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男子楊某與崔某等人吃飯喝酒后,因結賬付款問題,楊某與崔某發生爭執,后激化為肢體沖突,過程中楊某失手將崔某推入路邊的一口窨井中,雖然楊某下井營救,但是崔某仍然溺亡。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 去年3月25日傍晚,崔某與被告人楊某等人相約在拉面館喝酒,期間楊某與崔某因付款問題產生爭執。當日晚10時,幾人在KTV喝酒娛樂后,因為感覺未盡興,楊某又在便利店購買啤酒,與崔某等人在一條鄉間小路上繼續喝酒。
期間崔某與楊某又因先前付款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后逐步激化為肢體沖突,由于時至深夜光線條件弱,楊某失手將崔某推入路邊的一口窨井中,崔某頭朝下掉入井中,楊某跳入井中對崔某施救,但由于井口太窄,且井深過深,楊某無法獨自對崔某施救,楊某遂向另外通行的兩人求救,等待兩人救援期間楊某雙肘、雙膝支撐在井壁,后楊某被兩人救出。
上岸后,楊某因害怕此事要承擔責任,便讓同行者將井口掩蓋,并告訴他們不要將當晚的事情講述給別人,如有人問起崔某去向,便稱已經把崔某送回去。楊某后將自己衣物換下扔在麥田中,步行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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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里的井 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在公安機關偵查初期的前兩次傳喚中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因結賬問題在農田邊與崔某發生肢體沖突,在應當預見在農田邊打斗可能會發生人員掉入機井或身體脆弱部位磕碰等造成行為人受傷或死亡的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因疏忽大意,失手將崔某推入井中致其溺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崔某家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見為,本案被告人楊某的先行行為致使崔某陷入死亡的現實高度危險性狀態,楊某對崔某應負積極救助的法定義務,楊某對崔某的死亡具有間接故意,系不作為犯罪,應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知,案發時楊某與崔某均系醉酒狀態,案發時間為夜晚且案發地點無公共照明設備,楊某雖應當預見到在農田邊打斗可能會發生他人掉入井中或者造成他人磕碰受傷、死亡等事件,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且在崔某掉入井中后,楊某隨即跳入井中對其進行施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施救成功,楊某對崔某的死亡并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其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辯護人關于楊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某在公安機關偵查初期兩次被傳喚詢問均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企圖隱瞞真相,蒙混過關,在公安機關已詳細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后才如實供述,依法不應成立自首,辯護人該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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