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日常駕駛中你可能完全不會留意——直到某個瞬間,腦子突然被一個念頭戳了一下。你正開在回家的路上,紅燈前被后車跟得有點緊。你習慣性地看了一眼儀表盤,好像前幾天閃過一個奇怪的提示燈?關于車尾的,但具體是什么來著。想起來了,高位剎車燈不亮了。開了這么多年車,一路都有兩盞主剎車燈正常干活,少一盞額外的燈,能有多大差別?答案其實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明確得多——從法律角度講,這事還真不小。
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說法,“所有在1985年9月1日或之后生產的乘用車,必須標配中央高位剎車燈”。這正是聯邦法規對汽車制造商提出的硬性要求。但有意思的是,聯邦法規管的是“造車”和“賣車”的環節,車一旦上了路,燈亮不亮,就變成了各個州自己的事。大多數州都明確了一點:如果車輛出廠時就配有第三剎車燈,那么它必須保持正常工作并且合規。簡單直白地說,結論就是:得修,或者直接換。即便是簡單換一個燈泡,隨著修車費用日益升高,也可能比想象中更加肉疼。但無論如何,當那盞高位制動燈決定罷工時,法律到底怎么規定的,又該怎么處理,值得仔細拆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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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州之間,規則和執法尺度實際差異相當明顯。在弗吉尼亞州注冊的車輛,法律要求第三剎車燈必須安裝在盡可能靠近車輛垂直中心線的位置,必須符合美國交通部的標準,并且只能隨制動燈和危險警示燈同時激活。但更有意思的一條是,警方不能僅僅因為違反這一項規定就攔停車輛——如果警察真的單憑這個理由攔了你,所取得的任何證據在法庭上都不具備可采性。而到了得克薩斯州,情況完全不同。一盞損壞的第三剎車燈,完全可以構成交通截停的合法理由。盡管部分法律主張聲稱該州只要求兩盞主剎車燈正常工作即可,但一些得克薩斯州的法院已經支持過針對中央高位剎車燈不亮而實施的截停。實踐中,尤其是在酒駕執法期間,警察確實會、也完全可能因為高位剎車燈壞了就把你攔下來,正如得克薩斯州縣檢察官協會說明的那樣。加州自1987年起就開始對輔助燈具執行聯邦制動燈合規標準,但它并沒有強制的年度車輛檢驗制度——執法完全依賴警官的自由裁量,一盞不亮的高位剎車燈足以讓你吃上一張整改罰單。而在賓夕法尼亞州,年度安全檢驗是強制性的,只要車輛出廠時配有第三剎車燈,它壞了就直接意味著檢驗不通過。
正如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所界定的,“聯邦安全標準監管的是新機動車的制造和銷售”,而不是車子售出之后發生的事情。燈壞了,怎么辦,說到底是你和你的州之間的事。美國并非每個州都要求車輛進行年度檢驗,這就導致剎車燈合規執法的寬嚴程度,完全取決于你住在哪里。壞了一盞高位剎車燈,在有的地方可能幾乎沒人管,在另一些地方卻足夠讓你被警察盯上、吃罰單甚至驗車被拒。該修還是該換,答案從來沒有變過——那就是盡早動手,哪怕只是為了省去那些說不清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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