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砂石骨料網)
2026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22年修訂)》實施即將迎來一周年的重要節點,自然資源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實施安排,明確礦業權取得、轉讓、續期、礦區生態修復等實操細則,標志著以“一法一條例”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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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四大核心特點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在發布會上強調,《條例》呈現“四個全”特征:
全面細化落實新礦法授權性規定:將新礦產資源法中原則性條款轉化為可操作的制度要求,確保落地執行;
全面整合原有礦產資源行政法規:增強制度體系的整體性與協同性,消除以往規章分散、沖突問題;
全鏈條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覆蓋勘查、開采、礦業權流轉、儲量動態管理等各環節,保障國家資源安全;
全方位優化礦業營商環境:強化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保護,規范行政許可程序,提升監管服務水平。
礦業權實操:
取得、轉讓、續期規則清晰化
針對行業高度關注的礦業權問題,《條例》作出具體細化:
礦業權取得:繼續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明確了競爭性出讓(招標、拍賣、掛牌)與協議出讓的適用范圍及例外情形;
礦業權轉讓:嚴格限定轉讓條件,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礦山建設投入比例,并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防止"圈而不探""炒礦權",明確協議出讓不滿5年等禁止轉讓情形;
礦業權續期:明確期滿申請延續的程序、時限及不予延續的情形,強調延續時需同步審查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續期須在屆滿前6個月至3個月內申請;
權益保護: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撤銷、變更已依法核發的礦業權證,因公共利益確需撤回的應依法補償。
礦區生態修復:
“誰損毀、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
新礦產資源法首次設立礦區生態修復專章,《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壓實責任:
主體責任不可免除:采礦權人是礦區生態修復第一責任人,該義務不因采礦權轉讓、抵押而免除;
歷史遺留礦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可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土地復墾、林草恢復等相關激勵政策,落實"誰修復、誰受益";
基金與方案:要求采礦權人足額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并編制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同步實施。
實操變局:
礦權流轉透明化 修復成本顯性化
對砂石骨料行業而言,《條例》施行帶來三方面直接影響:
礦權延續審核更嚴:綠色礦山建設進度、邊開采邊復綠執行情況將成為延續登記的硬性考量因素;
生態修復成本顯性化:基金計提與使用監管趨嚴,低質、無修復能力的粗放型砂石礦運營空間進一步壓縮;
礦權流轉透明度提升:規范轉讓程序有助于合規大中型砂石企業通過并購、合作等市場化方式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行業集約化。
自然資源部表示,下一步將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培訓,確保《條例》各項制度在基層嚴格執行,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統一。
來源:自然資源部、砂石骨料網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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