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星新聞
某智能公司以技術升級、崗位被AI取代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魏某入職某智能公司,工作崗位為平面設計師。
魏某工作三年多后,某智能公司進行組織架構調整。調整后,原平面設計師崗位被取消,新設全案設計師等崗位。某智能公司主張原平面設計師的工作內容可由人工智能技術取代,架構調整導致該崗位取消,已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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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能公司就離職補償事宜與魏某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協議。隨后,某智能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根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決定與魏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向魏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3.3萬余元和代通知金0.8萬余元。
魏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主張該情況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定情形,要求某智能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3.6萬余元。
庭審中,某智能公司辯稱曾口頭與魏某協商調整崗位為全案設計師,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某智能公司向魏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差額3.5萬余元。某智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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