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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滕某系夫妻關系,在多次向杜某父母尋求資助未果的情況下,準備了催淚噴射器、防暴警棍等工具,預謀再次回家與杜某父母協商資助之事,如果協商不成就使用工具強行劫取。后二被告人在與父母交談期間言語不和,杜某遂使用催淚噴射器噴向其母親姜某、父親杜某甲的頭面部,滕某使用防暴警棍威脅杜某甲。其間,二被告人與被害人姜某、杜某甲發生過廝打,后二被告人使用透明膠帶先后將杜某甲、姜某的四肢捆綁,并脅迫二人說出銀行卡密碼及網上支付密碼等。二被告人從姜某、杜某甲處劫取財物價值共計896586元。案發后,二被告人羈押于信陽市看守所。因二被告人的暴力行為,致使被害人杜某甲肋骨骨折,姜某多發性軟組織挫傷。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一方父母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攜帶上述工具進入一方父母家中劫取財物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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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根據本案在卷證據,被害人杜某甲、姜某之所以將銀行卡密碼、手機開機密碼及網上支付密碼告訴杜某系因遭受二被告人毆打、捆綁之后被迫而為之,且網上轉賬行為亦由杜某親自操作。因此,被告人杜某、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但是,被告人杜某、滕某作為被害人杜某甲、姜某的女兒、女婿,雙方雖然來往不多且分開居住,但二人進入父母的住宅仍然是合法正當的。即使被告人杜某、滕某攜帶作案工具進入杜某父母家中,但二人均供述上述工具是以備協商不成再用,且杜某與父母的先期交談行為亦與此相互印證,據此僅因事先攜帶工具尚無法得出二人入戶目的非法性的唯一結論。故被告人杜某、滕某的行為不屬于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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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處理重點主要在于認定二被告人是否構成搶劫罪以及能否認定為“入戶搶劫”。被告人杜某單獨針對父母實施的暴力取財行為可以不認定為搶劫罪。但是被告人杜某伙同丈夫滕某暴力取財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搶劫罪呢?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該問題的關鍵在于被告人滕某的身份認定問題,即是否屬于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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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近親屬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該條對“近親屬”的范圍有了明確的界定,根據文義解釋方法,“近親屬”應當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由此可以得出,刑事訴訟法關于“近親屬”的范圍,應當限于有直系血親的人。民法領域中對近親屬的范圍界定比較寬泛,除上述人員外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行政法中對于近親屬范圍的界定更為寬泛,還包括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刑法中關于“家庭成員”的概念及范圍并未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使用過“家庭成員”這一概念,上述解釋規定,盜竊或搶劫家庭成員財物的,一般不構成盜竊罪、搶劫罪。基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界定“家庭成員”范圍不宜過寬,在充分考慮婚姻、血緣、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應從嚴掌握認定標準,即“家庭成員”亦限定在以下人員范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除上述人員外,如未共同生活的親屬,則不宜認定為刑法上的“家庭成員”范圍。
結合本案,被告人杜某系被害人杜某甲、姜某的子女,屬于被害人的近親屬并系家庭成員范疇,而被告人滕某系二被害人的女婿,婚后亦未與二被害人共同生活,故被告人滕某與被害人之間并無刑法意義的近親屬或家庭成員關系,被告人杜某伙同丈夫滕某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其父母財物的,二被告人均構成搶劫罪。信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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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問題。
“入戶搶劫”是指為事實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定:(1)“戶”的范圍;(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3)暴力或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本案在形式上符合“入戶搶劫”的構成特征,但被告人杜某、滕某系被害人的女兒和女婿,基于這一特殊身份關系及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無論子女成年與否或與父母分開另住,子女進入父母的住宅無異于回家,是符合情理的,無論是否征得父母的同意,都屬于合法入戶。被告人滕某雖不屬于被害人的近親屬、家庭成員,但因系被害人的女婿,基于這一特殊身份關系,被告人滕某進到被害人家中亦屬于合法入戶。
另外,從二被告人入戶目的的審查上看,因“入戶搶劫”系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基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入戶目的審查上亦應從嚴掌握標準。本案中,二被告人并非是基于實施搶劫的非法目的而進入戶內,二被告雖攜帶了上述工具入戶,但二被告人事先亦商量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用工具劫取。故僅依據二被告人攜帶上述工具入戶,并不必然得出二被告人基于實施搶劫目的而入戶的唯一性結論。因此,二被告人不屬于“入戶搶劫”。【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信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信陽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信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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