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洛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收購野牦牛幼體,4人分別被判兩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旦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從扎某處收購野牦牛幼體3頭,分別出售給被告人南某某2頭、洛某1頭。2025年6月,扎某伙同被告人南某進入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山區,非法獵捕野牦牛幼體3頭。經鑒定機構鑒定,案涉被獵捕、收購、出售的動物均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野牦牛。
資料顯示,野牦牛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的高寒動物,它們主要棲居在海拔3000至6000米的高山地帶,具有適應極限環境的耐高、耐寒、耐饑等本領。野牦牛在我國新疆、西藏、青海、甘肅都有分布,重點分布在三江源國家公園、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祁連山等區域。
被告人扎某、南某駕駛摩托車持續追趕野牦牛群,導致其受到驚嚇奔跑,在此過程中有的幼崽體力不支漸漸落單,于是被用繩套方式獵捕。該案中被告人非法收購野牦牛幼崽的目的,是通過人工養殖將野牦牛養大后,與家養的牦牛進行配種繁育,改善人工養殖牦牛的基因。警方偵破案件后,6頭野牦牛幼崽已經有3頭死亡,其余3頭目前還在動物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洛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收購野牦牛幼體,破壞生物多樣性與高原生態平衡,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從犯、立功、主動繳納罰金等法定、酌定的從輕和減輕情節,結合生態環境損害程度,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四名被告人兩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被告人旦某違法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南某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用。
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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