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刑事司法體系寬松到什么程度?一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者在被定罪后,竟還能獲得保釋,司法系統似乎沒有顧及后果,也沒有認真對待其對公共安全構成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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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最終在亞利桑那州找到了卡爾·卡科尼。當時,他已經潛逃近10個月。卡科尼因傷害一名11歲女孩,被判6項“對14歲以下兒童實施不當行為”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能面臨18年監禁,但最終卻出現在距離加州埃爾多拉多縣定罪地點600多英里的斯科茨代爾,并在那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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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為何會發展到這一步?原因在于,卡科尼被定罪后,法官邁克爾·麥克勞克林拒絕了檢方在宣判前將其收押的請求。相反,他要求卡科尼佩戴電子監控設備,并批準其保釋。卡科尼的量刑日期被安排在定罪5周多之后。這意味著,加州方面讓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兒童罪犯自由活動了5周。結果并不令人意外:就在量刑聽證會前一周,卡科尼關閉了監控設備,留下了一封偽造的遺書,隨后逃離該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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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什么樣的司法體系?按照加州法律,法官為何可以在量刑前5周,讓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罪犯繼續留在社會上?依據什么邏輯,這樣的人會被認定既不存在潛逃風險,也不會威脅公共安全,因此只需沒收護照、佩戴一個很容易被破壞的監控設備,就可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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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科尼當時52歲,最高可能被判18年監禁。麥克勞克林難道真的認為,這樣一個人沒有任何逃避司法追究的動機嗎?麥克勞克林已經相當清楚地表明,其并不適合擔任法官。他的判斷存在嚴重問題,不應再接觸刑事司法體系的任何環節。但問題還在于,加州為何會允許像麥克勞克林這樣的法官擁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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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案件中,為什么“讓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立即獲釋”本身會成為一個可供選擇的司法決定?這本身就是加州民主黨人的政策選擇。他們明知該州充斥著對犯罪態度寬縱、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法官,仍允許這些法官釋放像卡科尼這樣威脅公共安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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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對犯罪寬縱的法官危及社區安全的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剝奪他們在量刑和監管釋放方面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就卡科尼一案而言,很明顯,法官根本沒有理由擁有如此寬泛的權限,以至于可以在定罪后立即將其釋放。這樣的情況居然可能發生,進一步說明加州民主黨人并不關心如何保護社區免受危險罪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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