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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聞某、薛某、左某、祝某四人共謀冒充警察綁架林某,向其勒索錢財。經跟蹤、踩點后由被告人聞某、左某、祝某在某酒店停車場門口,將被害人林某戴上手銬強行抓到被告人薛某駕駛的小轎車內,在往某省方向行駛的過程中,被告人左某冒充該省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的“霍隊長”,其他三名被告人冒充該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以被害人林某參與網絡賭博,要帶至公安機關處理為由,脅迫被害人林某以50萬元私了,后通過林某及其家屬的微信、支付寶轉走人民幣共計185000元,直至次日8時許才放走被害人林某。案發后,被告人聞某、薛某、左某、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現羈押于靈寶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冒充軍警搶劫,但在搶劫過程中被害人因客觀因素,已識破被告人系非軍警身份的情況下,四名被告人的搶劫行為是否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的加重情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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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寶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聞某、薛某、左某、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屬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數額巨大,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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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我國刑法的條文,刑法對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后達到何種法定量刑幅度規定了諸如“情節嚴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等表述,為確保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某些罪名的“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等”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解釋并不能全面覆蓋到所有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列舉的方式具體規定了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冒充軍警搶劫作為八種加重情節之一,屬情節加重犯。靈寶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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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情節加重犯是我國刑法中所特有的一種立法現象和犯罪既遂形態。其基本特點是在基本構成以外存在一個或數個加重情節,刑法根據其加重情節,規定相對加重的法定刑。而所謂加重情節,不是僅指加重結果,而是指能夠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基本犯罪增加的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事實因素,是一個綜合指標。冒充軍警搶劫存在被害人信與不信兩種結果,不能簡單地依據結果來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作出過規定,2016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了一個比較客觀、可操作性較強的綜合判斷標準、常人判斷標準,即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搶劫罪的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即具備搶劫財物或侵犯人身的后果均構成既遂。本案被告人在口頭宣傳是警察的情況下,并以手銬銬住被害人,強行將被害人押上車,使被害人誤以為是警察的情況下予以配合,未進行反抗,屬冒充警察的身份實施搶劫,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加重情節。【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靈寶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靈寶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靈寶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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