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為持續規范全市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推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落地落實,凈化網絡餐飲市場環境,近期,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加大線上監測與線下核查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網絡餐飲領域違法案件。
現將近期查辦的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引以為戒,以案示警,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案例一
錦江區某餐飲店使用他人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案
2026年4月10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錦江支隊執法人員對成都市錦江區二環路東四段36號附10號1層現場檢查,發現錦江某餐飲店在同一經營地址同時經營多個美團外賣平臺和淘寶閃購平臺的餐飲外賣網店,涉嫌使用他人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和第十八條“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獲利微薄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并在案發后配合調查、主動停業整改,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簡陽某火鍋店涉嫌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9日,簡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火鍋店開展執法檢查時,在其后廚操作間查獲6瓶未開封的非食用物質,并對店內的鵝腸等11種水發產品抽樣送檢。經查,當事人持有合法經營資質,并在美團平臺開設線上店鋪經營火鍋團購套餐。面對執法人員的問詢,該店廚師供述了向水發產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事實。同時,抽樣送檢的鵝腸被檢出非食用物質實測值224mg/kg,判定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于禁止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九條第二項,當事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簡陽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5月20日將該案移送簡陽市公安局。目前簡陽市公安局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辦理中,現已取保候審2人,羈押1人。
案例三
成華區某科技公司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6年3月27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成華支隊接到線索,對成都某科技公司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經營某微信小程序向用戶提供外賣點餐、配送服務,點餐、配送服務僅限于四川某學校某校區。注冊成為小程序用戶須勾選同意當事人提供的《用戶服務協議》,該服務協議約定產生爭議糾紛訴訟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條款系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當事人使用格式條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上述條款明顯加大了平臺用戶的維權難度,迫使用戶必須承擔不合理的異地訴訟維權成本,顯失公平,限制了消費者依法選擇仲裁機構和訴訟法院解決消費爭議的合法權利。截至2026年4月9日,該小程序注冊用戶2798人,均勾選同意了上述協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5月18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 張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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