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近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陽市一小區發生一起電梯安全事故,49歲的小區居民黃女士不幸從地面一層墜入井底,經搶救無效身亡,家屬質疑物業救援不當。6月16日,江蘇愛信律師事務所湯磊律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此次事故中相關單位和個人可能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三重法律責任,涉案人員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湯磊律師認為,刑事責任的門檻很高,目前公安已介入調查,若經查明認定:物業長期漠視電梯安全隱患、明知保安無救援資質仍要求其處置故障,違規操作直接導致人員死亡,相關負責人、直接涉事保安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民事責任方面,此次事故中物業公司可能存在過錯行為,電梯發生懸停故障,說明物業可能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上存在疏忽,即使將電梯維護業務外包,其也是電梯使用單位,是第一安全責任主體。另外據報道,物業公司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存在瑕疵,保安未告知轎廂與地面的高度差,也未使用梯子等專業工具。這些行為表明物業公司可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可能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如未按規定開展電梯日常維護、巡檢,安排無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培訓的保安違規處置困人故障,可能會因其失職行為面臨行政處罰。
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左迎春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中,保安在接到救援電話后,按照規定,應該及時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而不是直接打開電梯門,且沒有告知乘客落差,做好安全防范。保安違反了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當然,對于相關的管理人員,是否存在管理失職、電梯維護保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存在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有待當地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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