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代持股權被偷偷賣了,隱名股東滿足法定條件就能要回來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名義股東擅自把代持的股權賣了,隱名股東能不能要回來?針對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隱名股東能否追回的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如下:第一,不是一定能要回來,關鍵看第三人是不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你是隱名股東,付了合理的價格,還辦了工商變更,那你就要不回來了,只能找名義股東賠錢。第二,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的,比如他知道這個股權是代持的,或者價格明顯很低,或者沒辦變更,那你就可以起訴,把股權要回來。第三,你還可以要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的損失,比如股權的增值、分紅這些,哪怕你要不回股權,也能找他賠錢。第四,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你最好提前在代持協議里約定高額的違約金,還要提前做個股權質押,把股權質押給你,這樣名義股東就賣不了了。
一、這個問題核心是善意取得制度
很多隱名股東都以為,股權是我的,名義股東偷偷賣了,我當然能要回來,其實不是,法律有個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保護善意的第三人。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工商登記里,股東是名義股東,第三人看了工商登記,有理由相信,名義股東就是真正的股東,他和名義股東簽了股權轉讓協議,付了合理的錢,還辦了工商變更,那這個交易就是有效的,你不能要回股權了,只能找名義股東賠錢。
因為,第三人沒辦法知道你們之間的代持關系,工商登記是公示的,他有理由相信登記的股東就是真正的股東,所以法律要保護他的交易安全,不然的話,所有人買股權,都要去查是不是代持,交易就沒法做了。
二、你什么時候能把股權要回來?
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的,那你就可以要回來,具體來說,有這幾種情況:
1.第三人知道這個股權是代持的
比如,第三人早就知道,這個股權是名義股東代你持有的,他還和名義股東簽了轉讓協議,那他就不是善意的,你就可以起訴,要求確認他們的轉讓協議無效,把股權要回來。
2.轉讓的價格明顯不合理
比如,名義股東把價值幾千萬的股權,以1塊錢的價格賣給了第三人,那這個價格明顯不合理,第三人就不是善意的,你就可以要回股權。
3.還沒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如果名義股東只是和第三人簽了協議,還沒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那股權還沒過戶,你就可以趕緊起訴,查封這個股權,把股權要回來,因為這時候,第三人還沒取得股權,你作為實際權利人,當然可以要回來。
三、就算要不回股權,你也能找名義股東賠錢
哪怕第三人是善意的,你要不回股權了,你也不用慌,你可以起訴名義股東,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的全部損失:
1.股權轉讓的價款,就是名義股東賣股權拿到的錢,全部都要給你。
2.股權的增值損失,如果股權漲了,那這個增值的損失,你也可以要求他賠。
3.分紅的損失,這期間,公司的分紅,本來應該是你的,也可以要求他賠。
4.還有你們代持協議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你們約定了,名義股東擅自賣股權,要賠你多少錢,那你也可以要求他支付違約金。
四、怎么提前預防這種事?這幾個方法最有效
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前預防,別等到股權被賣了才后悔,你可以這么做:
1.在代持協議里,約定高額的違約金
你要和名義股東約定,如果他擅自處分這個股權,就要賠你多少錢,比如,賠你股權估值的2倍,這樣,他就不敢隨便賣了,因為違約的成本太高了。
2.辦理股權質押,把股權質押給你
這個是最有效的,你和名義股東一起,去工商局,把這個股權,質押給你,辦理質押登記,這樣,名義股東就沒辦法把股權賣掉了,因為,有質押的股權,沒辦法辦理過戶,除非你同意,這樣,他就賣不了了。
3.讓其他股東都知道代持的事
你可以讓公司的其他股東,都知道,這個股權是你讓名義股東代持的,這樣,就算名義股東要賣,其他股東也會告訴你,而且,第三人也沒辦法主張自己是善意的,因為大家都知道代持的事。
4.你自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
比如,你自己參加股東會,自己拿分紅,自己參與公司的經營,這樣,就算名義股東要賣,第三人也會發現,真正的股東是你,不是名義股東,他就不會隨便買了。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股權代持中的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問題,是很多隱名股東最容易踩坑的問題,很多隱名股東,簽了代持協議,就以為沒事了,根本不做任何的預防措施,結果,名義股東偷偷把股權賣了,自己才后悔。他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數億的案件,某隱名股東,讓自己的朋友代持了一個公司的股權,他自己一直在國外,沒管這個事,結果,過了幾年,他回來才發現,他的朋友,已經把這個股權,以1個億的價格,賣給了一個第三人,還辦了工商變更,那個第三人是善意的,他沒辦法要回股權,最后,只能起訴他的朋友,但是他的朋友早就把錢花光了,根本執行不到,損失了好幾千萬。所以他提醒,隱名股東,一定要提前做好預防措施,最好的方式,就是辦理股權質押,這樣,名義股東就沒辦法賣股權了,不然,你付了錢,最后股權沒了,錢也沒了,就虧大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投資人王某,因為自己的身份原因,不方便當股東,就和自己的朋友張某,簽了代持協議,約定,王某出錢,張某當顯名股東,代持某科技公司的30%的股權,王某是實際的隱名股東,所有的股東權利,都是王某實際行使的。
王某一開始,還自己參與公司的經營,后來,他去了國外,就把這個事,交給張某管了,他以為,都是朋友,不會有事,就沒管了。結果,過了兩年,王某回國,才發現,張某因為自己欠了別人的錢,沒辦法還債,就把這個代持的30%的股權,以5000萬的價格,賣給了一個第三人李某,李某不知道代持的事,看了工商登記,以為張某就是真正的股東,就付了錢,還辦了工商變更登記。王某知道了之后,非常生氣,就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張某和李某的轉讓協議無效,要求李某把股權還給自己。
但是,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是善意的第三人,他看了工商登記,有理由相信張某就是真正的股東,他付了合理的價格,還辦了工商變更,所以,他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王某沒辦法要回股權了。最后,王某只能起訴張某,要求張某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張某早就把5000萬的錢,用來還了自己的債,根本沒錢了,王某的錢,最后只追回來一點點,損失慘重。
總的來說,名義股東擅自賣了代持的股權,你能不能要回來,關鍵看第三人是不是善意的,如果是,你就要不回來了,只能找名義股東賠錢,如果不是,你就能要回來。但是,最好的方式,還是提前預防,做好質押,約定好違約金,別等到出事了才后悔。如果您在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維權方面遇到類似的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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