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5)吉0194執2295號
申請執行人曹金龍與被執行人王金龍勞務糾紛案,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具有逃避執行行為,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
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維護司法權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一、被執行人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王金龍,男,漢族,1989年9月8日生,住榆樹市大嶺鎮虎崗村4組。
二、執行依據
(2022)吉0182民初167號民事判決書。
三、案件執行標的
涉案標的為1萬元本金、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
四、懸賞條件及金額
凡向本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曹金龍承諾按執行回款的10%比例作為懸賞金獎勵該財產線索提供人。
五、懸賞期限
自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
六、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屬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范圍的;
3.舉報人舉報被懸賞對象下落線索前,被執行人已主動出現或法院已查找到被懸賞對象下落的;
4.舉報人舉報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的;
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6.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說明
若兩個(含)以上舉報人對被執行人下落、同一財產或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本公告發布后,若案件已執行完畢,本懸賞公告即失效。
本院對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人員的信息予以保密。
舉報聯系人:張法官
舉報電話:0431-82006933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來源:長春凈月區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