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6歲的妻子陳某某提出離婚,挽回不成的丈夫楊某東駕車連續撞擊并持刀捅刺陳某某,致其全身留下136處創口后死亡。
一審法院認定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但考慮到該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其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 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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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生前照片 圖/受訪者提供
楊某東不服上訴, 6月11日,該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陳某某的姑父廖先生參與了此次庭審旁聽。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與一審階段對故意殺人事實供認不諱不同,楊某東在二審庭審中對故意殺人罪提出異議,稱其案發時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廖先生表示,庭審中楊某東還提到“不認罪是為了不想死、向被害人的父母盡孝”, “說明他沒有任何懺悔,這樣的說法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 該案當庭未宣判,法院擇期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楊某東在案發前一天曾搜索“心臟位置”“刀穿過心臟會死嗎”“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等,并在網上購買了三把刀具,還詢問了陳某某的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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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楊某東的瀏覽器搜索記錄 圖/受訪者提供
從校園戀人到致命案件
陳某某與楊某東系大學戀人。一審判決書顯示,兩人于2021年5月登記結婚。陳某某的妹妹陳默(化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姐姐因不堪忍受楊某東的控制欲提出離婚,“姐姐見朋友,他也要跟著,經常電話轟炸,甚至跟蹤”。
2024年3月1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后,陳某某提出離婚并搬離共同住所。7天后,楊某東以自殺相威脅,要求陳某某上車協商離婚事宜,并駕車從佛山駛往東莞。途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其間,楊某東對陳某某實施毆打、掐脖等行為。陳某某逃離車輛后,又遭其持磚頭砸擊并駕車連續撞擊。
判決書載明,在一分鐘內,楊某東開車共撞了陳某某三次。陳某某被撞后逃至附近一廢品站板房內,緊隨而至的楊某東拿起茶幾上的水果刀捅刺陳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120醫生到場后宣布陳某某已死亡。
尸檢報告顯示,陳某某身上的創口有136處之多,其中胸腹部刺穿傷53處,有刀傷86處。案發地監控顯示,從楊某東撞人后下車到出廢品站駕車離開,僅持續約4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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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尸檢報告顯示,胸腹部刺穿傷53處 圖/受訪者提供
2025年7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賠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73382元。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家屬向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未獲支持。楊某東方面亦提出上訴。中國新聞周刊曾聯系楊某東母親,對于案件判決及后續上訴事宜,她表示:“一切交給法律。”
刑事責任能力如何認定?
楊某東案發時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是本案二審庭審的核心爭議之一。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顯示,鑒定人楊某東患抑郁發作, 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意見書記錄了楊某東關于個人概況及案情等的自述。軀體檢查方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輔助檢查中的簡明精神病量表提示中度焦慮憂郁,漢密頓抑郁量表顯示,可能有中度抑郁癥狀。
既往病史方面,楊某東自述有抑郁癥,未就醫診斷。他的父親和妹妹有精神異常就診史。判決書中顯示,楊某東的妹妹曾于2021年確診為中度抑郁和輕度焦慮。楊某東的父親在案發后就精神方面的問題進行治療。
但在司法實踐中,抑郁癥與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一直存在爭議。
根據刑法第18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楊某東所患抑郁癥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疾病、案發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疾病與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聯,以及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影響著案件的定罪量刑。
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現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刑民交叉業務中心總監的張忠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司法實踐對此尚未形成統一標準。部分法院認為,抑郁癥屬于廣義精神疾病,可作為責任能力和量刑判斷的參考因素;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見,甚至不支持當事人提出相關司法鑒定申請。“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的裁判并不完全一致。”張忠說。
圍繞這一問題,廖先生介紹,楊某東在案發前一周的行車記錄顯示,他曾在廣州、佛山、順德等地正常駕車活動。案發當天,其從佛山駕車前往東莞,全程100余公里、歷時三四個小時,其間未發生違章、剮蹭等情況。被害人家屬據此認為,這反映出楊某東案發前具備正常、穩定的行為和駕駛能力。
與一審階段主要依據被告人父母、妹妹等近親屬陳述不同,二審期間出現了第三方證言。廖先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針對楊某東關于“大學時期已出現精神異常”的說法,其大學老師表示,在校期間未發現其存在異常精神行為或心理狀態,也未發現長期服藥情況。楊某東案發前所在公司的直接領導也證實,其工作期間能夠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未表現出明顯精神異常。
此外,廣東省檢察院提交了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今年4月出具的書面回復(以下簡稱“回復”)。回復顯示,楊某東被診斷為“抑郁發作”,屬于心境障礙范疇,但不伴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不符合精神醫學中“精神病”的定義標準。
關于被鑒定人案發時的病情程度及“現實感情糾紛”的權重,回復指出,楊某東雖被診斷為“抑郁發作”,但不存在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其危害行為并非受精神病性癥狀支配。若無“現實感情糾紛”,僅有抑郁情緒通常出現自傷自殺行為,而不會導致本案的他殺行為。“現實感情糾紛”與“抑郁發作”在其作案動因中呈主次關系,現實動機占主導地位。
至于“量表評分”及“削弱程度”,回復指出,心理量表僅為輔助檢查工具,不能替代司法精神鑒定。根據現行評定規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限定和無三種情形,并未對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削弱程度作進一步細分,具體影響需由辦案機關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
此外,據廖先生介紹,楊某東還在庭上講了很多自相矛盾的說法。例如,楊某東曾稱,在陳某某于2024年3月1日提出離婚后,自己主動停止服用治療抑郁癥的藥物,原因是“婚姻已經無法挽回”。然而,案件證據顯示,在2024年3月1日至3月8日期間,其曾搜索“心臟位置”“刀穿過心臟會死嗎”“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等內容。但當被問及為何有上述搜索時,楊某東當庭又表示,自己當時吃藥了,病得很重。
廖先生說,被害人代理律師臧梵清當庭提出其停藥原因與行為邏輯之間存在明顯矛盾時,楊某東保持沉默。而當被問到案發后駕車離開的原因,楊某東稱自己逃跑是為了自殺,當臧梵清問“你手頭有刀還需要逃跑自殺嗎?”,楊某東當場發笑。
對于二審中否認故意殺人的原因,楊某東稱,自己“不想死是為了向被害人的父母盡孝”。陳某某母親聽到這句話后,情緒激動,當庭大聲回應道“永遠不會原諒”。在廖先生看來,楊某東的這種說法不僅很諷刺,也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
記者:解雪薇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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