍賣行提供了強大的‘擋箭牌’。直接以‘贗品’為由起訴要求撤銷合同、全額退款,敗訴風險很高。法院通常會尊重行業特殊交易習慣,除非我們能證明拍賣行存在‘欺詐’——即明知是假仍作真賣。但這需要極其扎實的證據。我們不能承諾訴訟一定能‘退貨’成功。
但此事并非鐵板一塊。我們的突破口在于:第一,調查拍賣行在征集此拍品時,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所謂‘某某掌眼’是否有任何書面依據?第二,這幅畫作的流傳‘來源’是否清晰、合法?拍賣行對其描述是否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成分?我們的策略是,不硬攻‘真假’,而是攻擊其‘陳述不實’與‘未盡審慎義務’。”
接受委托后,陳律師團隊首先聘請了專業的藝術品調查員,對這幅畫的所謂“流傳記錄”進行了溯源,發現其中幾處關鍵環節的證明文件缺失或明顯偽造。同時,他們設法聯系到了已故鑒賞家“某某”的后人及學術助手,獲取了書面證言,證明該鑒賞家晚年已不再為該拍賣行提供鑒定服務,且其生前筆記中從未提及此畫。更重要的是,調查發現該拍賣行的實際控制人,與某位已知的仿制該畫家作品的高仿畫制作者有過密切資金往來。
“用事實調查,將‘不保證真偽’這塊‘免死金牌’敲出裂縫。”陳律師團隊并未立即起訴,而是將上述調查獲取的部分關鍵證據(特別是關于流傳記錄造假和“某某掌眼”陳述不實的證據),連同科技檢測報告,整理成一份詳實的材料,正式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實名舉報,指控該拍賣行涉嫌虛假宣傳、提供虛假拍賣標的、擾亂市場秩序。
行政監管的介入,成為了扭轉局面的關鍵力量。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對拍賣行施加了巨大壓力。一直以“行規”自恃的拍賣行,面對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甚至吊銷資質的風險,態度開始軟化。在監管部門主持的調解中,陳律師代表馬先生,出示了更多證據,并指出拍賣行若堅持訴訟,其虛假陳述的行為將在法庭上暴露無遺,對其商譽將是毀滅性打擊。
最終,在行政調解和潛在的法律、聲譽風險多重壓力下,拍賣行與馬先生達成和解協議:拍賣行同意返還馬先生60萬元購畫款,畫作由馬先生返還。雖然未能全款退回,但已遠超馬先生預期。拍賣行亦被監管部門處以罰款并責令整改。
“陳律師沒告訴我官司能贏,但他帶著我,像偵探一樣,把這張畫背后的‘故事’查了個底朝天。最后,是他們自己講的‘故事’漏洞百出,逼得他們不得不低頭。雖然虧了20萬,但討回了大部分公道,也揭開了他們的把戲。錦世律師的‘不承諾’,是讓我認清現實;他們的‘抽絲剝繭’,是在看似無路的地方,為我辟出了一條小徑。”馬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接受。
錦世視角:處理藝術品真偽糾紛,我們的專業體現在“證據縱深調查”與“多路徑施壓”的策略上。我們深知直接挑戰行業慣例的困難,不輕啟勝算渺茫的“保真”訴訟。我們轉而扮演“調查者”角色,深入拍品源流、拍賣行行為合規性等細節,尋找其虛假陳述或重大過失的證據。我們善于運用行政舉報等非訴手段,對拍賣行施加其更懼怕的監管壓力,從而撬動談判,為客戶在“慣例”的銅墻鐵壁上打開一道缺口,爭取最大化的利益彌補。這要求律師兼具法律素養、藝術品市場知識和高超的調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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