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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法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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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共有物分割糾紛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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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甲生前系單位退休人員,與原配育有吳某乙、吳某丙兩名子女。劉某自2001年與吳某甲開始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7月12日登記結婚。2024年9月19日,吳某甲因病去世。吳某甲去世后,經審核,吳某甲的喪葬費為42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8萬余元。此外,劉某作為吳某甲妻子,自2024年10月起享有每月300元的遺屬困難生活補助費。
吳某乙、吳某丙認為,喪葬費及撫恤金應用于父親的喪事及后續祭奠事宜,剩余部分再由三人繼承分配。而劉某則認為,其與吳某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對吳某甲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現年事已高、無穩定生活來源,且吳某甲生前曾口頭表示該筆款項作為其養老錢,應歸其所有。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吳某乙、吳某丙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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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經審理認為,喪葬費是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用于辦理喪葬時宜的專項費用,其目的是用以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具備特殊用途,不屬于遺產。鑒于吳某甲的葬禮主要由兩名子女吳某乙、吳某丙操辦并負擔了相關費用,喪葬費4200元歸吳某乙、吳某丙所有。一次性撫恤金是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死者去世后,向死者近親屬發放的具有精神撫慰和物質補償雙重性質的款項,同樣不屬于遺產,系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時應參照遺產分配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親密程度、共同生活時間、扶養義務履行情況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本案中,劉某與吳某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之久,盡了主要扶養照料義務,且年事已高、無穩定生活來源,對撫恤金依賴程度較高;而兩名子女均有穩定工作及收入,經濟條件較好。結合撫恤金的設立初衷,判決劉某分得一次性撫恤金的50%,吳某乙、吳某丙共同分得50%。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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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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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撫恤金、喪葬費不是遺產。 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和喪葬費是死后由國家發放給近親屬的,前者具有精神撫慰和物質補償性質,后者專用于喪葬事宜,均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直接按繼承處理。
二. 分割撫恤金要考慮“情感與貢獻”。 撫恤金的分割并非簡單的平均分配,而要綜合考慮各方與死者生前的親密程度、共同生活時間、扶養義務履行情況以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對死者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共同生活時間長、年邁缺乏收入來源的近親屬,應當予以適當傾斜照顧。
三.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以"撫養教育事實"為前提。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取決于雙方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一旦形成,繼父母對繼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雙方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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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張 爍
編 輯:梁小慶
終 審: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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