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楊某搬離共同住處后,男子焦某在對方車上安裝GPS找到楊某的新住處,后焦某通過攀墻爬窗方式進入楊某的房間,兩人再次發生爭執,過程中焦某將楊某掐死。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焦某無期徒刑,焦某不服提出上訴。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焦某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2020年初,被告人焦某和被害人楊某通過網絡相識,后確定為男女朋友關系。同年,兩人來到浙江省慈溪市生活,共同租住在某公寓。2024年7月以來,兩人常因生活、感情等問題發生爭執,兩人矛盾進一步激化。同年12月5日,楊某從某公寓搬出到別處租住。同月6日,焦某通過其在楊某轎車上安裝的GPS定位裝置找到楊某的住處。次日凌晨,焦某采用攀墻爬窗方式進入楊某的房間,兩人再次發生爭執,焦某用雙手扼楊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月7日上午,焦某讓其父親報警,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以焦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焦某被判賠償楊某家屬各項損失20萬元。
一審判決后,焦某不服提起上訴,焦某認為,其有自首情節,悔罪態度誠懇,此外焦某辯稱,本案系婚戀糾紛引發,被害人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焦某認為自己及家屬愿意繼續籌措賠償款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自己系激情犯罪,主觀惡性較低,要求從輕改判。
焦某辯護人認為,焦某沒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審法院經查,焦某采用長時間扼頸的方式致被害人機械性窒息死亡,其行為顯然具備殺人的故意,依法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焦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予以駁回。同時,楊某未能妥善處理與焦某的情感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但尚未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焦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嚴重,應予依法懲處。鑒于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焦某有自首情節,其家屬又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原判已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焦某及其辯護人要求再予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予以駁回。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焦某上訴,維持原判。
橙柿互動 ·都市快報 綜合紅星新聞
編輯 肖旭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彭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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