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區一居民無視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 警示標語,私自將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帶入電梯轎廂,對安全警示提醒置之不理。物業通過監控及時捕捉到該危險行為后,社區隨即聯合朝陽消防、房管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對該違規行為進行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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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電池帶回家充電,相當于把‘移動炸彈’搬進家!”現場工作人員向居民詳細講解隱患: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熱失控速度極快,起火后高溫、毒煙會瞬間充斥樓道,夜間人員熟睡時,極易造成傷亡事故。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火災案例,讓居民深刻意識到僥幸心理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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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溝通勸導,該居民認識到錯誤,主動將電動自行車轉移至小區集中充電區域,并承諾今后嚴格遵守規定,不再違規攜帶蓄電池進樓入戶。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有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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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居民住宅區、單位工作生活區等應當按照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和充電。單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制止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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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停放、放置以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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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
第十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六)加強本單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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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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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火災特點
01
電動自行車為何不進樓、不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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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部件為
塑料、橡膠和聚氨酯材料
燃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
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
短時間內就能致人昏迷
濃煙30秒可灌滿樓道
徹底堵死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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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電動自行車為何不進樓、不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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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電動車大多采用鋰電池
一旦失火燃燒迅速、猛烈
100秒溫度飆升至1200℃
多數家庭都沒有能力和時間
進行有效處置
且鋰電池熱失控后
潑水、干粉滅火器都無法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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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
不管是在充電還是靜置狀態下都存在爆炸風險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在指定的
電動自行車棚、電池充電柜內進行
規范使用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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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來 源: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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