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最高法發布一批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為,某教育機構將優惠價格用水違規轉售牟利,被法院判令補交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鮮明昭示公共資源不得違規侵占、政策扶持不得變相套利,維護供水市場秩序與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資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
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教育機構優惠政策)將某教育機構的用水價格從每立方米7.9元調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檢查用水情況時,發現某教育機構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將供水轉供給其他商戶,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業用水價格收取水費的情形。
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員現場進行取證并向某教育機構送達《供水檢查通知書》,某教育機構對此未提出異議,隨后與某供水公司簽訂了差價還款說明。雙方協商確認某教育機構應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補交水費差價款2.9萬元,但某教育機構未按約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教育機構違規用水,經協商應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費差價款2.9萬元,但其未依約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某教育機構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費差價款及相應利息。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某教育機構享有的低價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對教育事業的扶持,其擅自轉售牟利,不僅直接侵占公共資源,也破壞了供水市場公平定價與誠信交易的基礎秩序,背離優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過判令某教育機構補交水費差價款并承擔違約利息,依法否定違規轉售政策水資源套利行為,彰顯了司法維護市場誠信,保障政策資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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