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出名的歌曲都有版權,除非在沒有版權的年代興起的歌曲沒有版權。現在沒有火爆的歌曲都有版權,就更別提火爆的歌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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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創作者會在發布歌曲的時候申請版權保護,說是對創作人勞動的尊重,其實只是為了申請保護個人的獨創性,不然模仿的歌曲滿天飛,作者就賺不到錢了。可是,歌曲作品浩如煙海,不管是古代的還是現代的,不管是中國的還是外國的,都有很多歌曲,難免有一兩句雷同的。于是,有版權機構規定,歌曲超不過三句重復的旋律就不算抄襲。本來就有所謂致敬的歌曲,其實就是翻唱或者隨意改編經典歌曲,并不是獨創,現在有了人工智能作曲,抄襲的現象就更嚴重了。只是人來作詞作曲還好說,可以借鑒一兩句經典歌曲,還算說得過去,倘若用人工智能作曲,就不是那個意思了。人工智能會綜合上萬首歌曲,作出一首歌,其實就是在相同節拍的歌曲里選取一兩段,最終湊成一首歌曲。至于歌詞的創作,就更“得心應手”了,簡直立等可取。如此一來,歌曲創作就出現人工智能參與的痕跡,甚至會出現人工智能參與版權保護的現象。人工智能作詞作曲,人工智能審核作品,簡直是人工智能全盤參與,人的作用微乎其微。未來的歌曲很可能都是人工智能制作的,只不過制作和發行方不聲明,人們就被蒙在鼓里,還以為聽到的歌曲都是原創歌曲,都那么悅耳動聽呢!實際上,人工智能會分析人們的喜好,根據人們喜好來創作歌曲,實現精準推送。
畢竟,歌曲也是商品,可以用于交易。既然歌曲有版權保護,就只能在交易中受到保護。可是,歌曲是要傳唱的,要流傳,就不一定被保護得那么到位。本來歌曲就是傳唱的,每個人都可以唱,卻有版權保護,只要用于交易,就會觸犯版權保護條例。很多人都唱,按理說不算觸犯版權保護條例。可是,有人在自媒體上唱,還唱得不錯,有的比原唱唱的都要好聽,產生巨大的流量效應。于是,歌曲制作方就會發律師函,或者找上門來,禁止自媒體作者唱那首歌曲。可是,自媒體作者已經唱得不錯了,甚至他的翻唱已經傳遍大江南北,人們只會欣賞他的翻唱,卻不會欣賞原唱了。這個時候,他已經賺足了流量,也賺了不少錢。于是,歌曲制作方就要通過版權來談錢,或者說揮舞版權的大棒,制裁翻唱者。倘若翻唱者乖乖就范,好說好商量,就可以給歌曲制作方一定的錢,作為罰款,甚至可以簽約,繼續唱歌曲制作方制作的新歌。能保證流量效應,擁有巨大的流量,不管翻唱的是誰,歌曲制作方都可以和他談,和他一起賺錢,而不是一棒子打死。除非翻唱者“拒不認罪”,不管制作方的律師函,也不管法院找上門來,一味翻唱,就很可能面臨法律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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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兩個兄弟翻唱一個聲音沙啞的男歌星的歌,被男歌星提醒,卻不知悔過,繼續翻唱,還要編個歌調侃男歌星,說他小肚雞腸,斤斤計較。男歌星忍無可忍,把他們告上法庭。他們面臨法院的傳票,服軟了,公開道歉,不過仍然編個歌來道歉,卻并不是真誠道歉。男歌星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最終制裁了兩個兄弟。兩個兄弟祈求和解,說自己多么不容易,可是男歌星已經吃過虧了,就拒不和解。兄弟兩個面臨巨額罰款,被迫關停了自媒體賬號。倘若兄弟兩人態度好一點,真誠道歉,就很可能獲得男歌星的諒解。只是他們太自以為是,以為自媒體上面可以亂說,只要能吸引流量就行。當他們的流量積攢到一定的程度,還沒來得及轉型,就被男歌星起訴了。版權掌握在版權方手中,版權方可以隨時起訴,也可以隨時撤訴。關鍵要看侵犯版權的一方態度如何,是否合作,而版權方擁有生殺予奪的大權,當然可以獲得一部分利益。俗話說“無利不起早”,只要版權方接到舉報,就要迅速證實,一旦證實侵權,還可以獲得巨大利益,就可以揮舞版權的大棒,對侵權的人以及單位予以制裁。可是,這種維權的手段并不是萬能的。有很多人都在翻唱有版權的歌曲,版權方無法維權。農村有很多草臺班子,只是在紅白事的時候演出,有的還在正月十五元宵節的時候演出。他們唱的歌曲都是有版權的,連同伴奏都是有版權的,就沒人追究了。
或許,農村人的版權意識不明確,亦或許草臺班子的營業收入不多,以至于版權方看不上草臺班子獲得的那點利益。于是,草臺班子唱有版權的歌曲,就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等于版權方讓利銷售,或者叫做免費出讓利益,讓草臺班子搞宣傳。實際上,農村很多流行歌曲都是草臺班子唱紅的。即便歌曲的原唱歌星到農村演出,也照樣不會強調版權意識,而是會和農村草臺班子唱歌的同臺演出,以體現貼地氣的意思,也就是貼近人民群眾。倘若農村人登臺演出,唱了一首帶有版權的歌曲,唱得不錯,那么歌星會豎起大拇指稱贊,而不是強調版權意識,更不是上去就罰款。版權就是這么有意思,充滿了邏輯詭辯。本來是保護歌曲原創人員勞動的,卻成了歌曲原創人員制裁別人的大棒,也成了牟利的工具。至于允許草臺班子亂唱一氣,和農村人同臺演出,也只是為了做宣傳,就不追究侵權所得了。實際上仍然做了利益交換,并非免費演唱,免費傳播。現在音樂網站實現了歌曲的壟斷,而且給有版權的歌曲標注版權水印,誰想聽,就要付費。很多人都付費聽歌,實際促成了壟斷歌曲的網站做大做強,促成擁有版權的歌曲創作者不斷盈利的態勢。以前聽歌根本不要錢,現在聽歌要錢,是不是一種邏輯詭辯?倘若以后都用人工智能創作歌曲,歌曲的版權邊界在哪里?誰才是歌曲的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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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權充滿邏輯詭辯,充斥其中的是利益,是各種交換,而不是歌曲的質量。況且,有版權的歌曲很多都不好聽,即便人工智能創作的歌曲,也不是很好聽,似乎驗證了版權的虛偽,如果再強調版權,那么保護的是一些什么亂七八糟的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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