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仲裁時效,法律的保質期,你知道有多重要嗎?
「法律解答」
仲裁時效就是法律給你維權設定的一個“保質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這個保質期一般是一年。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那天起算,一年之內必須行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很多勞動者朋友可能會有這樣的想法:“算了,再等等吧”“公司應該會解決”“先忍著再說”……但法律有一句很扎心的大實話:法律只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另外,勞動者還缺乏證據意識,分明自己在積極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沒有固定證據,這就導致哭訴無門,法律想幫你都難。
一、超過時效,有理也輸官司
一旦你的訴求超過了仲裁時效,即便你說的全是事實,證據確鑿,法律也可能無法支持你。
舉個例子:公司拖欠你一筆加班費,你拖了一年半才去仲裁。如果公司提出時效抗辯,而你又沒有時效中斷、中止的正當理由,那么這筆錢大概率就要不回來了——不是因為你沒理,而是因為你“來晚了”。
二、仲裁的時候沒提時效抗辯,正常情況一律不準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直接明文規定到再審程序,直接把可走的路都死,可見時效抗辯的威力有多大。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是要樹立司法權威,要讓雙方當事人均重視這件事,認識到司法程序是嚴肅的。
說得通俗點,翻譯過來,如果公司在仲裁階段沒有提時效過期的事,到了法院再提——法院不管!
三、給勞動者的實用建議
1.別拖!一旦覺得權利被侵害,盡快咨詢專業人士,盡早啟動仲裁程序。一年的時間看起來不短,但拖一拖就過去了。
2.在職期間,工資、加班費不愁時效。只要還在職,拖欠的勞動報酬隨時可以追。但離職后只有一年,務必記牢這個時間節點。
3. 清楚的了解和確認離職時間。離職日期,即向公司提出離職的時間,一般是仲裁時效的時間起算點,何時離職、以何方式離職一定要搞清楚。
4.別指望公司“忘了”提時效。雖然新規對勞動者有利,但最穩妥的做法還是在時效內及時維權,不要把希望都寄托在對方“忘記”提抗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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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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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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