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6月10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約談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其有關下屬二級公司主要負責人,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災害事故發生。
約談指出,廣東梅大高速茶陽路段“5·1”塌方災害、四川阿壩馬爾康“11·11”紅旗大橋垮塌災害發生后,經調查評估,發現有關企業對勘察設計等基礎性工作不重視,偷工減料、弄虛作假,勘察設計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責任制度懸空、安全制度和現場管理“兩張皮”,以及同類事故隱患屢查屢犯等問題,教訓極其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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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以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也會出現約談央企集團董事長和二級公司主要負責人現象,如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在2024年11月1日,就被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國資委約談過,2025年7月30日,又被交通運輸部約談過。
而這一次,是和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起,被四個部門共同約談。一方面,說明兩起事故都非常嚴重,產生的不良影響很大,且存在比較明顯的人為原因,屬于性質惡劣的責任事故,在加大問責力度的同時,必須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約談。
另一方面,說明中央對安全生產事故越來越重視,尤其對出現人員傷亡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將不再局限于對事故直接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追責,而是要上升到單位頂層,甚至主管部門的負責人,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責任。
事實也是,每一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都隱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責任。而每一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之前,都曾發生過一起起中小事故,是事故發生單位及監管部門沒有對這些中小生產事故引起足夠重視。但凡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就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漏洞,就會及時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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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這次被約談的兩大央企的情況來看,所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都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人為因素,如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違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都是在責任的落實、措施的壓實方面,存在僥幸心理,最終引發了嚴重后果。
央企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作為各類企業的“老大哥”,更應當在安全生產方面做表率、當示范,更應當帶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最大限度地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尤其是存在嚴重責任的安全生產事故。
很顯然,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這方面是存在比較大的問題的,不然,絕對不可能發生如此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不可能出現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違法分包等方面的問題。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央企當中,違法分包的問題還是比較嚴重的。央企憑借著強大的經濟體量和實力,將一些重大項目拿到手,再通過一定的方式層層分包。如果負責一些,對分包單位還比較重視,會選擇比較正規、有實力的分包公司。如果在分包過程中存在違法亂紀和貪污腐敗現象,分包過程中問題就非常大了。
一旦分包過程出現問題,安全生產事故就很難避免了。為什么會出現偷工減料現象,除了分包單位實力不足之外,與層層分包帶來的利潤越來越薄也不無關系。而且,分包層級越多,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也越大。
也正因為如此,面對政府重大工程、央企中標重大工程的層層分包問題,有關方面也應出臺相關政策,杜絕違法分包問題,要求所有的分包工作都必須公開招標,而不是企業隨意分包。沒有實力的單位,無權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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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約談,可以說推開了央企安全生產工作的一扇大門,那就是安全生產工作絕對不能只針對央企的下屬公司,尤其是三、四級公司,而必須責任上提,上升到央企的二級公司、集團公司。如果發生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必須直接追究央企集團負責人的責任,真正把安全生產責任傳遞到企業的每一層、每一環。企業敢層層分包,出了問題后,就要層層追責。安全生產之弦,必須從單位頂層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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