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樣一起案例——
【#女生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被告強奸#】#女生未滿18訂婚分手被訴返20萬彩禮#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經女方堂姐介紹相識,孟某于2025年3月11日與女子魯某訂立婚約,訂立婚約時魯某未滿18周歲,其婚約相關事宜由父母處理。訂婚第二天女子魯某便前往孟某家經營的工廠上班,并與孟某同房居住,后因對孟某的相關同住行為不滿而回家,雙方婚約履行中斷。
孟某一方提出解除婚約,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孟某將其告上法庭,此外在訴訟中被告魯某控告孟某涉嫌強奸。原告訴稱,自己按照當地習俗,分別給了被告彩禮188000元,購物彩禮30000元,親屬見面彩禮27166.66元,酒席衣服合計30000元。收到這些款項后,被告提出不再履行婚約,并拒絕退還這些款項,而這些款項都是原告家庭的血汗錢,導致原告損失慘重。一審法院經調查后認定,案涉彩禮實際金額為198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女子魯某訂立婚約時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不具備法定結婚資格,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系法律禁止性行為,案涉婚約自始無效。
婚約無效后,結婚目的無法實現,彩禮給付的附條件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接收彩禮一方繼續占有彩禮缺乏合法依據,依法應予以返還。魯某家屬作為監護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收取大額彩禮,存在主要過錯。而孟某明知魯某未滿18周歲,仍與其訂立婚約并給付大額彩禮,后續孟某的行為引發魯某不滿導致婚約解除,亦存在次要過錯。同時,魯某控告孟某涉嫌強奸未予立案,無有效證據證明孟某存在嚴重過錯,該主張不能作為拒絕返還彩禮的依據。案經調解未果。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判決,魯某方返還孟某方彩禮138600元。
河南濮陽這樁判決,其實挺荒唐的。2025年3月,孟某經堂姐介紹認識魯某,訂婚時魯某未滿18周歲,婚約全是父母操辦的。訂婚第二天姑娘就被拉到孟家工廠上班、跟孟某同房。住了一陣因“對同住行為不滿”跑回娘家,孟家提分手,要求返還20萬彩禮,男方就把人告了。然后訴訟里魯某反手告孟某強奸,這也是本案的關鍵——
公安部門經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無有效證據證明孟某存在嚴重過錯,該主張不能作為拒絕返還彩禮的依據。
于是濮陽縣法院一審判婚約無效,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彩禮也是要退的,不過卻是按照過錯分賬,女方父母系主要過錯,男方系次要過錯,最后判退70%,也就是13.86萬。
這等于是兩邊各打五十大板,但板子輕重不一樣。因為女方家把未滿18歲的閨女“賣”進一場訂婚收了20萬,是主要過錯;男方明知道人沒到婚齡還給錢、還同居,屬于次要過錯。確實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話,這個比例已經很可以了。
著名大Vsven_shi對此有一番他的看法——
熱搜上# 這個案子大家粗看覺得莫名其妙,其實類似案件這些年變化特別多。我們國家在農村里,女孩子考不上高中就相親結婚的情況很普遍。這里面涉及到一個很日常的流程。一般這些涉及到彩禮糾紛的強奸案,過去處理是很流程化的。 男方被抓后一般會選擇放棄索回彩禮,然后再補償給女方一筆錢,接著就是罪名成立緩刑出獄。不用真正坐牢,彩禮糾紛也順帶通過刑事的方式解決了。
而這種案例在這些年出現了重大的轉折。簡單說就是這些訂婚類的強奸案在某地案例宣判后,各地都不怎么抓了。最神奇的情況是一些證據特別充足,比如女方提供被未婚夫強奸的全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案例,現在都不抓了,而且也不公布理由。就是全都按照彩禮糾紛,走民事讓女方退一部分錢。 微博@sven_shi
也就是說擱以前這種案例就是刑事一條龍,不需要民事再打一輪。男的不真的坐牢,判個緩刑即刻;女方家吃進去的錢也不用全吐出來,面子也過得去。
但這種傳統玩法在2025年4月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三年、同年5月被最高法塞進案例庫之后,就開始玩不下去了。還記得大同案審判長答記者問里那句話注定會影響數十年的話嗎?
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罪的認定。
這么一來,公安這邊就不敢隨便不立案了,遇到像大同案這樣表面上證據充足的,什么有淤青啦、燒窗簾啦、電梯打架啦,再想“調解消化”很難;而反過來,那些證據不夠硬的,則更難推成刑事。因為一旦立了卻判不了,上下都難看。
于是這種案子就回流到了民事,也就是走彩禮返還, “強奸”與否交給公安走“不予立案”那一套,民事里只需要一句“無有效證據證明嚴重過錯,不作為拒返依據”就打發了。
至于魯某告孟某強奸算不算“誣告”?她確實告了,但公安給的是“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這個口徑對應的是“查無實據”,但無法確認“查實是她捏造”。如果她真實覺得被強迫、只是證據撐不起來,那估計最多算是“錯告”,而不是“誣告”。
但法院這邊以“無有效證據證明孟某存在嚴重過錯,該主張不能作為拒絕返還依據”把這條否了,倒也確實算是一個好消息,就是明確向外界宣布,告“強奸”不是每一次都管用的,不追責算是給一個臺階下了。
另外,這案子里最無良的,其實還是魯某的父母。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未成年人保護法》
而他們不僅訂了,還收了20萬。法院判“主要過錯”給他們,已經是民法框架里最能打的板子了,但民事歸民事,這事本身是不是該往上走一點?這?是真的在賣女兒啊,還?是未成年。
當然,本案中男方也并不無辜,明知道女方未滿18還訂婚、同居,判個次責是不冤的。
至于魯某,18歲不到就被爹媽賣了似的操作一場訂婚,住進去又不爽,反告一巴掌沒拍響。這案子最大的荒誕之處,不在于“告強奸失敗”,而在于一個未成年人能被合法地推進這么一場交易,且整件事從“訂”到“散”全在她父母手里,她自己連《民法典》意義上的“結婚資格”都是沒有的。
總的來說,大同訂婚強奸案火了后,“訂婚=性同意”這個在廣大農村的默認邏輯被司法層面戳破了,這就很割裂,反正這幾年造成了什么后果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問。
而濮陽這起案子也很有意思,就是當刑事門檻抬起來以后,那些證據卡在中間不上不下的姑娘們,反而不一定比“舊潛規則”時代更有出路。以前至少還能借刑事施壓盡可能多留點錢,現在退回民事后,還是要返還70%的彩禮,“強奸”這張牌還被公安和法院當“無有效證據”給撕了。
咱也不知道這算不算踩剎車,但不論怎么說,這會兒才踩已經是晚了。當然他們要踩也只能隨便他們,反正加速狂飆的路上,這樣的案子也就頂多阻止一丁點。后來者還是要多多感謝大同案的席先生,他就是不認罪認罰最后實刑坐滿3年,以身入局,功勞巨大。未來一定會記他一筆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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