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商人吳志強的八年冤屈路
義烏,2018年。
天還沒亮透,物流車已經在巷子里轟隆隆地跑起來。這座城市從來不睡——它像一臺永不停機的機器,把“中國制造”送到全世界每一個角落。
吳志強站在新中村的陽臺上,看了一眼遠處的工業區安德萊工廠。四十四歲的他,做了大半輩子襯衫,從銷售員做到股東,從義烏跑到新疆,然后跨出國門闖蕩中亞五國。他沒什么大道理,但有一條底線死死攥著:以勤立身,以誠興業,以智拓路。
這是義烏人的信條,也是這座城市的底色。
他不知道的是,命運已經在路口等著他了。
2018年5月11日,吳志強出差烏茲別克斯坦回國辦理護照改簽。不到一個月后,他被戴上手銬。一年半后,他被判刑。 而往后漫長的歲月里,他將一次 次被告知:你的案子,沒有問題。
怎么會沒有問題呢?
一個做了十幾年生意的老客戶,突然變成了“假冒商標”的源頭;一個從未參與訂單生產的人,突然變成了“共同犯罪”的主犯;一份判決前七天“臨時”冒出來的證言,成了定罪的關鍵證據;而那個反復翻供的人,換來了取保候審;那個從頭到尾不認罪的人,被關了五百七十天。
這不是一個關于犯罪的故事。這是一個關于“為什么是你”的故事。
一、究竟是誰的訂單
要講清楚吳志強的事,得先回到2018年5月22日。
那天,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和公安局聯合執法,在乘霸服飾公司查獲了一批標有“MRGNRT”的襯衫,又在安德萊公司查獲了“IL Vicont”和“IMPERATOR”兩個品牌的襯衫。一萬多件,貨值四十多萬。
問題很簡單:這些訂單,是誰的?
公安機關認定:客戶是哈薩克斯坦的“洛比”,吳志強參與了接待、翻譯、查詢商標,是共同犯罪。
吳志強說:不對。客戶不是“洛比”,是“賈老師”和“沙比爾”。我根本沒有參與這些訂單。
誰在說謊?
不看口供,看證據。
二、紙上的真相
安德萊公司有一批內部數據——2013年到2018年的生產原始記錄、出入庫記錄、客戶資金往來記錄。這些數據來自總部與烏魯木齊銷售部之間的往來郵件,歷史形成,改不了。杭州市公證處公證過。
數據寫得清清楚楚:
“IL Vicont”訂單,編號“YS1-”,客戶——“賈老師”。“IMPERATOR”訂單,編號“OCD1-”,客戶——“賈老師”。“MRGNRT”訂單,編號“OSBL85-”,客戶——“沙比爾”。
而“洛比”的所有訂單,編號都帶著“RB”——他名字的縮寫。2018年4到5月,他的訂單編號是KRB24、KRB25、FRB18、FRB99……沒有一個跟涉案訂單對得上。
證據不會說謊。
更直接的是生產工藝單。涉案兩個訂單的制單日期,都寫著2018年4月1日。
那“洛比”什么時候到的義烏?
公安機關調取的出入境記錄顯示:2018年4月12日。
——訂單還沒下,工藝單就先做好了?
這在生產邏輯上根本說不通。除非,客戶根本就不是“洛比”。
還有境外客戶的聲明書。“洛比”本人白紙黑字:我從未向安德萊公司訂過涉案的三個商標,我的訂單都有“RB”字樣,商標是我自己的“CAPITAL”。“賈老師”也聲明:2018年四五月份,我向安德萊公司下過“IL Vicont”和“IMPERATOR”兩個訂單。
三組證據,指向同一個事實。但法院沒有采納。
三、用自由換來的口供
本案定罪的唯一“證據”,是同案被告人陳某義和陳某斌的口供。
他們的口供,靠得住嗎?
陳某義做了16次筆錄,其中第4、5、6次反復翻供,否認吳志強參與。陳某斌做了18次筆錄,同樣多次翻供。
兩個人最終“穩定”下來的版本,恰好出現在他們被取保候審之前的那一次筆錄里。
陳某斌取保前筆錄:2018年6月27日23:30至次日00:36——深夜,凌晨。陳某義取保前筆錄:2018年6月28日18:09至18:57——取保手續明顯事先辦好了。
這不叫供述,這叫交易。
結果是:兩個人都認了罪,都取保候審了,都判了緩刑。一個三緩五,一個三緩四,當庭釋放。
而吳志強從始至終不認罪。他只在2018年7月13日崩潰過一次,在筆錄里說:“我認罪,我就和陳某義一樣吧。”
意思是,我也想取保。
辦案人員回答:“你所認為的你沒有參與,但是你認罪……在邏輯上就行不通。”
第二天,吳志強收回了這份假口供,書面聲明那是假的,是律師告訴他認罪可以取保。
他繼續不認罪。他繼續被關著。
五百七十天后,他被判了一年七個月實刑。而同案的那兩個人,用認罪換來了自由。
這就是吳志強真正的“罪”——他不肯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
四、最后七天的證言
王某祥是個“黃牛”——中介人。他在公安機關做了5次筆錄,在檢察院做了1次,6份內容一致,都說吳志強沒有參與“MRGNRT”訂單。那單子是陳某躍的。
因為王某祥的證言對吳志強有利,檢察院起訴時甚至沒把他列為證人。
但到了法院,事情變了。
2019年12月10日——距離一審判決只剩7天——辦案人員再次找到王某祥。這一次,他做了一份完全相反的證言,說吳志強也參與了。
這份筆錄很“特別”:只有一個提問,然后王某祥“一次性”回答了幾百字,犯罪構成齊全,邏輯嚴密,像一篇寫好的文章。連“后道”被寫成“厚道”這樣的低級錯誤都原樣保留。
正常筆錄應該有問有答、細節追問、邏輯修正。這份什么都沒有。不像詢問,像簽字。
王某祥事后給吳志強打了電話,在電話里道歉了。他說那些話不是他說的,是辦案人員寫好讓他簽字的,不簽就不讓走,還威脅“你想在這里呆一輩子是不是”。
這段通話,吳志強錄了音。
但法庭上沒有采信。
判決書里,那份最后七天才冒出來的證言,被白紙黑字寫進了“本院查明”。
五、法院自己加了罪名
起訴書寫得很清楚:陳某義、陳某斌、吳志強負責“IL Vicont”和“IMPERATOR”兩個訂單;陳某躍一人負責“MRGNRT”訂單。起訴書沒有指控吳志強參與“MRGNRT”,也沒有把四個人作為共同犯罪起訴。
這是“不告不理”的底線——起訴書沒寫的東西,法院不能自己加上去。
但判決書擅自改了。
它寫道:“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三被告人(陳某義、陳某斌、吳志強)均實施了生產‘IL Vicont’、‘IMPERATOR’和‘MRGNRT’商標襯衫的行為”,“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吳志強就這樣被認定參與了一個他根本沒被指控的訂單。
依據是什么?只有王某祥那份最后七天的證言。陳某義、陳某斌、陳某躍的供述里,沒有任何人提到吳志強參與“MRGNRT”。
這不是證據采信的問題。這是程序正義的底線被踩過去了。
六、民事的事,不該動用刑法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個案子,真的該用刑法來管嗎?
安德萊公司用的商標是“MAGNAT classic shirt‘s”。被侵權的商標是“MRGNRT”。肉眼一看就知道,不一樣。字母不同,排列不同,后面還多了一串字。
《商標法》說得很清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是民事侵權。《刑法》規定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才構成犯罪。“相同”和“近似”,不是一回事。
兩高的司法解釋列舉了六種可以認定為“相同商標”的情形——改字體、改間距、加一些不影響識別的東西。但前提只有一個: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
“MAGNAT”和“MRGNRT”,基本無差別嗎?
字母順序都對不上。這明顯是近似,不是相同。
法律適用可以有爭議。但當爭議大到這種程度,當一個人可能因此失去自由的時候,刑法應該退一步。這就是刑法的“謙抑原則”——能用民事解決的,不用刑事;能用行政處罰的,不動刑罰。
但在基層辦案中,“刑民不分”太常見了。有人報案,公安立案,檢察院批捕,法院判刑——程序走完了,誰也不敢在中途喊停。
吳志強的案子,本來可以是一個民事糾紛。但它被辦成了刑事案件。辦成了,就收不回來了。
七、四百萬去了哪里
吳志強的申訴狀里提到一件事:公司財務記錄顯示,這個案子直接支出七百多萬。其中三百多萬賠給了被侵權公司換《諒解書》,剩下的四百多萬,去向不明。
公司內部管這叫“打點款”。
這錢流向了哪里?跟案子的異常處理有沒有關系?吳志強問過,沒人回答。
還有更蹊蹺的事:陳某義和陳某斌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去安德萊公司搜查,發現他倆的辦公電腦被拆掉搬走了,舊商標編號本被燒了。
這叫毀滅證據。但公安機關沒有任何處理。
而吳志強——那個主動到案、主動提供線索的人——被關了五百七十天。
區別對待的背后是什么?吳志強沒有證據,他不敢“指控”。他只能把這些疑點列出來,希望有人去查。
但沒有人去查。
八、八年了,他還在堅持
八年了。
吳志強四處申訴,向法院、向檢察院、向各級領導寫信。金華市中院駁回,浙江省高院駁回。程序走完了,答案都一樣: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
但他還在堅持。
與此同時,他在抖音、視頻號上做了一件事:義務普法。講憲法,講刑法,講證據規則,講程序正義。他不是科班出身,但他用自己的經歷告訴大家: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法治需要每一個人參與。
有人問他:你自己還在申訴,憑什么給別人普法?
他說:正因為我自己經歷了不公,我才更懂得法治的可貴。一個真正法治的社會,不是沒有冤案,而是有錯必糾、有冤必伸。
這不是漂亮話。這是一個在程序里困了八年的人,對公平正義最后的信仰。
他選擇了法律。法律還沒有選擇他。
九、為什么是他
為什么偏偏是吳志強?
他有穩定的職業,清白的前科,主動到案的配合態度。他的辯解有客觀證據撐著——公證過的數據、生產工藝單、境外客戶的聲明書。他從頭到尾不認罪。
這恰恰是問題所在。
在一個“認罪認罰從寬”的體系里,不認罪,就是態度不好。態度不好,就不能取保。不能取保,就要關著。關久了,就得判。
而認罪的,哪怕反復翻供、哪怕事實不清、哪怕毀滅證據,都可以自由。
這不是吳志強一個人的遭遇。這是所有堅持說真話的人共同的代價。
十、尾聲
2026年的義烏,比2018年更忙了。物流車依舊穿梭,小商品依舊流向世界。這座城市從不回頭張望。
吳志強的公司還在,但他被公司股東因不配合他們無罪認罪,把吳志強邊緣化了。
那個馳騁中亞市場的他,在烏茲別克斯坦建廠、從國內調運設備的他;那個在公司群里提醒“工藝單處理一下”的他;那個在5月22日清晨和陳某義、陳某斌一起開車去大陳的他——如今是一個背著“犯罪記錄”的人。
他不認罪。
他在每一個申訴窗口說:我不知情,我沒有參與過。他在每一份材料里寫:請還我清白。
我不知道他還能堅持多久。
但我知道,如果他放棄了,這世上就少了一個相信法律的人。而少一個這樣的人,比糾正一個錯案,更讓人痛心。
法律應該保護這樣的人。而不是讓他成為沉默的大多數中,又一個沒有人聽到的回聲。
本文根據吳志強案刑事申訴狀、閱卷筆錄、向巡視組反映材料等法律文書整理。吳志強案目前仍在申訴中,最終結果有待司法機關依法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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