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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有時企業為提升簽約效率,往往會預先擬定格式合同,統一適用于同類交易。那么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對其中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進行充分的提示和說明,對方簽字確認后,該條款是否仍然有效?簽約方能否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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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教育公司,2022年7月23日,甲與A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甲向A公司支付培訓費用48000元。協議第2.3條約定:“如因非A公司原因導致培訓無法完成的,A公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協議由A公司業務員填寫內容后加蓋公章,郵寄給甲,甲簽字后寄回一份給A公司。后因甲搬家后距培訓地較遠,想要中止培訓,并要求退還未上課部分的剩余費用,A公司援引第2.3條拒絕。甲主張該條款系格式條款,A公司未對其進行提示說明,故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不應對其產生約束力。
法院認為,協議由A公司預先擬定、甲未參與協商,符合格式條款特征。第2.3條涉及費用退還問題,與甲的財產權益直接相關,屬于與甲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A公司未在合同文本中以加粗、變色等方式對該條款進行顯著標識,亦未舉證證明在簽約前向甲就該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進行過說明。因此,A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致使甲未能注意并理解該條款,甲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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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效力,需結合條款是否預先擬定、是否重復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并不導致條款自動無效。但若提供方未履行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所以,對于直接影響對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條款,企業僅讓對方簽字是不夠的,必須在文本標識和簽約說明上主動作為,否則即使對方已簽字確認,該條款仍有被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的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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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如何在格式合同中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避免條款被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我們建議:
1、在合同文本中對重點條款進行顯著標識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將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如責任限制、免責條款、違約金計算標準、費用退還條件、單方解除權等,在合同文本中以加粗、變色、放大字號、下劃線或使用不同字體等方式進行顯著標識。標識應達到與其他普通條款明顯區分的程度,確保簽約方在常規閱讀時能夠直接注意到這些條款的存在。
2、在簽約前向對方說明重點條款
在雙方簽署合同之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安排經辦人員或法務人員,向對方解釋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后果。說明的內容應包括條款為何如此約定、該條款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影響、以及可能產生的風險。說明過程應形成書面記錄,如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說明,應同步錄音并保留通話記錄。該記錄在后續爭議中可作為證明已履行說明義務的直接證據。
3、保留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書面證據
企業應建立合同簽訂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一份合同的完整原件,以及能夠證明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合同文本中重點條款的顯著標識截圖或復印件、對方簽字確認的條款說明記錄、簽約過程的錄音錄像(如有)、郵件往來中涉及條款說明的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對于通過業務員或銷售人員與對方溝通的情形,應要求業務員將條款解釋過程形成書面記錄,由對方簽字確認。更多關于合同約定及履行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合同法研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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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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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
盈科人才戰略委員會副主任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復旦大學EMBA24級/行動EMBA校長18期
上市公司商學院《企業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上海市工商聯數字經濟商會會員
上海新聯會科創服務團專家律師
上海市僑聯青年委員會專家人才
普陀區歸國華僑聯合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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